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为泸州扎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投票开始啦!


2019年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
公众投票开始啦!!!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展现队伍形象,树立执法权威,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目前大练兵活动已进入成绩评审阶段。

为增进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了解,听取公众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评价,鼓励全社会参与到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中来,生态环境部将在部门户网站、中国环境网站和“两微”公开292个候选集体和302名候选个人的事迹材料,并接受公众投票和评价。


快来为泸州的
3个候选集体
1名候选个人
投票!!!

候选集体
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


候选个人
谢奕
(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行投票
扎起哦!!!

↓ ↓ ↓



注 意


为防止恶意刷票行为,投票系统限制每个IP每天可以分别给5个候选集体和5个候选个人投票,不可重复投票。


投票期间,生态环境部“010-12369”举报热线将受理公众对候选个人廉洁问题的举报。经查确实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候选人,直接移出候选名单。


候选集体投票图示

↓ ↓ ↓


事迹材料


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申报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近年来,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泸州支队”)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坚持有案必查、执法必严,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为督促环境问题整改、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保障环境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执法保障,得到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肯定和多次表彰。泸州支队连续6年荣获全省环境监察年度考核一等奖,全市40余人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多项工作多次作为全省经验交流发言单位。2018年,支队被国家人社部、生态环境部表彰为“全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在生态环境部2016年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以来,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连续三年被生态环境部评为全国、全省先进集体,泸县等4个区县执法机构获得全国、全省先进集体,5名执法人员荣获全国和全省先进个人。

一、突出素质强兵,夯实基础保障

泸州支队坚持“练战结合”,组织开展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11月14日,我市组织开展了2019年泸州市第十四届职工职业技术大赛环境执法技能比赛,各区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各选拔3名从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组成8支参赛队伍,通过理论考试、现场桌面推演和组织专家开展案件评查等方式全面进行业务技能比赛,营造浓厚的“比学赶帮超”氛围,着力提升全市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紧紧围绕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精准业务培训,多次组织开展典型案件交叉评审,规范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文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多措并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知识化、系统化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为新形势下的环境监察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细化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切实提升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二是加强测管协同,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事前沟通协调、事中同步监察监测、事后共享数据工作机制,并在“双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充分应用,提升执法质量。

三是加强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积极探索河流全域治理新方式。与重庆市荣昌区、贵州省遵义市建立了长效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积极开展“濑溪河流域交叉执法检查”、“赤水河流域交叉执法检查”,共同保障濑溪河、赤水河流域环境安全。

四是建立环境信访投诉件后督察机制,定期对信访件开展回头看,确保环境信访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创新信访处置方式,对信访集中的区域,会同属地县(区)政府召开协调会,建立“政企民”三方联系机制,加强政府、企业、群众三方信息互通,鼓励企业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沟通,支持投诉人直接到企业参与监督,促进环境矛盾纠纷化解。

三、坚持铁腕执法,转变执法模式

一是坚持重典治乱、铁腕执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违法建设项目、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漏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实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10月,全市共下达决定书178件,处罚金额1972.7774万元,实施配套办法案件41件,其中查封扣押3件、限产停产19件、拘留移送19件。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紧紧抓住违法行为多发区域、领域和行业,坚持暗查夜查常态化,强化交叉检查和突击检查,通过环保督察(查)、信访投诉调处、网络舆情、测管协同、司法联动、环境执法后督察等多渠道、多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900余人次,开展暗查夜查节假日查143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2个,处罚金额500余万元。

三是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2019年9月,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合江县生态环境局开展了环境监察稽查,通过稽查,进一步规范了两个区县生态环境局的执法行为,发现和解决了一批环境执法中不严谨、不规范、不细致的问题。

四、聚焦专项执法,确保环境安全

2019年以来,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总体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龙溪河、濑溪河(泸州段)流域环境执法检查、赤水河流域交叉执法检查、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清废行动、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消耗臭氧层专项执法检查、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放达标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000余人次,检查企业2300余家次,查找整改问题500余个,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了多起环境安全隐患,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

五、强化信息公开,推进公众参与

全面推进环境监管“阳光执法”,大力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违法违规单位处理和整改情况,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推进环境信用联合惩戒,促使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与信贷、融资、评优、税收、资金安排等挂钩,让违法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2019年6月-8月,将全市10件具有代表性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创新运用漫画的形式对环保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宣传,在增强社会各界环境守法意识的同时,着力构建“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格局。

六、典型案件办理情况

(一)简要案情
2019年5月21日,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泸州某制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烤花生产线正在生产,烤花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一根收集管道直排外环境,未按规定安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抽取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等配套设施。

(二)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报请领导进行了立案,收集了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情况说明等资料,并依法对某公司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开展了现场勘验,最终形成了总计十五项柒拾余页的证据材料。2019年6月24日,经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为2-20万元)。
目前,某公司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投入资金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通过梳理本案案例启示,共有以下意义:
第一是拓宽举报途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对于环境利益要求越来越高,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难度越来越大,单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是远远不够,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加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从早期的电话投诉,发展到如今微信、微博、和论坛等方式,变执法人员单打独斗为社会群体监督。
第二是适用法律正确。对该公司烤花生产线生产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而不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第三是对于该案有典型意义。通过本案,在全市形成了依法查办各包装公司、酒瓶制造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新高潮,同时也有一定借鉴意义,对其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处罚一个、教育一片。


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为进一步加强泸县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30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召开大练兵专题会议提前动员部署,制定下发《泸县2019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方案》,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执法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对大练兵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调度。

(二)强化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严格落实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制度,全面排查辖区污染源状况,全力做到“应纳尽纳”,根据污染源类型、环境风险等情况,合理划分重点非重点管理对象。二是强化现场检查,根据辖区环境状况,适时制定错查、休息日查、夜查计划,坚持“三不一直”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以执法大练兵活动为契机,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涉水企业、重点VOC排放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专项执法检查行动。2019年1月-11月,共出动执法人员800余人次,检查企业230余家次,查处违法行为35起,处罚金额450余万元,其中限产、停产案件5起,移送拘留2件。

(三)以问题为导向,扎实开展信访投诉办理。截至目前,共处理各类信访投诉100余件,在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没查清不放过、问题未整改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二、重点工作特色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开拓执法视野,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级环境监察培训及省内、省外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学习先进执法经验。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根据辖区污染源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以案件评审、模拟现场、片区交叉执法等培训活动,取长补短、学以致用,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能力。

(二)多措并举,突出执法效果。大练兵活动期间,规范开展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等各项执法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2019年1-11月,我县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80.8%,PM2.5平均浓度为46.1ug/m3,同比下降7.1%。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濑溪河泸县出境官渡大桥断面2019年水质较去年持续改善,2019年全年平均达到III类水质。

(三)强化联动,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成效。一方面大力开展“测管协同”,有效打击震慑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截至目前,累计开展执法监测100余次,利用监测数据处罚环境违法行为9件;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与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协同作战。一是联合公安机关制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安全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受理等程序。二是与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泸县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调查经过:2019年2月19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项目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原料车间堆存大量酒糟,厂外雨水排口有酒糟液外排,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查、固定现场证据,并分别于该项目雨水井、雨水井入河处采集水样。

2019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运营方生产主管吕某、业主方技术员周某、施工方技术负责人肖某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确定违法主体为运营方后,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是立即对厂区管网进行彻查,严禁废水外排;二是进一步采取措施,抓紧对外排废水造成的河道污染进行治理。
2019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项目运营方、业主和施工方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方现场管理人员调查询问,并调取涉案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承包协议等佐证材料。

经查,2019年1月28日至2月19日期间,该项目运营方外购约5000吨酒糟堆放在原料车间,用于设备性能调试。2月12日,因施工方施工错误,将污水管接至雨水管网,运营方管理人员吕某在当天发现酒糟液通过雨水排口外排,运营方随即在雨水总排口采取封堵、回抽废水等方式制止,并于当日完成管道重新建设。此后,因车辆进出碾压,致使管道破损,原料车间的酒糟液仍渗漏入外环境。因该项目运营方对废水外排问题重视不够,截污措施不到位,导致酒糟液持续渗漏,致使约大量酒糟液外排。

违法行为认定:XX公司环境应急管理不到位,在酒糟液渗漏情况发生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截污措施,致使酒糟液连续渗漏,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明知酒糟液外排是环境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是未按规定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XX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但酒糟液外排造成河道污染,且引发群众信访,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7的规定,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编号228、251规定,应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2019年5月20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对XX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整;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整;共处罚款21.5万元整。

2019年6月12日,该公司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7月8日该案结案。2019年8月15日,泸县公安局对XX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吕某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案例办理过程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9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厂进行暗查时,发现该厂生产作业时喷漆车间三间喷漆房门均未关闭;且该厂废气处理设施处喷淋塔因水泵损坏,生产废气未经过喷淋水洗工序处理。经调查,工作人员高某为调试设备方便,用油漆桶挡住喷漆房门,导致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淋塔水泵于5月28日已损坏,高某知情不报,至检查时未进行维修更换且不考虑后果仍继续生产。

查处情况:该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19年9月9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罚款13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一)突袭暗查,第一时间锁定企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不打招呼,直奔废气治理现场,现场一一核实企业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立即固定企业生产证据。(二)善于借助属地力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现场要求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情况告知园区管委会,借助园区管委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迫使企业高效高标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候选单位先进事迹材料


古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编制17人,实际在岗14人,内设3个中队,分别负责全县26个乡镇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我县地处川黔交界,辖区面积3820平方公里,污染源点多、面广、战线长,但我局仍然坚持不懈,团结一致,全队人员上下一心,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能,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实战练兵,注重实效


(一)重拳出击,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大练兵活动期间,我对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了勇于担当、不怕苦、不喊累的环保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水平,放弃节假日、双休日忘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我局结合各项专项行动、省级环保督察、污染源日常监察监测及群众投诉处理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我局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27件,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3件,行政处罚金额264.4万元;其中实施限产停产3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6件,目前,县公安局已依法受理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5件。


(二)强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1、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动态更新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全面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全县56家企业按要求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分管副县长出席演练现场并担任现场总指挥。全县28个政府部门、26个乡镇、14个重点企业相关人员100多人到现场进行观摩,提高了企业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也增强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查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保管理
我局采取测管协同、错时查、突击执法等方式,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开展不定期抽查,并积极开展“执法后督察”工作,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宣传
加强信息交流沟通我局建立了企业环保QQ群,网格化工作QQ群,联合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微信群。依托传媒,企业对涉及的环保事宜进行咨询,探讨、交流解决或整改的办法,对企业进行相关环保法律的普及宣传,提高企业环保和法律意识,让企业明确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对企业进行监察执法工作宣传,提高其对环境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程度,树立环境执法队伍形象。通过信息交流指导下级环保网格员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提高信访处理效率,充分发挥下级环保网格的作用,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信访处理机制,提高了信访处理效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截至目前,今年我局共受理投诉106件,其中12369环保热线投诉33件、来人来电来信投诉71件、转办件2件,目前受理的投诉均已处理完毕,未因环境投诉造成社会热点、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影响。


(六)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及时移送环境违法案件
我局高度注重加强与司法联动,与公安部门衔接,及时移送办理环境违法案件。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司法的无缝对接,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局依法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6件,行政拘留6人。


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刘某某小酒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5月23日,古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人反应的问题十分重视,随即驱车赶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刘某某小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车间:生产废水未经管网收集入收集罐,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并私自设置排放口直排外环境;二车间:窖底渗漏,生产废水通过凉水管直排外环境。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现场证据固定,提取了物料台账记录,制作了影像资料,对该酒厂负责人刘某某、管理员冯某、郑某某、余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保证了案件证据链全面性。并及时将案情向大队领导汇报,随后召集监察大队业务骨干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分析,并积极与古蔺县公安局沟通衔接,从公安的角度对案件办理理清思路,为后期的案件移送做了铺垫。2019年8月2日,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对刘某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的罚款,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为有效推进赤水河保护工作,我局联合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于10月17日借助地方政府组织召开酒类行业“三废”整治推进会的契机,公安机关在会场将业主刘某某进行公开传唤实施行政拘留,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司法的无缝对接。此举引起了强烈反响,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三重效果。


三、取得的成效


(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得到提升,锻炼了队伍
在大练兵活动中,我局开设“绿色大讲堂”让全局职工均参与学法用法活动,严格标准,坚持执法与服务并举,提高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效率。随着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实施,过去的监察执法程序和手段都有较大的变化。继续沿用过去的思维和执法手段难以开展当前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加强执法人员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既要增强责任意识,又要大胆执法,严格执法,做到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及时减少损失、减轻环境污染。环境监察大队通过不定期召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会,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证据链、文本格式、处罚程序、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上,对各种类型的案件进行讨论、交流,提升了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运用,熟练掌握法律、业务规范、执法程序等。通过本次大练兵,夯实了环境监察基础,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作战能力和工作效率,全面提升了执法能力。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得到了提高
增强社会各界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意识。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下,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普遍提高,不仅在个人方面做好低碳环保工作;更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和提供线索,为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心力。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中,一部分案件就是通过群众的举报,提供的线索立案处理的。


(三)加强与司法联动,及时移送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机
关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配合,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积极对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司法的无缝对接。



候选个人投票图示

↓ ↓ ↓


谢奕候选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一、基本情况。

谢奕,男,汉族,中共党员,1984年7月出生,2007年7月于成都理工大学毕业,2008年2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内设工业企业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工作。该同志自2013年从公安系统转进环保系统工作以来,继续发挥在公安系统中不怕困难、吃苦耐劳、兢兢业业、锐意进取的优良传统,在污染源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污染纠纷调处、专项执法行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环境监察执法素质过硬。

该同志认真学习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时间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已颁布的标准,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先后修订颁布,更是突击学习,以争取早日运用至工作中。2019年7月,该同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二、加强交流,不断提升。

该同志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积极参与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专项行动。2018年11月参加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督查;2019年6月和10月,分别赴广西百色和山东东营,参加第一轮和第六轮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驻厂监督帮扶,并担任监督帮扶小组组长,均出色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认真履职、严处违法。

该同志承办的“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和“泸州某制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调查取证重点突出、证据收集完整、证据与证据间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恰当、配套办法应用尽用。本案中,该同志作为案件的主办人,能严格按照环境执法检查要求,做到事前周密部署、事中认真排查、事后跟踪落实;能够严格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要求,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依法行政,确保了案件的依法查处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到位。大练兵活动中,该同志共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完成污染源现场检查45次(系统派发11次,自发任务40次,其中34次为任务发起人),参与调查环境违法行为12起,作为主要执法人员办理环境违法案件10余起,处罚金额200万元,配套实施2起,责令停产1起(该件案件既移送拘留又责令停产),责令限产1起,为推动大练兵活动开展发挥了突出作用。

四、廉洁奉公、拒腐防变。

该同志能够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具有较强的拒腐防变和廉洁自律意识,工作和生活中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



赶快识别二维码,
为泸州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个人投票吧!


End

来源丨生态环境部
编辑丨王兴权 魏杰

推荐阅读
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机关委员会第一次党员大会
守护509万泸州人的共同荣誉,环保人这样做……
四川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示范课走进泸州
全国第五!泸州生态环境微信因您而精彩!
优秀作品展播㉚:《低碳出行,从我做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