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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天津人的生活将发生这些改变!

2018-03-01 天津最火微信> 天津族

March

3月

今天,时间将进入3月,不少新政策即将落地施行。本月起,这些将影响你我生活的新规你应该知道,快来了解下。



1

无障碍设施将成天津小区“标配”

日前,本市发布《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并从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将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将对无障碍设施实施验收。也就是说,无障碍设施将成为居民小区的“标配”。


2

滨海新区中小学5点放学

去年年底,天津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我市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中小学原则上17:00“放学”。


3月1日起,滨海新区中小学将开始实施这一政策。每天下午放学以后安排免费课后服务,原则上17:00结束,不提前放学。这样一来,困扰中小学生家长们的接送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学生完成作业;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艺术、科学普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等,但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3

天津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禁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国务院令第371号)、《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18年3月2日0时至全国“两会”闭幕次日12时,天津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


4

“2+26”城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月1日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逾期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责令企业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


5

网售医疗器械线下应有实体店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线下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明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该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6

企业办职业学校将获政策支持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职业学校进行校企合作的形式、促进措施及监督办法等做出规定,该《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下一步教育部将围绕服务“中国制造2025”等,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7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新规 加大处罚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将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等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罚款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零售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单位五大类分别进行明确要求: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

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等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

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8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发改委去年年底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3月起施行。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提出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项改革。


9

政府采购投诉办法修订 给予供应商更大保障

财政部日前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降低了供应商的投诉成本,便于供应商依法提出投诉等。


10

宪法宣誓制度作出适当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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