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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考驾照作弊?后果很严重!

柯桥检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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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期

暑假来临,也迎来了学车的高峰时期,不少大学生甚至是高中毕业生都会选择这段时间学车,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驾校学员,千万不要因为急于求成而选择作弊,这不,有人就栽了。

日前,柯桥区检察院办理了柯桥区首例组织他人驾照考试作弊案。


2018年7月23日,在柯桥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监考考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一位考生形迹可疑,于是上前查看,发现他身上藏有微型摄像头、振动提示器和信号发射器。原来,这名考生通过驾校教练缪某某认识了一名“黄牛”任某某,对方称只要缴费5000元便“包通过”,并教授作弊方法。就这样,一个长期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很快,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的任某某等4人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任某某和马某某、马某三人一直在柯桥打工,2018年2月,他们找到一处“商机”:帮驾校学员通过理论考试。他们买来微型摄像头、震动器,再利用手机信号,组装成一个简易的无线作弊器材,然后给考生戴上“装备”,将摄像头藏在衣服内衬中,震动器绑在脚腕上。正式考试时,摄像头会将考题拍下来发送给考场外的任某某等人,当考生在答题时停留时间较长,任某某等人就会迅速将答案发送至振动器上,ABCD分别震动1次、2次、3次、4次。


为了招揽生意,平日里,任某某等人会给驾校的学员们发放“考试包过”的小卡片。当考生通过考试后,会向他们支付4000至5000元报酬。成功作弊两次后,任某某等人信心大增,去年4月,他们联系上某驾校的教练缪某某,由缪某某帮忙介绍考生,事成后再给予缪某某一定的好处费。


经查,2018年2月至7月以来,马某某、马某各自从网上购买无线作弊器材后,经任某某牵线,在驾校教练缪某某等人的介绍下,组织考生在柯桥区机动车驾驶人资格考试的“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利用无线作弊器进行作弊,并向每位考生收取4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累计非法所得24800元。


近日,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资格考试“科目一”理论考、“科目三”文明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开展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任某某等人帮助他人在考试过程中,采用作弊手段非法获得考试准入资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一方面侵犯了考试本身的公平与权威,是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另一方面,由于驾驶科目一、科目三考试是涉及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基本知识的理论性考试,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否是学员是否具备合格驾驶条件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本案当事人通过作弊手段帮助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学员在获得驾驶资格之后仍存在因未完全掌握驾驶理论知识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对社会交通安全体系存在潜在危害。因此无论从考试本身的管理秩序还是从社会安全考虑,本案当事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均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


2015年11月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了刑法规制的明确规定,有力地打击了考试作弊行为,维护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诚信考试,拒绝作弊,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投机取巧,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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