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温岭公布“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典型案例

温岭发布 2023-08-23




为了进一步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温岭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全市“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在市级有关单位积极申报的基础上,评选出9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温岭市“首违不罚”“轻微不罚”

典型案例(第一期)


1.元某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3.某门诊部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案(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4.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案(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5.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案(温岭市税务局)

6.某母婴用品店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7.某娱乐城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案(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8.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9.温岭市某健身俱乐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典型案例1

元某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称元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内水果无明码标价,全由经营者口头报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承诺限期完成明码标价工作。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提供商品价值不大,且当事人承诺事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按照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的意见》中“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

水果是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项目,该店处于闹市,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引来了群众关注。执法人员全面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过程,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让经营户和人民群众了解到明码标价是有价格法支撑的,法律规定明码标价不限于标明价格,还有其他的具体要求。执法过程就是一次小型的普法现场,引发了周边商户的自查自纠,让他们感觉到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典型案例2

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

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为厘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以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谋划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再造,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启动企业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工作摸底。2022年10月2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未能提供该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存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年产20万台清洗机、10万台螺杆式空压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1月30日经原温岭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但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2年1月份开始在温岭市东部新区***街**号从事空压机、清洗机生产至今。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现场签署承诺书,认可其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于2022年12月27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提交自验信息。


处理结果:

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空压机、清洗机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的通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首违不罚”制度的优越性。助企纾困,推行“柔性执法”,兼顾“严管”与“厚爱”,推进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了环境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有助于不断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护航经济稳进提质。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典型案例3

某门诊部未按规定建立医疗

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某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存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静脉输液针等医疗器械,但其不能出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因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违法行为,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查明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3月22日,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该门诊部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复查,该门诊部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因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对该门诊部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为一起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典型案例4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建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温岭市医疗保障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处理结果: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于2023年3月22日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温岭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所列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在办理此案中,对于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是非常人性化的,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典型案例5

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案


案情简介:

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2023年1月18日前办理所属2022年10—12月份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本局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0年第5号)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系一年内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准期纳税申报的规定,执法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期限内申报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0年第5号)第九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合法经营。对当事人做出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行政机关采用“柔性执法”方式,比如进行教育而不是行政处罚,能让当事人切身体会到自身的错误,从而内心形成尊法守法的意识,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温岭市税务局




典型案例6

某母婴用品店擅自

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9时,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东街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母婴用品店存在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将婴幼儿服装、玩具挂在门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母婴用品店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并固定图片证据,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7月15日前改正,自行清理跨门经营的物品,恢复原状并停止该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认可其违法事实,并当场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该母婴用品店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鉴于该母婴用品店首次违反且当场整改完毕,危害结果轻微,符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事项清单第7项,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不予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中小企业利益,采用柔性手段,让行政执法相对人感受到执法“温度”,给予了企业纠错机会,和谐政企关系,改善执法环境,缓和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企业表现出了更多的理解、支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在监管领域内逐步显现出良性互动趋势,行政机关落实优化法治环境攻坚行动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此外,在日常监管中需要对实施过免罚的主体采取追踪机制,形成工作闭环,对实施过免罚又再次知法犯法的经营者及时给予行政处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典型案例7

某娱乐城从业人员

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亮证,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某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处于对外营业中,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发现该场所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案发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规,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签署承诺书并积极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处理结果:

当事人系首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轻违不罚首违不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首违可以不罚”的条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疫情时代,文旅全行业经营不景气,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而娱乐场所工作人员流动相当频繁,且服装具有专有性,临时性聘用人员而未及时配备服装是经常存在的。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不但给经营者足够改正的时间空间,使其更加深刻认识到违法的前因后果,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消除违法于萌芽,减少投诉举报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柔性执法”的大背景下,首违不罚的实施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惩罚与教育功能,节省基层人员的执法时间,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典型案例8

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

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上午,雷某某驾驶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浙J****自卸货车从泽国一工地装载黄泥运往城东街道,在X306路泽太线山头赵加油站路段被查。经查,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于2022年6月21日到期,在2022年10月8日被注销。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进行了普法宣传。该公司现场认可了违法事实,并于2023年2月21日补办浙J*****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其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及时重新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各类型等级,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符合“首违可以不罚”的条件,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该案不予行政处罚,是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充分考虑企业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可以不罚”和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提倡“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增强执法活动的包容性,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违法行为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教育和引导违法行为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彰显执法温度。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典型案例9

温岭市某健身俱乐部消防设施

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温岭市某健身俱乐部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处走道地面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的消防问题。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且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现场教育,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承诺限期整改。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某健身俱乐部开展复查,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轻微、情节较轻且在指定期限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第2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温岭市某健身俱乐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管理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并一对一进行帮扶指导。


案件启示:

该案件为积极落实《浙江省消防救援队伍服务保障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十条措施》,推进消防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体现。该案件中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的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完成整改,让消防执法更“人性化”、更有“温度”。


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

近期热点
◆ 喜报!温岭获国家级荣誉!
◆ 温岭这个学校会“魔法”啊,30多个教室用上“绿色”电→
◆ 投资3000万!顺利结顶!滨海将添一座高规格的农贸市场
◆ 为建设“两城两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关于人才工作,市委书记这样说→


印象温岭“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日落时分,坞根镇海面上金波涌动,渔船穿梭,犹如一幅流动的画卷,美不胜收。温岭市融媒体中心 周学军摄



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以下关键词了解更多信息


回复【事业单位查看2023年温岭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回复【卫生事业单位】
查看2023年温岭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回复【供水】查看温岭最新供水调度计划回复【学位】
查看温岭学位预警信息回复【温岭有意思】
查看温岭吃喝玩乐相关信息


-END-
温岭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温岭普法

校对丨程   丽

审核潘建桁 黄晓慧(女)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在看”的,会慢慢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看到温岭发布的权威信息,将“温岭发布”加为星标,每次看完后别忘记点下“赞”“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