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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份同日通报,88名厅局级干部、312名县处级干部被问责!


农金眼

2月20日,吉林、黑龙江、广东、贵州、陕西和宁夏6省份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梳理发现,吉林对11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人,诫勉谈话26人,其他处理36人。

黑龙江对355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县处级干部108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2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5人,诫勉89人,采取责令检查、提醒谈话等方式追责问责61人。

广东共对7个党组织、44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8人、处级干部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诫勉处理16人。

贵州共对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厅局级3个、县处级30个、乡科级9个),142名责任人员(厅局级15人、县处级60人、乡科级及以下67人)追责问责。其中,责令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2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组织调整1人、诫勉55人、责令书面检查18人、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4人,另有2人因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接受审查调查。

陕西对16个责任单位、10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4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2人,诫勉14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其他处理22人。

宁夏对3个责任单位、6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4人、县处级25人、乡科级及以下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诫勉30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3人。

具体如下。

01

吉林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吉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2日向吉林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成立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问责专项工作组,对移交的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精准定性量纪,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11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人,诫勉谈话26人,其他处理36人。

具体情况通报点击此处查看。

02

黑龙江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黑龙江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黑龙江省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党政同责”,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方案,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严肃追究。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355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县处级干部108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2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5人,诫勉89人,采取责令检查、提醒谈话等方式追责问责61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具体情况通报点击此处查看。

03

广东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7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3日将督察发现的5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认真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以实际行动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问责工作联合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科学精准追责问责,督促抓好整改、举一反三,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经报省委批准,纪检监察机关共对7个党组织、44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8人、处级干部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诫勉处理16人。

具体情况通报点击此处查看。

04

贵州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3月18日,督察组向贵州省反馈督察意见,并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督察整改作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检验标尺,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方案,细化目标措施、明确督导机制、强化闭环管理,确保问题全面彻底整改。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立足职能职责,对督察移交的5起责任追究问题组织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根据查明事实,依据追责问责工作有关规定,共对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厅局级3个、县处级30个、乡科级9个),142名责任人员(厅局级15人、县处级60人、乡科级及以下67人)追责问责。其中,责令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2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组织调整1人、诫勉55人、责令书面检查18人、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4人,另有2人因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接受审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具体情况通报点击此处查看。

05

陕西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陕西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3月21日向陕西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统筹推进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专班和联合调查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6个责任单位、10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4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2人,诫勉14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其他处理22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具体情况通报点击此处查看。

06

宁夏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21日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实施生态优先战略,担当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责任,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纪委监委成立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小组,对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详细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3个责任单位、6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4人、县处级25人、乡科级及以下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诫勉30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3人。

具体情况通报点击此处查看。

综合自各省份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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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云;审校:王峥;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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