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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合作银行纳入监管评估!D级及以下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本社记者 李美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8

农金眼

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办法》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中国农村金融》记者发现,此次修订《办法》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评估机制进一步优化。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评估指标进一步完善。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结果应用进一步加强。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具体来看,根据《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E级的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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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美;审校:王峥;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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