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今年最强降雨要来了!天津将迎大暴雨!还有雷电+大风!事关出行、劝业场、住房补贴、社保、娃儿...天津人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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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国家防总办公室
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内蒙古、安徽等省(区、市)防指
发出《关于做好近期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进入战备状态
落细落实防范应对工作
要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强化预测预报预警和滚动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针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险工险段,逐一落实应急抢险物资、队伍和专家,必要时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确保险情早发现、早抢护、早消除。
要加强强降雨期山丘区、低洼地带、旅游景点等高危险区管控,果断提前转移危险区群众,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这些天
南方的暴雨一直刷屏
天津的雨水也没断流儿
但强降雨并没有要停歇的意思
新一轮过程已经准备就绪
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三天,四川盆地、西北地区东南部、华北大部等地将先后有大到暴雨 ,四川盆地北部、甘肃东南部、陕西南部、山西东部、河北西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 。东北地区、华北东部、黄淮东部等地多分散性阵雨或雷阵雨,局地有大雨或暴雨 ,华北地区将遭遇今年以来的最强降雨。
夏天的两大boss
非暴雨和高温莫属了
最近它们已经频频出招
相信小伙伴们都已经领教了
但这只是序幕而已
大到暴雨才刚刚起步
随后高空槽东移并加深形成低涡
强降雨向东向北发展
后天将陆续出现强降雨
雷电大风、短时强降雨都少不了
11日夜间到12日
随着低涡继续东移
强降雨将转移至京津冀地区
由于副高西侧暖湿气流强盛,且京津冀一带基础气温高,加上干冷空气激发,届时降雨强度将不可小觑,且会伴有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
气象专家提醒
此次天气过程将影响华北大部
京津冀地区
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具有极端性
加大了致灾风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地
需加强防范城乡积涝及山洪、
滑坡、泥石流、中小河流洪水等灾害
今天
天津最高气温升至35℃
高温高湿体感闷热
12日
将迎来中到大雨
并伴有雷电
大家最近务必关注
临近的预警信息
提早做好防范措施
尽量避免在强降雨、强对流
时段外出
具体天气预报
今天
7月10日 星期六
白天到夜间:晴转阴
微风,35到25℃
7月11日 星期日
白天到夜间:多云转雷阵雨
微风转东南风3-4级,34到22℃
下周天气
7月12日 星期一
白天到夜间:中到大雨伴有雷电
东南风到南风4-5级,30到21℃
7月13日 星期二
白天到夜间:雷阵雨转阴
微风,32到21℃
7月14日 星期三
白天到夜间:多云
南风3-4级,32到23℃
7月15日 星期四
白天到夜间:多云转阴
微风,33到24℃
7月16日 星期五
白天到夜间:阴
微风,35到24℃
口渴时没喝水,直接肾衰竭!看完这个,你还敢小看喝水吗?
正值高温天气,人体出汗越来越多,所以夏天及时补水十分重要。
前阵子,有新闻报道,张女士一家外出登山。
在爬山过程中,由于自备的矿泉水不足,一向身体不错的张女士将水分给了爱人和孩子,自己滴水未沾。
谁知回到家,张女士就感到头晕、乏力。第二天仍未好转,去医院检查发现肌酐水平超出正常值,医生诊断为身体脱水后导致的肾前性急性肾损伤!
近些年,因缺水导致急性肾衰竭的例子越来越多。
那么,为什么喝水少会导致急性肾衰竭呢?
其实,这是由于缺水会导致肾脏血浆流量灌注不足、肾小球滤过率降低导致的。
简单来说,肾脏就像生活中的水泵一样,如果在没水的情况下仍持续使用,就相当于“干烧”。
“烧”久了,也就坏了~
小便赤黄
人体缺水时,除了口渴,最直观的“指标”就是尿液颜色了。
理想情况下,我们尿液的颜色应当是很浅的,如果它呈现出深黄色,像苹果汁一样,就是身体在发出信号,提醒我们有可能缺水了。
嘴唇干裂
身体急需水分的一个明显迹象就是口干舌燥,并伴有舌头微微肿胀。
口臭
由于我们的唾液有抗菌的特性,而缺水会阻止唾液分泌,导致口腔内细菌的过度生长,引起口臭。
饥饿
有时候我们分不清饥饿和口渴,以为想吃东西就是饿了,实则不然。
如果我们一天下来已经吃了足够多的食物,但是仍然想吃零食,尤其想吃水果这些“水灵”的零食,则可能是缺水了。
皮肤没弹性
将皮肤紧按下去,看看它反弹的速度。如果能迅速恢复到正常状态,说明你体内有充足的水分。
如果这一回弹稍稍“费时”,那么你不只要给肌肤喝饱水,你自己也该喝水了。
头疼
当我们体内的水分含量下降时,血液中会发生化学反应,我们的大脑对此高度敏感,因此会引发头疼。
部分人群还会出现心率加快或者站立时血压突然变化导致的眩晕。
便秘
如果体内没有足够的水分,肠道就无法有效地转移食物垃圾,从而导致便秘。
抽筋
对于经常运动的人来说,肌肉痉挛可能是缺水和缺乏电解质的表现。
一般来说,每剧烈运动20分钟,就应该额外摄入约200毫升的水。
按需补水
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版》的建议:除代谢和食物之外,在温和气候条件下生活的轻体力活动的成年人,每天应最少饮水1500~1700毫升。
而对于10岁以下孩子,对于水的需求量因年龄有所不同:
年龄 | 总摄入量 | 备注 |
6个月~1岁 | 900毫升(奶/食物+饮水) | 饮奶量占500~700毫升 |
1~2岁 | 1300毫升(奶/食物+饮水) | 饮奶量占400~600毫升 |
2~3岁 | 600~700毫升 | |
4~5岁 | 700~800毫升 | |
5~7岁 | 800毫升 | |
7~10岁 | 1000毫升 |
以上适宜摄入量可以理解为日常的“及格线”,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气温及运动情况等进行灵活调整。
白开水最好
市面上的水花样繁多。
纯净水宣传自己干净纯粹,矿泉水则宣传自己富含纯水缺乏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
事实上,饮用水中含有的矿物质微乎其微,随便吃几口家常菜,就比一天喝下的水里的微量元素多。
喝水是为了补水,干净卫生、能解渴、不烫嘴,就足够了。其他的都只是商业噱头、营销方式。
运动过量补点盐
对于进行大量运动或户外活动的人来说,身体汗液流失严重,体内的电解质也随之流失,运动中喝点淡盐水,能及时补充流失的电解质。
一般来说,1升白开水中,加入0.15克盐(建议用限盐勺),使水有微微咸味即可。
没有大量出汗的人没必要喝淡盐水,以免导致钠摄入超标。如果不方便喝淡盐水,喝点乌梅汤、茶水、绿豆汤也可以。
注意:对于某些特殊人群来说,并非越补水越好,尤其是患有严重心脏病、肾脏和乙型肝炎等疾病的患者。
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适量饮水,不然反而影响健康。
地铁8号线施工,多条公交线路调整
因受地铁8号线施工影响,自2021年7月10日早出库起,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93路、97路、629路、652路北线、693路、808路、652路快线、676路线路调整,具体如下:
一、93路上行改走大沽南路、洪泽西路、台儿庄路、琼州道、解放南路;下行改走台儿庄路、洪泽西路(南北大街掉头)、大沽南路;
撤销:小刘庄、湘江道、围堤道、土城;
增加:台儿庄路琼州道、台儿庄支路、寺东路、台儿庄路古海道。
二、97路、629路、652路北线双向改走解放南路、琼州道、台儿庄路、洪泽西路(下行南北大街掉头)、大沽南路;
撤销:小刘庄、湘江道、围堤道、土城;
增加:台儿庄路琼州道、台儿庄支路、寺东路、台儿庄路古海道。
三、693路、808路行经道路不变;
撤销:湘江道站。
四、652路快线双向改走大沽南路;
撤销:围堤道、小刘庄;
增加:下瓦房地铁站。
五、676路下行(天职师大方向)改走东兴路、新围堤道、解放南路;
下行撤销:挂甲寺、湘江道;
增加:光华桥。
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站点变化,合理安排出行。
提醒 | 外环线外也不行!天津这个区禁止投放共享电单车!
日前,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通告
东丽区外环线以外区域
禁止投放共享电单车
这也意味着
东丽区全域范围内
暂时不允许投放运营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含电动助力车)
通告原文↓↓
关于在东丽区外环线以外区域禁止投放共享电单车的通告
各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随后,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提出: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详情)
鉴于东丽区全域城镇化的实际,同时考虑车辆普遍达不到上牌上路标准,存在停放秩序混乱、交通安全隐患、火灾安全隐患、车辆电池污染、疫情防控消杀不及时等问题,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外环线以外区域参照环内禁止投放共享电单车的原则,即东丽区全域范围内,暂时不允许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随着共享单车企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届时将按照市场需求,再相应调整相关准入政策。
此前所有与本《通告》内容相抵触的相关要求,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关注 | 天津住房补贴最新通知!认定政策明确!
近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对我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名称进行调整,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型,将各类租房补贴合并统称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同时,对目前执行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认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
《通知》指出,我市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型,将各类租房补贴合并统称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
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原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
原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三类)”。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类)的家庭人口如何认定?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二)其他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且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三)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四)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6.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五)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在本市落有城镇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后随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不能与其共同申请的18岁以上未婚人员。
3.18岁以上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4.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如何认定?
(一)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三)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上述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含)以上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1.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买的住房面积计算。
3.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须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无电梯楼房系数为1.4,有电梯楼房系数为1.6(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成使用面积)。
5.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6.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7.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9.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通知全文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规定,我委对目前执行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认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补贴类型
整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型,将各类租房补贴合并统称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原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原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三类)”。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认定
(一)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3.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部分优抚对象),上述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含)以上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二)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且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6)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5.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在本市落有城镇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后随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不能与其共同申请的18岁以上未婚人员。
(3)18岁以上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4)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三、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一)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1.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买的住房面积计算。
3.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须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无电梯楼房系数为1.4,有电梯楼房系数为1.6(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成使用面积)。
5.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6.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7.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9.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认定。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配租前应将现住房无偿交区住建委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现住房为共有产权人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认定。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应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核时点进行评估。住房等价款以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包括岳父母,下同)或子女现住房处3年以上,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或子女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符合条件的,应将现住房无偿交区住建委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处,须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按照落户人口,分摊认定户籍地住房面积。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申请人原户籍地为父母住房处,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名下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按符合住房面积准入条件认定。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亲属现住房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住房面积。
以上三种情况,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4)现住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且已双亡的,按在此处住房落户3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的家庭户数分摊认定住房面积。其他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同意上交现住房的,申请家庭做出书面承诺后,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分摊住房面积户数的比例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核时点进行评估。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认定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指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法建设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的复核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建委负责,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住建委协调有关征收(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2)涉及跨区申请问题
被征收(拆迁)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申请、受理等相关事宜,通过会审机制解决。
(3)涉及征收(拆迁)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①申请家庭原居住住房被征收(拆迁)不满3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未购买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以下认定: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请家庭长期独自居住的,由申请家庭做出有关居住情况的承诺后,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长期共同居住的,由申请家庭做出有关居住情况的承诺后,可采取分摊住房面积的方法,确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人的户均面积(户指自然户,应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组成)。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按自然户均分,但参与分摊住房面积的户数不能超过住房间数。
②申请家庭独自申请,其住房面积可按其分摊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要求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摊的住房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的户均面积。
申请家庭存储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占被征收(拆迁)住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占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的比例。
申请家庭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申请家庭按法院判决的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
③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后,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选择安置住房或购买(置换)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按所选安置住房或所购买(置换)的住房认定。
④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同意全额缴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⑤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且父母子女现无住房的,不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做如下选择:
申请家庭同意按征收(拆迁)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自然户,须在征收(拆迁)时点他处无住房。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4.申请家庭户籍地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1)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不满5年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按原住房面积核定。
(2)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5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且同意全额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在3年以上,且申请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缴存售房款的额度,原则上应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负担的治疗费用后全额缴存,扣除治疗费用后,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存额度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缴存;两居室住房缴存额度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况属实,但售房或置换手续不全的,区住建委会同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确认;出售或置换住房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后发展为重大疾病且有连续治疗凭证的,可据治疗凭证确认;家庭成员所患疾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较严重且长期治疗的,须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
(4)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不满3年,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申请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积认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原住房面积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或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父母或子女现无住房,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做如下选择:
申请家庭同意按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售房款的自然户,须在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他处无住房。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6)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换原住房后再购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新购买的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1)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申请人主张共有住房的,按其主张的住房认定面积。
(3)2008年5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不主张婚后共同房产的一方,须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面积。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未分割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共有房产的,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按其父母名下的住房认定住房面积,并按规定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5)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有共有房产的,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原居住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6)关于离婚家庭住房等价款的认定问题。
离婚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离婚前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未主张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共有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应当缴交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一半住房等价款。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市场评估报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被征收(拆迁)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征收(拆迁)补偿费。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变卖或置换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售房款。
(三)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类)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含)年满14周岁异性子女的,申请租房补贴时,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或由区住建委会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租房补贴时,可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应当按照落户父母、子女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他处有住房的人员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的户数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均分的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各独立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
(6)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承租公租房满2年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7)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住房处,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分摊面积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申领租房补贴或承租公租房证明,视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9)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子女的,分摊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地为独立违章建筑,现已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原则上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1)申请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可不再认定申请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诉讼离婚的,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1)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现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认定。
(2)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离异家庭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离婚未满3年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离婚3年以上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②离异家庭未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
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协议离婚的,申请人离异有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如离婚3年以上,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无共有房产的,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申请家庭取得房产权属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的,该房屋自婚姻关系解除时间认定为申请家庭房产。
(3)申请人涉及多次婚史的,以申请时最后一次离婚相关情形认定住房面积。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已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仅指2008年以前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离婚后,可向户籍属地区住建委申请人口调减,对于共同申请的离婚人员未成年子女,应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记载,与其抚养人一并调减或保留。
申请人口调减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配租入住之后离婚。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配租入住时间以承租家庭初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时间为准。
2.承租家庭自起租时间至家庭成员离婚当月无欠缴租金,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享受住房保障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家庭,在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与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互换时,其家庭人口没有变化,家庭成员名下他处无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准入条件认定。
(三)市内六区持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部分优抚对象、持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的伤残人员,其家庭住房、财产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四)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伤残军人等级为十级,六级及六级以上为重残),其家庭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时,能提供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的,可享受公租房优先摇号选房待遇。
(五)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类)资格证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三类)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注记“同意转租困难家庭”。
五、市级以上农民工劳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有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在津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1.申请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以劳模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津无自有住房;
3.申请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35(含)万元;
4.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政策调整时,按照届时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准入条件执行。
(二)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劳模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申请后,分别由所在单位、区工会、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的审核要件参照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相关规定执行。
(三)选房入住
由市总工会确定申请家庭选房顺序,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向市总工会提供具备配租条件的公租房房源。
选定公租房后,申请人持《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农民工劳模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8日
最新 | 正式发文!开展暑期托管!暑假还有吗?
暑假来了
孩子谁来管?
昨天
教育部正式发文
支持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
开展暑期托管服务
7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发布,明确提出:
地方教育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承担学生暑期托管服务工作。
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志愿参与学生暑期托管服务,不得强制,给予适当补助,既要保障教师暑假必要的休息时间,也要给教师参与暑期教研、培训留出时间。
家长学生自愿选择参加,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
要合理安排暑期托管服务内容,应以看护为主。不得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
具体通知如下
鼓励学校积极承担
地方教育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承担学生暑期托管服务工作,并作为学党史、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载体。同时,积极会同共青团、妇联、工会、社区等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供学生暑期托管服务。
引导教师志愿参与
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志愿参与学生暑期托管服务,不得强制。对志愿参与的教师应给予适当补助,并将志愿服务表现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要统筹合理安排教师志愿参与托管服务的时间,保障教师权益,既要保障教师暑假必要的休息时间,也要给教师参与暑期教研、培训留出时间。
坚持学生自愿参加
暑期托管服务主要面向确有需求的家庭和学生,并由家长学生自愿选择参加,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宣传告知具体安排。同时,积极引导家长关心重视孩子暑假生活,尽量抽出一定时间,加强亲子陪伴、交流互动,使孩子的暑假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合理安排服务内容
托管服务应以看护为主,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充分休息。提供托管服务的学校应开放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各类资源设施,在做好看护的同时,合理组织提供一些集体游戏活动、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服务,不得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
积极拓宽资源渠道
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在托管服务中,要充分利用当地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教育资源;要积极吸纳大学生志愿者、社会专业人士等参与学校托管服务。
坚持公益普惠原则
地方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暑期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可参照课后服务相关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实行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地方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做好宣传工作,学校不得违规收费。
切实保障师生安全
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参与托管服务人员安全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消除托管场地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提醒 | 事关出行!天津人这张卡可延期10年!
你是否遇到过
ETC提示卡片过期的情况?
是否收到过
ETC办理延期的短信?
通行高速ETC车道时
提示ETC电子标签失效?
不禁要问
难道ETC也会过期么?
会的!
目前,由天津发行的ETC卡及设备的初次有效期为5年,快到期时,需要自行去我市ETC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延期,每次可延期10年,延期时无需操作银行账户(注:ETC账户不存在过期)。
近日
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
针对本市办理的
已过期的ETC用户
发送了延期提醒短信
▼
请注意以上是
官方发送的短信内容!
短信内不含链接!!
短信内不含链接!!
短信内不含链接!!
如果您收到这样的信息
就千万要当心了
ETC处于禁用状态
ETC会出现禁用状态吗?
不会!
ETC根本没有禁用状态,
所以不存在解除禁用。
ETC认证失效
ETC会出现认证失效吗?
不会!
但电子标签(OBU设备)
会有失效的状态,
用户通过e高速APP
完成二次激活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如果收到类似钓鱼短信
可致电
全国ETC服务热线95022
或
联系ETC卡所在发行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天津用户可咨询4007554007
城事 | 劝业场地区要变样!最新规划公示!
7月9日,天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先后发布两份有关劝业场地区的规划草案。分别为《劝业场地区城市设计草案公示》《和平区01-03单元劝业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拟采用主街+后街的规划结构,打造后现代中心商业区和休闲体验区,提升该地区整体品质。
劝业场地区城市设计草案
总体鸟瞰图
劝业场地区分布有大量历史文化遗产,和平路滨江道步行街构成了我市中心商业区,天津14片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劝业场历史文化街区和海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平路段)也位于此地区。
本次城市设计以该地区窄街密路城市肌理为依托,以打造国际一流、全国领先的中心商业区,充满活力的历史街区和“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重要要求实践区为定位,采用“主街”(和平路、滨江道)+“后街”(河北路、山西路、长春道、锦州道等十条道路)的规划结构,通过合理确定环境承载容量,发展与创意产业融合的多种类型商业,吸引社会资本,提升该地区整体品质;振兴中心商业区,改善本地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成为具有鲜明城市特色多元文化商业业态,服务三北地区,充满活力的后现代中心商业区。
对滨江道、和平路和后街区沿线街道立面效果进行提升改造的效果图
劝业场地区城市设计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保护原有肌理特色,结合产业发展,传承历史文脉,实现功能更新,民生改善,活力提升。
总平面图P
劝业场地区城市更新设计的研究范围为115公顷,详细设计范围70公顷:西至佳木斯道-四平东道,东至哈尔滨道,北至兴安路,南至南京路。
区域位置Y
劝业场地区位于中心城区核心地带,北侧为海河商务带,南侧为南京路商务带,东侧邻承德道、中心花园、赤峰道历史文化街区,西侧邻鞍山道历史文化街区。
功能分区
劝业场地区将形成“主街+后街”的功能分区结构。
其中,主街为“和平路”和“滨江道”两条主要商业步行街,定位为充满活力的后现代中心商业区;
后街为山东路、河北路、河南路、山西路、陕西路、四平东道、哈密道、沈阳道、锦州道、长春道等十条道路,定位为充满生活气息的休闲体验区。
道路交通
道路:劝业场地区城市设计的研究范围内共有主干道3条,次干路7条,其余道路为支路。
轨道:已建成轨道线2条,共设有3个站点。在建轨道线1条,未来设有1个站点。
公交:区域内有公交首末站1处。
和平区01-03单元劝业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四至范围
北至新华路、长春道、辽宁路,东至哈尔滨道,南至南京路,西至四平东道。总用地面积54.82公顷。
规划情况
为振兴中心商业区,发展与创意产业融合的多种类型商业,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城市更新,在保护地区整体窄街密路网肌理的前提下,鼓励对有一定价值的建筑功能混合使用和设施完善,增加小型公园绿地,优化各项设施,提升地区整体居住品质,改善民生,编制了该地区城市设计方案,并对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落实区域内地块的各项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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