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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供气企业索要16万元燃气欠费,为何却被判决向用户赔偿18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8-03-07 赵洪升 博燃网

在天然气供应方面,由于燃气事故的频发现象,城燃企业和用户通常都主要关注供气的安全问题,而没有在保障供气持续、稳定方面有过多讨论。但法律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的供气要求方面,除了安全供应这个条件外,向燃气用户的持续、稳定供气也是硬性要求,如以下法律规定。因此,燃气供应企业通常也会保障供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在燃气供应不足的情形下,供气企业是否了解因供气不足、供气压力不稳定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在2017年,北京的法院就判决了这么一个案例,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因供气压力不足而导致的工业用户生产经营损失,值得大家从中吸取经验。

案情简述如下:

A燃气公司为B集团公司提供燃气服务,A燃气公司主张B集团公司存在燃气费欠费832万元,其中B集团下属C公司欠费816万元,B集团下属D公司欠费16万元。

B集团公司辩称无法核实下属C公司、D公司欠费情况,但同意承担两公司实际用气费用,另提出反诉请求:

1. 要求A燃气公司返还未实际供气及供气压力低的费用92万;

2. 要求A燃气公司赔偿因向下属D公司的供气量不足、压力不够、燃气质量低造成的经济损失340万元。

理由是D公司的产品生产需要持续高温连续作业,对燃气依赖程度极高,如燃气出口压力未达到1Kg/小时,将造成窑炉熔化温度下降,产生大量产品缺陷和报废,致使生产减产或停产,同时熔炉炉体本身及零部件都受到损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燃气压力恢复正常后需要3天才能使炉温和生产恢复正常。

而A燃气公司自1999年至2006年期间,由于保民用及自身燃气制造原因,多次停气、燃气压力不达标使B集团不能正常生产,请求退回停气及供气不足部分燃气费,并赔偿因供气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原材料、人工、销售利润等产品损失。

B集团对停气和供气压力不足的时段进行了记录并提交了调压站日报表,依此计算损失。另B集团公司提供了生产《设备运行及安全操作规程》,载明焦炉燃气煤调压进口压力>0.1MPa。还提交了行业协会出具的专业判定意见,并申请专家出庭发表专业意见,证明供应的燃气压力不足导致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生产设备损坏。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A燃气公司索要832万燃气欠费的诉求,但同时判令A燃气公司返还20万停气、限气的费用,以及赔偿B集团下属D公司因停气、限气遭受的损失180万元。

从以上案件看来,A燃气公司向D公司索要的仅为16万元的燃气用气费用,但最终反而被要求向D公司赔偿损失180万元,该结果应该是A燃气公司未能预计到的。该案件对于供气企业和工业用户都是有借鉴意义的。

对于供气企业而言,应当对工业用户的生产要求和特点有一定了解,并注意那些对燃气供应稳定性有高要求的企业做出区分,尽量保障对其的供气稳定、达到其供气要求,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停气或限气,应提前做好处理预案,最大程度的降低对工业用户生产的影响,从而避免出现上述案件中被用户企业要求巨额赔偿的局面出现。对于工业用户而言,积极、有效的保存供气不达标与产品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本案中,B集团公司对供气压力、供气量做了日常记录并保存,提供生产设备操作规程、行业协会意见以及专家意见,成功证明了燃气供气压力不足导致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法院对于B集团公司提交的记录燃气供应量及压力情况的调压站日报表等证据,因系其自行记录并制作的记录表,而并未直接采纳,对此我们认为可考虑将燃气的计量和调压数据备份在如设备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的平台上,以便在出现纠纷时增加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作者简介

  赵洪升律师,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天然气领域的行业观察者、评论者,资深律师。

  附赵主任微信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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