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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柯桥区检察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倡议书

柯桥检察 2021-05-21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倡议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当前,柯桥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向全院检察干警、职工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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