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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辱母杀人案",每位国人都不能沉默!

2017-04-08 广州虹之源科技



于欢案,我们不能沉默

  近二日读什么文章都觉没味,于欢案的出现就像一只苍蝇一颗老鼠屎败坏了人们的味口,连一向稳重的人民日报也拍案而起了,于欢案是个案,但高利贷、黑社会的危害的确不是个别现象。

  习近平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不公平不正义。

  常听到某些“专家”说:“法律不要被民意左右。”我却认为,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凝聚公正,代表正义;如果法院的判决让几乎所有人都感到了愤怒,那么,这要么就是法律有缺陷,要么就是法官有问题。

  于欢案让我想起了一段话:“当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无法有效确保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安全时,法治外的绿林好汉式的丛林社会奖惩体系就会自发蔓延。”但是这句话更为简明的范本,则来自于马雅可夫斯基。老马哥是这么说的:“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这是我听到的最愤激、最慈悲、也最通情达理的话。

  我们不关心今天香港特首谁当选,因为那与我们关系不大。我们也许也不必那么关心所谓萨德所谓乐天,但我们没有丝毫理由不痛切的关注今天于欢们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因为那是我们每个个体当下与未来命运的映射。不要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还选择沉默或者装深沉,那就真会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了!于欢案出现的今天如不彻底改观,下一个不公平不公正的结局也许在等着你!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易经思同)

释放于欢是正理,惩治恶霸是正道,弘扬正义是民心

  于欢在看到母亲和好心人多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无果的条件下忍无可忍,奋起反抗,力敌11个黑社会恶霸,最后将侮辱母亲的罪魁杀死,捅伤三人。虽有点防卫过当,但是事出有因,皆在于义愤填膺,实属无奈之举。法院应本着弘扬正气,打黑除恶的原则支持正义,可事实却令人惊讶,给他判了个无期徒刑。是法院不公正,还是当地市长和警察不作为?是谁助涨了黑恶势力的行径,打压了人民的正义行为。

  如果面对母亲被辱,敢怒不敢言,那么做儿子的日后还怎么在大众面前做人?如果他是一名战士,又如何保家卫国?所以他不是先前的“东亚病夫”,而是敢于直面惨淡人生的勇士。如果这样的人还要被囚禁,真理何在?正义何在?

  老百姓不都个个是傻子,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好的法律得要得民心,顺民意,服民众,如果让哑巴都要发出声音来,那还算什么法律?释放于欢是正理,惩治恶霸是正道,弘扬正义是民心。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惩治涉黑势力和骑在人民头上拉屎的放高利贷者,否则,国无法律可言,民无冤屈可伸,诚恳希望法院重审此案,还于欢正义之清白,让欺男霸女,横行霸道者无处藏身,这才是人民拍手称快的头等大事。此事,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不需要情与法的辩证,也不用拿出古代中国孝子报仇的案例,不存在防卫过当,更不存在犯罪。

此案重点,首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古代孝子没有被黑社会囚禁),其二是执法者渎职,然后是抗黑抗暴救母自卫(黑社会团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最后要问责做出荒谬判决的地方法院(不处理黑恶势力反而判决救母青年无期徒刑)。

(为最高法快速介入点赞,期待新的判决结果。)


一、首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首要问题是定义案件性质,而非讨论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是“涉黑团伙组织犯罪”还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

1、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在哪里

2、11人团伙和被拘禁人有没有债务关系

3、债权人和11人团伙是什么关系

4、11人团伙是否有组织,还有多少人

5、11人团伙是否经常实施此类案件并以此牟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11人团伙及相关幕后成员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

1、有没有较稳定组织,人数是否较多,有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没有骨干成员?

2、是否长期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为非作恶,是否欺压、残害群众?

4、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包庇纵容?有没有称霸一方?有没有在聊城当地或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惩恶扬善”,首在“惩恶”。法律如果不惩恶,就是在纵容和弘扬恶。

如此显而易见、如此嚣张猖狂、如此影响恶劣的团伙犯案,若不予以迎头痛击,国法威严何在?涉黑团伙岂不更加横行霸道?中国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因主观无意识越过涉黑团伙作案的事实去裁判于欢是否防卫过当,是渎职;若有意忽略包庇,则是恶意渎职、亵渎国法、玩弄法律。


二、当事民警虽无主观恶意,但涉嫌渎职

当事民警至少有三种处理方法:

1、带走被拘禁的母子二人

2、将双方就地隔离,劝解

3、若遇阻拦,应停留原地呼叫增援

在11名团伙成员拘禁母子两人的情境里,极易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民警采取措施不当,只是询问几分钟后就离开,导致恶果发生,应涉嫌渎职。


三、地方公安涉嫌对黑恶势力长期无作为

1、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已经存在多长时间?

2、当地公安系统对涉黑团伙知情不知情?

3、如果不知情,为什么不知情?是否渎职

4、如果知情,为什么涉黑团伙如此猖狂?

5、当地公安队伍里有没有为涉黑势力提供保护伞的角色?


四、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于欢应给予奖励

1、案件首要重点是涉黑团伙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危险和威胁程度远远超过普通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面对11人黑势力团伙施加的迫害,于欢的任何行为首先是对黑恶势力的正当反抗。

2、11人黑恶势力团伙正在实施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猥亵妇女等犯罪行为,并实施诸多侮辱人格、践踏尊严、摧残当事人精神等违法暴力行为,随时可能危害到当事人生命安全,于欢的行为是对正在实施的多重暴力威胁进行正当反抗。

3、当事警察离开让当事人对脱离11人黑恶团伙的暴力控制彻底绝望,母亲受到11人团伙极端侮辱,母子二人生命安全已无法保障,全景恐惧之下,于欢被迫捡起水果刀将反抗付诸行动。

此涉黑势力简直无法无天,11人团伙正在实施犯罪,见警察也不曾中止犯罪行为,实乃大恶大奸。于欢没有跪地屈服,选择用行动反抗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活动,精神可嘉,惩恶有功,值得嘉奖。

11人团伙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母亲,警察到场之前于欢保持高度克制,在警察离开才出于对执法者的绝望愤而出手——于公是守法为先,于母是孝行为先,于己是自卫为先,此行属大善,值得嘉奖。

不要用法理大过人情混淆视听,面对大奸大恶,面对黑势力团伙正在实施的暴行,面对母亲遭受极端侮辱践踏,在对当事执法者的寄托完全绝望之下,抗黑抗暴、救母自卫,无罪,有功,当奖。


五、地方法院该当何罪?

1、是否涉嫌渎职

(1)地方法院对此案涉黑团伙的有罪裁决何在?

(2)认为“没有防卫紧迫性…没有带武器……危险性较小…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是拿着法理站在黑社会施暴者立场做出的裁决——黑社会施暴者为刀俎,于欢母子为鱼肉,依照法理推测刀俎不会杀害鱼肉,却不用法理推测鱼肉的绝望恐惧。

让法理仅为黑社会施暴者服务,该当何罪?

2、草率判决摧残无辜青年

此案发生一年,如果不是进入公众视野,会不会让一位22岁青年的一生就此断送?他在过去一年间遭受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怎样弥补?如此草率地以无期徒刑摧毁一位中国青年,该当何罪?

3、执国之重器碾轧公理人伦

法律为国之重器,执掌国器却为黑社会施暴者做无害推测,对救母者于欢做无期徒刑判决,真是一脚踩穿了社会底线,肆意碾碎公理人伦,该当何罪?

4、扬恶抑善,破坏公序良俗

未对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是否为黑社会做认定,这就是不惩恶,不惩恶就是弘扬恶。对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判决无期徒刑,这就是抑善,抑善就是助恶。

此判决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极其严重,从恶者不受惩罚,势必让从恶者更加泛滥,守善者遭受打击,势必让守善者日渐稀少,社会安定和谐局面逐步被瓦解破坏,该当何罪?

5、破坏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

民众的正义观念非常朴素:惩恶扬善、不受侵害、遭受侵害能受到保护。

正当防卫的本意是什么?就是在公权力保护出现死角时,能够对恶势力实施自卫反抗。

不惩作恶者,是对信任的第一重破坏。

惩罚守善者,是对信任的第二重破坏。

普通人竟无法做到正当防卫,真是把最底层的信任都踏碎了。

撕毁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该当何罪?

6、破坏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

中国人的信仰里,母亲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称大地为母亲,称黄河为母亲,也称祖国为母亲,正因为对国家寄托了如生身之母般的信仰和热爱,所以在祖国遭受欺凌侮辱时,才会有千百万中华儿女甘洒热血誓死反抗。

现在,一位母亲被多达11人的黑恶势力团伙囚禁,极端凌辱、恐怖威胁,被按在马桶里吃屎、被人用生殖器在脸上甩,她的儿子因为救母自卫反抗黑社会团伙,竟然被判处无期徒刑。

设身处地,14亿中国人,谁能做出和于欢不一样的选择?

这不是对于欢一个人的判决,这是对14亿中国人信仰的否定。

此判决让人遍体生寒,当守护母亲的信仰被打碎,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又将何去何从?罪莫大焉!


此判决发生在山东,真是“孔孟之乡”的羞耻,发生在中国,真是“礼仪之邦”的耻辱!幸好没判死刑,良知尚在,还可挽回。

所有参与判决的地方法院人员,理应以此判决为耻,反思、自省、忏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争取民众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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