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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农商行收百万级罚单!监管力度再升级

本社记者 李金津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8

编者按: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监管处罚第七期来了!



第七期:4.19—4.30


4月19日—4月30日,银保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官网挂出的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罚单共24张。涉及到的省份有新疆(6张)、江苏(3张)、安徽(2张)、吉林(2张)、河南(2张)、辽宁(3张)、上海(2张)、山西(2张)、内蒙古(2张)。收到罚单最多的地区为新疆,主要被处罚事由为: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按监管要求审批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本期受到处罚的机构共13家,处罚金额共750万元。其中,罚金上百万的有三家。分别来自河南、辽宁、上海。
数罪并罚 罚金达160万
本期最大罚单出自河南某农商银行,据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7号)显示,该农商银行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对本行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授信余额超比例;以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购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四宗违法违规事实。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合计罚款160万元,其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一直以来,监管层对银行的关联交易、关联方授信比例有着严格的规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而近日,银保监会发文指出要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同时将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规制。
可见,股东股权、关联交易仍是未来监管层关注的重点。而中小银行由于历史等原因在股东管理和关联交易方面还与监管层存在一定差距,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 半个月内连收两张大额罚单 上市路上“门槛”多
4月23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罚单显示,因为某企业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某头部农商银行被罚100万。主要的罚单事由为: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该行为某企业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该行为某企业办理贴现和贷款业务时,资金循环转存保证金,虚增存贷款规模。
这是该头部农商银行在半个月内的第二张罚单,上次受罚是因为“绩效考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8年未按规定延期支付2017年度绩效薪酬”。看来这家在2020年底A股过会的农商银行在正式上市前,还有许多需要整改的地方。
实际上,银行以存贷挂钩、以贷转存来虚增存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竞争力相对弱的中小银行更有“冲动”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存贷款规模。其实,这种“冲动”的背后是银行对传统的“以存定贷”业务模式的依赖以及应对考核的压力。
因此,中小银行需要加快完善内部治理制度,从渠道、产品、服务、客户、营销等多环节入手,提升银行负债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引导银行转向高质量发展,相对于规模扩张,更注重经营质量提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轻资产业务比重。
►因“票据业务多项违规”这家农商银行被重罚
本期,江苏某农商银行因“同业票据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票据业务风险考核指标设置不全面、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事由被罚90万元。
其实票据业务一直备受监管层关注。早在2016年4月,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重点提及,要加强交易对手的资质管理:要求法人总部对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回购业务。
为什么监管要强调名单制管理?是因为有的银行重业务营销,轻风险管控,与不符合准入资质的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极易造成信贷资金空转,无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同样,在《通知》中,监管层指出,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因此,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很重要。
至于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也即客户以信贷资金用作保证金,进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本来就基于贷款授信而取得的资金提供保证,实际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全部风险还是留在银行内部。
因此,中小银行应以此为鉴,加强对票据业务的审查与监管,并加强内部控制,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责编:李金津;责校:王玺;责审: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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