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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操作?顺德一街坊花3万买房不成,却赚了52万~

2018-04-19 珠江商报


签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付了3万元定金,

兴冲冲地办理购房贷款,

马上就有新房子住了,

想想就很兴奋了有木有?!

but

什么?!

房子卖给别人了?!

已经过户了?!

顺德一街坊花3万买房不成后

反而赚了52万??

今天小编就来说说

在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

业主一房二卖

是不是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行呢?

付定金欲买房,房子却被另卖他人

近日,顺德法院对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原告杨某因被告李某毁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购买房屋的定金,并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


 2017年2月28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案外人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97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高黎社区的某房产,并于签约当日向李某支付定金3万元。3月16日,杨某委托第三人苏某与李某一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不料,李某却在4月12日与案外人邹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邹某,并于4月20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明明付了定金、即将到手的房子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落得一场空,杨某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定金6万元,并赔偿原告期待利益损失52.39万元(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佛山市鸿科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出具《报告书》,评估报告指出涉案房屋在2017年4月20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为149.39万元。


被告

原告迟迟未办贷款 他人愿出更高价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只愿意退还房屋首付款3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并不同意支付预期利益损失。他表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多月,原告迟迟未向银行贷款,银行也未出具任何同贷书,间接导致其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邹某愿意支付更高价款,且承诺一次性支付款项,故在其急于用钱的现状下,将房屋卖给了邹某。


李某认为,原告起诉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便需要赔偿,也仅同意按照自己与邹某签订的104万元的网签价与杨某签订合同的97万元的标的作差价进行赔偿。



法院

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赔偿原告523900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告已积极履行支付3万元定金及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从合同签订到办理贷款的时间跨度上也未见有明显的主观拖延,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将案涉房屋另卖他人,违约行为明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解除,且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首付款3万元。


最终,顺德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购房首期款3万元,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52.39万元



法官说法

地区房价上涨过快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预期利益损失,顺德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首先,虽然《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违约则向买方赔偿违约金3万元,且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的赔偿。但由于2017年佛山部分地区实施限购政策,二手房市场价格迅速上涨,原被告双方对市场价格变化形势预见不足,继续沿用房价相对稳定时期的合同版本,导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不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对此应予以调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案涉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亦在被告违约后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利,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但其仍要承受非因自己原因导致的房价上涨压力。而被告在房价迅速上涨的背景下,因为违约行为反而获利,这显然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也与民法立法宗旨相悖。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主张,顺德法院予以支持,并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149.39万元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97万元之间差价为标准确定损失金额,最终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52.39万元。


来源:顺德人民法院、小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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