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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银行纠纷案告破!案涉6亿,历时7年!

百万农金人关注的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8

农金眼

恒丰银行与贵州某银行签署了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但最终7亿元票据仅收回1亿元。此后,由于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与犯罪分子存在勾连、涉案相关印章系伪造等情况,恒丰银行向该银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历时七年,多次对薄公堂的两家银行间票据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恒丰银行某分行、贵州某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早在2015年,恒丰银行与贵州某银行签署了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但最终7亿元票据仅收回1亿元。此后,由于涉案相关印章系伪造等情况,恒丰银行向该银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7亿元票据仅收回1亿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11日,恒丰银行某分行签订两份《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约定恒丰银行某分行为贵州某银行代理票面金额分别为4亿元和3亿元的转贴现业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恒丰银行某分行对协议所涉及的14张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审查,分别办理了转贴现并向贵州这家银行的基本账户支付了转贴现款,案涉票据在背书人处加盖有编号为314713052512的“XXXX银行汇票专用章”。

案涉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托收回1亿元,出票人无力解付余款,恒丰银行某分行作为前手银行已受到后手银行的追索,要求支付票据款2亿元和4亿元,并已于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31日向权利人清偿了未能托收的票款2亿元和4亿元。恒丰银行某分行遂向贵州这家银行提起诉讼。

据了解,2014年9月,南京中立公司与贵州这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南京中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询问笔录中认可转贴现款项汇入了该银行账户。该银行亦认可收到过恒丰银行某分行7亿元款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恒丰银行某分行案涉票据票面金额6亿元。此外,贵州某银行赔偿恒丰银行相关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用。

遭遇“萝卜章” 判决生变

案件后来发生变化。

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后,贵州这家银行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经查,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以及汇票上加盖的该银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以及经办人等印章均系犯罪分子伪造。多名相关人员对于伪造该银行印章的过程均供认不讳;办理案涉转贴现业务中,由于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鲁占东与犯罪分子存在勾连,在恒丰银行未向贵州这家银行通过电话座机核验票据真实性、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对于票据记载的基本信息亦不予关注,疏于审查甚至放任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恒丰银行存在过错。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系伪造,恒丰银行与贵州这家银行自始未就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进行磋商,双方不存在代理转贴现合同关系。恒丰银行向该银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判决书显示,此后恒丰银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该银行向恒丰银行偿付汇票款人民币6亿元并赔偿损失。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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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家驹;审校:王峥;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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