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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警方发布通告!这些人尽快自首

关于征集观唐(青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投资人报案登记事项及督促观唐(青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前,城中公安分局正在侦办观唐(青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为依法惩治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或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一、涉及该案所有集资参与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案材料、合同(协议)、现金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110办公室)进行登记、核查。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登记且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视为主动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实施威胁、报复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办案登记和案件侦办,或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督促曾参与该案的涉案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办案民警:
王警官:18097187733
薛警官:18097188671
单位地址:
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7号


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李自营,男,汉族,43岁,1979年0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904250518,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南关南拐东四排7号

犯罪嫌疑人王辉,男,汉族,42岁,1980年0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21198005261510,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石村518号

犯罪嫌疑人张楠,男,汉族,35岁,1987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710111618,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关口镇张岭村一组


关于征集南阳友华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投资人报案登记事项及督促南阳友华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前,城中公安分局正在侦办南阳友华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中。为依法惩治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或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一、涉及该案所有集资参与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案材料、合同(协议)、现金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105办公室)进行登记、核查。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登记且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视为主动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实施威胁、报复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办案登记和案件侦办,或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督促曾参与该案的涉案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办案民警:
魏警官:18097187262
潘警官:18097189827
单位地址:
西宁城中区南川东路57号

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贾林攀,女,汉族,30岁,1992年0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20911252X,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太和乡范楼村罗店78号

犯罪嫌疑人张有华,男,汉族,56岁,1966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6607182039,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皇乡宏扬居委会白沙组12号


关于征集林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报案登记事项及督促林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前,城中公安分局正在侦办林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为依法惩治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或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一、涉及该案所有集资参与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案材料、合同(协议)、现金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城中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110办公室)进行登记、核查。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登记且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视为主动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实施威胁、报复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办案登记和案件侦办,或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督促曾参与该案的涉案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办案民警:

梁警官 :18097187336

丁警官 :13389717282

单位地址:

西宁城中区南川东路57号


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张顺民,男, 汉族,33岁,1989年0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09244039,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胡家窑64号

犯罪嫌疑人林杰,男,汉族,61岁,1961年0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103234516,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万家坡居委会二组

犯罪嫌疑人刘章宏,男,汉族,45岁,1977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706121014,户籍地:江西省芦溪县银河镇天柱岗屋场171号


关于征集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投资人报案登记事项及督促陈某某涉嫌集资

诈骗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前,城中公安分局正在侦办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甘肃新卓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为依法惩治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或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一、涉及该案所有集资参与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案材料、合同(协议)、现金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110办公室)进行登记、核查。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登记且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视为主动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实施威胁、报复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办案登记和案件侦办,或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督促曾参与该案的涉案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办案民警:
张警官:13389710995  
马警官:18097187515
单位地址:
西宁城中区南川东路57号

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陈卓,男,汉族,47岁,1975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11104313,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北马庄65号

犯罪嫌疑人陈志豪,男,汉族,22岁,2000年0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200009104332,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北马庄65号


关于征集青海光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投资人报案登记事项及督促青海光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前,城中公安分局正在侦办青海光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为依法惩治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或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一、涉及该案所有集资参与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案材料、合同(协议)、现金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104办公室)进行登记、核查。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登记且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视为主动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实施威胁、报复集资参与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办案登记和案件侦办,或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督促曾参与该案的涉案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办案民警:
梁警官:18097187336
丁警官:13389717282
单位地址:
西宁城中区南川东路57号


城中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金辉,男,汉族,39岁,1983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311161918,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石门村里袁4组12号

犯罪嫌疑人程光利,男,汉族,39岁,1983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30909703X,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2组116号

犯罪嫌疑人袁将来,男,汉族,38岁,1984年08月0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408041912,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石门村里袁1组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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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城中


编辑:高紫嫣

责编:李洁

审核:严尔伟

监制: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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