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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有调整!更加关注这4个方面

2018-02-23 天津最火微信> 天津族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了调整完善。调整后的政策,更加关注申请人的来津时间、突出就业能力、以及能否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积分指标体系基本框架不变、分值不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落户区域、职业技能等因素,从四个方面对居住证积分指标和分值表进行了调整。 


调整在津居住和缴纳社会保险指标分值及积分条件,突出稳定居住和就业的基础性积分作用。增加“连续居住年限”积分指标,即“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签注,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包括居住在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和集体宿舍);将在津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由12分最高增加到18分,同时为避免重复积分,删除“工作年限”积分指标。 


调整相关证书分值及积分条件,维护公平公正。鼓励有真才实学的高技能人才来津工作落户。增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技能大奖获奖选手和获得技能大师称号”的加分项;适度降低职业技能分值权重、增加积分审核条件,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分值由原来的50分、40分、30分分别降为30分、25分、20分,同时要求“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方可获得积分”;增设“通过变更获得的专利不能加分”限制条件,杜绝办理转让专利提高积分的现象。


调整落户地区导向分值,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合理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适度增加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要求,将落户在滨海新区的积分由10分提高到20分,落户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积分由10分提高到15分。 


细化负积分条件,体现容错机制和惩戒作用。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将“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减30分”修改为“信用记录中逾期在90天以内未还款的,逾期笔数累计1笔不减分,2—5笔减10分,6—10笔减20分,超过10笔减30分;逾期超过90天以上及呆账情况的,一律减30分”;删除“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增加对用人单位以虚假信息申办积分承担的责任,即“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的,取消以后3年内的申报资格”。



你关心的问题都有解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积分管理,维护积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积分窗口将据实进行核查。隐瞒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申报积分入户的,视为提交虚假信息。本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具有同时在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不得在津申请积分入户。


  三、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属于正常缴费状态。


  一年以上是指: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十二个月为一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前十二个月为一年,且期间无间断、补缴、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形。


  四、用人单位预约成功后,应当在预约日交件办理。每期可预约两次;不能在预约日办理交件的,应当在前一日24时前取消本次预约。取消预约后可以在当期受理日期内进行二次预约,二次预约为当期最终预约。


  受理期内每日预约人数据实设定上限,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以提高办事效率。


  五、积分申请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六、用人单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劳动合同等材料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七、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不满60个月的,每年最高积12分;缴费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18分,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八、申请人申请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积分。


  其中,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持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申请人,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相应积分。


  近12个月是指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积分时间的近12个月。


  九、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十、申请人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


  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用人单位,其主营业务应当与《目录》规定职业(工种)对应行业相符,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依据。


  申请人本人应当提供《岗位承诺书》,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积分窗口将据实进行核查,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一、用人单位在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过程中,为申请职业(工种)积分而提供的营业执照核准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以外的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十三、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四、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积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取消当期申报资格,用人单位自次期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五、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八、积分申请人申请受理时应当提交受理日前30日内的明细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九、申请积分的专利为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未授权或终止失效的专利不予确认积分。同时,积分申请人应当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通过变更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不予确认积分。


  二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88号)同时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改委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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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近日,部分企业及个人通过各种渠道散播可以代办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的虚假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此,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提出严正声明,居住证积分入户是对在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接受任何积分中介服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机构代理办理居住证积分入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办理积分入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为违法行为。现提醒广大申请人提高警惕,避免受骗。同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保留追究相关非法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津居住证积分专栏(http://218.67.246.61/jzz/index.jsp)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公众号为唯一官方指定居住证政策宣传门户。申请人如需了解积分入户政策,可以登录天津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或关注公众号,查阅文件依据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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