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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什麼理由,來限制你的自由?

2015-09-16 黄执中 读书有疑

許多文章,之所以動筆,都是被逼出來的。



一開始,是微博上有網友來信:


「少爺,我室友是個藏族小伙子,他沒事在喜歡在寢室牆上寫上一個『葬』字,我給他解釋說(當然他也知道)那是個不好的字兒,我覺得他的趣味有些任性了,這樣認為對麼?」




想了想,決定這樣答:


「我覺得,其實是你的忌諱有些任性了……」




自作多情地以為,點到此處,意思應該夠清楚了吧?






不料,看完評論,才驚覺芸芸眾生,理解力果然是博大精深:


「在寢室牆上反覆寫任何字而不擦乾淨,作為室友都可以提意見吧,畢竟公共宿舍,假如學校檢查因此受批評或者扣分責任又在誰呢?」


「寢室不是公共的嗎,在牆壁上寫字難道不需要考慮其他人的感受。」


「在寢室牆上塗寫什麼都是不對的吧,又不是只屬於自己的空間,那麼喜歡自己在本子上寫啊,挨自己家寫一屋子都成,強迫同寢室所有人都要天天陪著看才是任性。」




所幸世間,畢竟仍有幾位醒人:


「哈哈哈看到這麼多『公共場合不能亂畫』的評論……原提問者忌諱的不是寫字,而是寫「葬」好吧! #少爺最近好多小學粉#」


「這個問題的關鍵不是寢室整潔,是那個葬字,網友別偏題了。」






另一類評論,稍有觸及重點:


「尊重是互相的,宿舍畢竟不是一個人在住,禮貌和尊重是起碼的素養吧。就像玉林狗肉一樣,你關起門來吃沒人說啥,可是你一邊吃一邊還要耍無賴刺激別人就是你不對了。」


「如果別人不喜歡,應該盡量避免別人的忌諱吧。我有個同學特別不喜歡聽到死字,我後來都留意不在她面前說到這個字,如果她不喜歡我還我行我素地該說就說,那肯定就是我不對了吧。」




所以我的回應,也正經了一點:


「在不造成任何實質損害,也不構成誹謗或侮辱的情況下,我們,究竟有沒有『讓人看了不開心』的自由呢?又或者,當我們每個人,都看彼此某些行為舉止品味偏好不舒服時……唯有站在人多的一方,才能站在自由的一方呢? #這是問句,不是諷刺#」






於是,後續的問題,就變得越來越具體(且越來越情緒):


「做一個假設,公司安排的公共寢室,是否同寢室室友可以任由自己所在的空間衛生狀況糟糕?甚至帶異性回來發生性關係(不發出聲音)?這不構成任何實質的損害、誹謗或者侮辱。」


「公序良俗還是要注意的,我真不覺得大家一起維持寢室的乾淨整潔有什麼不自由的。電影院裡大聲通電話,或者是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沒有實質傷害,沒有屈辱誹謗,但是不好就是不好。」


「讓人不開心的自由這叫啥自由?有這個自由就可以任性嗎?」


「他有寫的自由,我有不舒服的自由。」




至此,才不得不承認……好像還是得寫篇文章。






人與人之間,自由的邊界何在?


什麼時候,什麼理由,我們才能限制別人的自由?




這問題,要分幾個層次看。






第一層,也是人們最有共識,幾乎毫無爭議的一層——


那就是當別人的行為,會對我們造成「實質傷害」的時候。




殺人放火的自由,毫無疑問該限制。


超過一定分貝的噪音,蚊蟲滋生的環境,對旁人來說,造成的也是實質傷害。


這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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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人們在原則上同意,只是在尺度上,偶爾有爭議——


那就是當別人的行為,會對我們造成「風險威脅」的時候。




在人擠人的電影院裡,惡作劇地高呼「失火了」,當然不算言論自由。


至於酒駕,其行為本身雖無實害(還沒撞到人),風險卻很明確(很可能撞到人),故也禁了。




可是,再往下推呢?


殺人放火的自由該限制,那麼,持有槍枝的自由呢?


持有刀具呢?


燃放鞭炮呢?




此時,禁與不禁,各地法規的寬緊,主要體現在對風險評估的差異(而非反對該原則)。


你用什麼理由,來限制自由?



第三層,分歧漸漸擴大,自由派與保守派,慢慢在此分出陣營——


那就是當別人的行為,會對我們的「舒適度」,造成損害的時候。




譬如,一群記者從頭到尾,跟在逛街的明星身後,記錄他用餐、打嗝、抓屁股等一切細節。


是的,沒有實質傷害,沒有風險威脅,只是讓對方覺得不舒服。




又像,當全班一起拍畢業照的時候,我有沒有穿著泳裝出席的自由?


對許多同學來說,畢業照,是寶貴的回憶……但站在黑壓壓的學士袍間,我那突兀的衣著與可笑的裸露,卻將使整體莊嚴的氣氛,變得如小丑般滑稽。




此時,他們「不舒服」的感覺,該不該受保障?


該不該為此,限制我在衣著上,自我表現的自由(此為言論自由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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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分歧更大,幾乎每個案例,都是人們爭論不休的議題——


那就是當別人的行為,會對我們的「情感」,造成損害的時候。




最典型的,莫過於台灣過去播過的一則奶粉廣告。


廣告內容,平平無奇,不過是一位母親,在一首「世上只有媽媽好」的歌聲中,溫溫馨馨地,為她那剛回家的小女兒,笑著沖一杯牛奶,而已。




但這則廣告,後來卻遭民眾投訴,要求禁播。


理由是,內容太溫馨……以致有些沒媽的小孩子,看了廣告後,會心酸,會覺得觸景傷情。




是的,會心酸,會觸景傷情。


就有點像是深夜發美食文,所會產生的反應。




但別笑!


痛苦、焦慮、喪失自尊……情感的傷害,雖然看不到,卻沒人能因此說它不存在。


對某些人來說,縱容他人擁有傷害我們情感的自由,則我們,就不可能放懷去享受其他的自由。




更常見的例子,是有些團體,總強調色情刊物中,對女性的物化與貶低,實在忍無可忍!


且就算她們自己不看,還不夠——光是知道社會上,還有這樣的刊物在發售、在流傳、在被閱覽,就足以令其感到委屈萬分、痛苦不堪!


所以,非禁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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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第五層,最崇高,也最愚蠢的一層——


那就是當別人的行為,會對我們的「道德」,造成損害的時候。




當一些人的行為,「破壞」了另一群人所尊奉的信念與價值觀時。


後者,能不能據此,對前者提出限制?


而除了消極地,躲在自己的世界裡,遵循自己的道德(渡己)。


他們是否有更積極地,對外捍衛,好維護其道德完整性的自由(渡人)?




要知道,對某些人來說,當見到你「墮落」的時候,他們的「不作為」,本身就是一種極沉重的傷害(就像爸媽,看著孩子不斷逃學,自己卻無能為力一樣)。


這痛苦,本唯有道德極堅定、情感極豐沛的人,方能感受到(你無感,因為你是個自了漢)。


相較於前面四層,他們,有沒有讓自己避免此一傷害的可能?




可是,唉,再反觀同性戀、墮胎、異教徒、查理周刊……


對此,我還需要說得更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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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由的限制,五個層次。


在牆上寫個「葬」字,屬於哪一層?




你是哪一層,決定了你是什麼人。




標準越低的,看似越自由,其實未必。


在一個僅僅限制了「實質傷害」的社會裡,其實每個人……都將失去他免於恐懼的自由,失去他感到舒適的自由,失去他維持尊嚴的自由,失去他完善道德的自由。




然標準越高,看似越安全,其實亦未必。


畢竟,一個社會,若既要保障你免於恐懼,又要保障你感到舒適,既要保障你情感無損,又要保障你道德完整……則裡頭的每一個人,最好,都他馬的能身處於陣營裡的多數人。






很多問題,我沒答案。


但我有理解。


所謂理解,意思是面對問題,我能夠(且願意)去區辨、去體會,並用那區辨與體會,代替簡單粗暴的邏輯二分,與文青囈語式的自我重申。




而如果,看到這,你也開始有了點理解。


那麼,請回頭看看,看看這篇文章的開頭,那些佔據在我微博上的評論。


多少來體會一下……那些屬於少爺的悲歡,與愛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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