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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禁止!

揭阳广电 2021-05-18


昨日(5月17日),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即将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将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


5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在人脸识别等技术广泛应用的同时,监管也在不断加强。此前,天津已率先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等。浙江、江苏、北京等地也出台政策,限制人脸识别在物业管理、售楼处等领域的应用。深圳还拟出台专门条例,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无序的现象作出详细规定。


禁止采集生物识别信息

违反或罚50万


据了解,《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经过两次审议,于今年3月18日通过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此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违约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违法违规处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均被禁止。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伟忠表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覆盖多个环节,针对归集采集不规范、共享有壁垒、应用能动性不强等问题,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多地已有先例,应对“戴头盔看房”等滥用


广东并非首个出台地方性法规禁止采集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的省市。去年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同样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近年来,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安防、金融、交通、零售等领域。深圳市政协委员乔宗利曾估算,2020年中国3D人脸识别的渗透率达到15%,2020年中国3D人脸识别的市场规模为17亿元左右,国内人脸识别龙头股至少已有8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不过,这些技术在提高身份认证效率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此前,南都曾报道人脸识别在园区门禁、厕纸机、售楼处等方面的滥用。目前,全国已有多地探索立法,对采集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范。


天津、广东外,四川、浙江、江苏、北京等地也出台政策,限制人脸识别在物业管理、售楼处等领域的应用。比如,去年底,随着“戴头盔看房”事件的发酵,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曾紧急通知,要求楼盘售楼处未经别人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的面部信息,并要求各家售楼处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于今年4月26日提请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


深圳则拟对摄像头的使用作出专门规定。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范围、责任主体、安装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有多项条款提及人像识别:


涉及公共安全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由市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草案说明文件中解释道:“在信息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成为《条例》规制的重要目标。”


-END-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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