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的独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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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鼓励生育
以色列人具有强烈的与人结合的愿望。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以色列犹太人在四十岁之前至少结过一次婚。一个原因是大部分以色列人着迷孩子。对所有以色列人来说,生命是脆弱的,这片土地上永远是白发人送黑发人。里娜的丈夫在承认他渴望孩子时流露出他的脆弱:“我可能在战争或恐怖事件中死去。我想留下个孩子,身后有我的一点儿血脉。”以色列是为数不多的鼓励夫妻多生孩子的发达国家之—。甚至在纳粹大屠杀和意欲弥补被杀害的六百万犹太人之前,犹太复国主义者已经意识到多子多孙是他们的责任。建国初期的政治宣传讴歌那些“英雄母亲们”,她们完成了人口职责,生育了保卫年轻国家的士兵。本-古里安对此深有感触:“提高犹太人的出生率是关系到以色列生死存亡的大事,一个犹太妇女应该至少生育四个孩子,否则就有辱民族使命。”以色列穆斯林的出生率和人口比例与民主政治之间的两难处境,只是使以色列鼓励生育的政策受到更加认真的关注。为了鼓励这场没有宣战的子宫之战,以色列政府对大家庭提供经济奖励、慷慨的生育补贴和父亲享有的产假。十二周的带薪产假,由国家保险机构支付全部工资,并且还能延长到一年不带薪的假期,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享受。但是,这些优惠适用于所有以色列人,极端正统派和穆斯林得到了最多的家庭补贴。
20世纪50年代,以色列取消了—夫多妻制,主要是为了确认妇女的地位平等,同时也是对一些来自伊斯兰国家带着“偏房”的东方犹太人作出的反应,这些人在20世纪初依然保留着纳妾的传统。在这点上,他们比他们的德系犹太同胞更接近圣经时代的祖先。德系犹太人早在11世纪就欣然接受了禁止一夫多妻的律令。亚伯拉罕有一妻一妾;雅各有两妻两妾;大卫王至少有十八妻子(还不包括跟已婚的拔示巴通奸);所罗门王则以拥有上千嫔妃著称。与圣经年代的希伯来人一样,几乎每处阿拉伯穆斯林社区都有妻妾成群的家庭,不只限于贝都因部族。《古兰经》允许一个男人有四个妻子,但是以色列法律规定,一夫多妻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妻子能获得法律认可的婚姻协议。一些以色列的穆斯林妇女宁可忍受第二个“非官方”的妻子,也不愿背负离婚的耻辱。“只有一个老婆,没什么好处。她会觉得拥有你是理所当然的。”住在加利利村子的一个商人说,“我喜欢有两个老婆。她们会彼此忌妒,总担心我更偏爱另一个,这样她们就会比着对我更好一些。”
班纳·巴达尼,以色列民权协会的穆斯林律师,抱怨以色列政府不强制执行反对一夫多妻的法律。“依照国家法律,重婚是罪,最高判五年监禁。但是政府不但不强制执行这项法律,而且考虑结婚与离婚的宗教性还允许穆斯林重婚。由于没有强制性,国家等于助长穆斯林侵犯妇女权利。”
直到最近以色列人才开始谈论“蓝婚”。以色列穆斯林们从西岸和加沙带来他们的新的或额外的妻子,她们因此获得以色列的健康保险及其他利益。反之,巴勒斯坦地区的男人则抛妻舍业,谋求与以色列穆斯林妇女结婚,因为这样可以保证他们获得“蓝卡”,拥有在以色列工作和居留的权利。“蓝婚”也是人口与政治武器,是使巴勒斯坦人“重返故土”的秘密手段。内政部指控十四万巴勒斯坦人非法获得以色列的公民身份。例如,一个巴勒斯坦男子同一个以色列籍的阿拉伯女子结婚,带他前次婚姻的子女入境,然后与以色列的妻子假离婚,再把他的巴勒斯坦配偶带入以色列。2002年3月31日,海法的一家饭馆遭受人体炸弹袭击,造成十六死四十四伤的恶性事件。之后,以色列政府决定紧缩准许巴勒斯坦人家庭团聚的政策。据证实,自杀袭击者拥有以色列公民身份,因为他的巴勒斯坦母亲和一名阿拉伯裔以色列入结了婚。
以色列的离婚制度赋予拉比无上的权力,他们依照传统的犹太律法来裁决离婚案件。这些两千多年前编撰的法律条文,蕴含的思想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像丈夫不能抛弃妻子,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议。但现在到了21世纪,还是一成不变,大多数以色列人都感觉到这部法律落伍了。
家庭法庭律师以色列娜·格兰茨亚妮,她正在特拉维夫世俗中心的一个地方拉比法院为一起离婚案辩护。因为法官都是正统派男性拉比,这位轮廓分明、肤色黝黑的女律师穿上了她的“法庭装”,邋里邋遢的一件过膝的长袖袍子。一个男办事员不以为然地打量着她露出来的瀑布般的卷发。“我没有结婚。”她实话实说。她打开公文包,准备长时间等待。《塔木德》要求每份离婚协议都要亲笔写在羊皮纸上。为了加快这个古老系统的运转速度,想离婚的以色列人现在可以通过传真来递交离婚申请书。
所有以色列犹太人离婚都必须经过拉比法院,即使是在国外结婚的犹太教非正统派夫妻也是这样。以色列没有世俗的民事婚姻和离异。离婚需要双方同意。但其实男女双方并不平等。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拉比会允许男方再婚,尽管他实质上并没有离婚。以色列犹太人的离婚率现在上升到大约百分之三十八,仍然低于美国或西欧。德系犹太人的离婚率高于东方犹太人夫妇。尽管极端正统派团体不赞成离婚,他们一度很低的离婚率也在爬升。
好几万妇女因为这个制度而陷于绝境,只要她们的丈夫拒绝离婚,她们就既不能结婚也不能离婚。但是比起那些“受缚的妻子们”,她们的处境还稍微明朗一些。后者的丈夫们甚至不再露面,或者抛弃了她们,或者在大拉比院判决他们应补偿妻子时仍然拒绝。一个“受缚妻子”的丈夫可以继续自己的生活,不负担任何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如果他跟一个未婚女子有了孩子,那么不论依照民事法律还是犹太教的律法,他们都被认为是完全“合乎教规的”。但是,如果他的妻子跟另一个男人有了子女,依照犹太教律法,他们的孩子就是私生子,不能跟犹太人结婚。
(来源:中外书摘。唐娜·罗森塔尔著;徐文晓、程伟民译,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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