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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泸州某某减速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件

泸州生态环境 泸州生态环境 2021-04-16

为进一步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查处的案件中,筛选了10起泸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制作成直观易懂的漫画,并配套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今天咱们曝光的是泸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漫说法”第十期

泸州某某减速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1日,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泸州某某减速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废机油、乳化剂等废弃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储存,且储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车间内外,分别设置一处危险废物储存点,其中一处设置在厂区东北角的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与铁屑混合堆放,储存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废切削液桶上未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另一处设置在厂房内的储存点为地坑式,储存有2桶废机油、3桶废切削液,地坑上有铁箱遮挡,储存点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废油桶上未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处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元)的罚款,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的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小写25,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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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漫说法”还将同步推送至微博-“泸州生态环境”、今日头条-“泸州生态环境”,希望大家多多关注,更加轻松get到环保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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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刘勋、魏杰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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