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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闻通气会召开


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

12月13日下午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

通报《泸州市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傅涌发布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情况;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审计科科长黄祖荣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定义及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相关部门。


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在国家、省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是明确的2019年和2020年目标任务更加细化。

二是结合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是结合泸州实际,在适用范围部分增加了“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等级显著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森林、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林木、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的”两种适用情形。

四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赔偿权利人”的情形,增加了“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的规定。

关于这个《实施方案》

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呢?

看这里!

问:生态环境损害定义是什么?

《实施方案》中所指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问: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规定: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等级显著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森林、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林木、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的;

5.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是哪个部门?

《实施方案》规定,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竹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新闻通气会上,还就下一步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安排进行了通报:


一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案例实践要求,基本建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15个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与法检机关对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让其从审判机关角度对我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与人民法院建立“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供人民法院供定罪量刑参考”的工作机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赔偿案件磋商会议,检察机关对磋商不成的案件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是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现生态环境赔偿事件的报送渠道与报送程序等。


四是完善奖惩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拟列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制度赔偿案例实践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扣分,对开展案例实践的给予加分,同时对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动移交案件线索的给予加分奖励。


End

编辑丨王兴权 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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