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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法学的全球化和跨学科化与中国大陆的法学

2016-12-19 陈弘毅 中华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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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陈弘毅

现任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太平绅士、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香港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大、清华、吉大、中山大客座教授。香港大学法学学士(198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1982年),1984年获香港律师资格,并开始任教于香港大学法律系。

法学的全球化和跨学科化与中国大陆的法学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社会科学应该如何自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是我对当代法学的全球化、跨学科化与中国法学的发展的一些思考。这些思考只能说是初步的、不成熟的,但愿能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讨论。


谈到当代法学的全球化和跨学科化,首先要指出的是,在世界各国,法学本来是既不全球化、也不跨学科化的一门学科。换句话说,法学是具有高度本土性和学科自主性的一门学科。为什么说法学具有高度本土性?这是因为在每个国家进行的法学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在这个国家本地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包括和这些规范相关的概念、原则、规例、案例、习惯法等。由于每个国家都有由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由自己的法院判决的判例、由自己的风俗习惯所形成的习惯法,所以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本土的东西,这就决定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本土性。其次,为什么说法学具有高度的学科自主性?这也同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有关。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律规范,而不是其他社会科学所研究的社会现象,而研究法律规范的方法与研究社会现象的方法有所不同,所以法学——至少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有高度的学科自主性,这种自主性的基础是法学所采用的独特的、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如果正如我在这里分析,法学本来是具有高度本土性和学科自主性的一门学科,那么怎样理解当代法学的全球化和跨学科化?首先谈当代法学的全球化[1]。法学的全球化是法学对于全球化这个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现象的回应。例如经济的全球化包括企业活动的全球化、市场的全球化和对于经济活动的规管(regulation,或译作管制)的全球化[2],由于法律是规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规管的全球化意味著与规管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全球化,也就是说在有关领域内,在不同国家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规范适用于世贸的各成员国,因此,研究这些法律规范的法学,便是一种全球化的法学。

 

从这个角度看,全球化不单是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它的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出现越来越多跨越国界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由不同的国际组织制定或来自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同时适用于很多国家。传统上法学把法律规范分为两种,就是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适用于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个人和法人团体,规范他们的行为和活动,国际法则适用于国际社会中的世界各国,规定各国政府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全球化的其中一个表现或后果,便是国际法的发达和膨胀,这即是说国际法规管的事务范围或领域越来越多,国际法的规范的数量迅速增加。举例来说,这样的情况不但出现于经济、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也见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劳工保护、反恐怖活动、人权保障等领域。以人权保障为例,近二十年来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国家参加了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从而承担了国际法上的义务,在其国内遵守和实施有关的人权标准。这些人权标准是法律的准则,它们同时适用于很多不同国家,所以在人权保障这个领域,也出现了相关法律的全球化。

法律的全球化,不单是指上面提到的国际法的发达和膨胀,也包括全球化所导致的各国国内法的趋同化。这即是说,在某些领域,虽然国际法没有要求某个国家的国内法符合某些标准或接受某些规范,但是基于全球化的考虑,这个国家主动和自愿改革自己的国内法,使它的内容与其他国家的国内法的相关内容靠近,也就是中国大陆法学家所说的“与国际接轨”。例如,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吸引更多外商的投资和更多同外国人做生意,所以它们便大力进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国际接轨的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仲裁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并加强其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能力和执行判决的能力。因此,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制便会有趋同化的趋势。其实法律的趋同化不单是经济领域的现象,例如越来越多国家建立或加强其人权保障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法院在越来越多国家的社会里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便是在公法和政治领域内法律的趋同化的表现。

上面提到的两种层次的法律全球化,都促进了法学的全球化。全球化的法学研究的是全球化的法律规范,包括适用于很多不同国家的国际法规范和在很多不同国家都存在的在性质、功能和内容上类似的国内法规范,以及相关的司法制度、仲裁制度和其他与法制有关的机构、制度、程序和职业人员。法学的全球化意味著作为法学部门的国际法和比较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越来越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士已认识到这点,例如近年来一些国际上有名的法学院在课程改革时十分重视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课程,甚至把这类课程定为必修课[3]。

如果法学的全球化是对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突破,就是从国内法的规范扩展至全球性的法律规范,那么法学的跨学科化便是对传统法学的方法的突破,就是不只把法律看成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完整的、有其内在逻辑和内在联系的规范体系,并以规范的分析和诠释为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而把法律理解为一个比法律规范体系更复杂和更丰富的社会体系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并尝试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描述、分析、解释和评估法律规范,或甚至预测法律的运作,或甚至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法学的跨学科化的典型例子包括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法律与发展”的研究、用政治学方法来研究法院行为等[4]。法学的全球化是法学对全球化这个现象的回应,所以只能出现在全球化发生之后。法学的跨学科化是法学对其自身的理解和局限的突破,在一些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它的出现和发展早于法学的全球化。但是,对于法学本身来说,法学的跨学科化比法学的全球化的要求更高,因为法学的全球化只要求研究对象或范围的扩大,而法学的跨学科化则要求研究方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它的挑战在于法学研究的质变而不只是量变。法学的跨学科化可以理解为法学本身的发展的内在要求,因为一个学科的发展离不开研究方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另一方面,法学的跨学科化也是当代学术发展的要求,因为当代学术越来越认识到,结合不同学科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来研究同一问题,对于深化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往往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甚至可以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我这里谈的法学的跨学科化主要指使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5],至于在法学研究中使用传统人文学科的方法——例如历史研究和哲学研究的方法,在传统法学中早已有这样的做法: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或法律哲学等学科便是使用传统人文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成果,而这些学科早已被承认为法学的组成部分、甚至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由此可见,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法学传统上比较接近人文学科,现代社会科学的兴起,发生于法学和文史哲等传统人文学科发展成熟之后。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法学的跨学科化是二十世纪较后期的发展,在很多国家,这种发展还没有达到比较成熟或形成学术共识的阶段。

以上谈的当代法学的全球化和跨学科化,是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学研究中可以观察到的两种趋势,但在不同国家,法学的全球化和跨学科化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主要取决于法学在有关国家的发展状况以至这个国家的国情。现在让我们看看中国大陆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全面废除了中华民国时代的法律,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大陆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个时候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和法学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很大。但是,自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直至文革时代的结束,法制建设受到忽视,在文革时法制甚至成为被打击的目标之一。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时代,是中国大陆的法制全面重建的关键时刻,正如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成绩,中国大陆过去三十年的法制建设的成绩也是不错的。美国哈佛大学专门研究中国法的William Alford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说:“No other majormodern society has endeavored in so short a time to reconstruct its legalsystem in so extensive and novel a fashion.”[6]他甚至把中国的这个法制建设的事业同万里长城的建造相提并论[7]。但是,我觉得从宏观的“大历史”的角度来看,三十年是只是很短的时间。环顾世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西方国家的法制都是过去几百年来法制连绵不断的持续发展和经验累积的产物,他们没有像中国一样经历过历史断层。有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1993年发表《中国大历史》一书[8],回顾了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也特别分析了中国现代史的结构和发展逻辑,我特别留意他的这一段话:“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制生活人士的黄金时代。他们有极多机会接受挑战,尽量创造。”[9]我同意这种宏观历史观点,所以过去三十年不过是中国现代史上法治建设的黄金时代的开端,这些建设和这个时代还要持续几十年。反过来说,现阶段的中国大陆法制还是一个处于发展过程的初级阶段的、不算是十分发达或成熟的法制,相对于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制,还相对落后。我认为中国大陆不单在经济上或国民人均生产值或收入上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制发展水平上或者法制现代化上,中国大陆也属于发展中国家,前面的路仍然很长。

这就是说,今天中国大陆的法制是一个发展中的、尚未十分发达、先进或现代化的法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法制。我认为当代中国大陆法学的发展必须建基于这个认识,从而确定自己的任务和在研究问题上的优先次序。举例来说,相对于西方国家,当前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体系还相对简陋,在某些领域的权利保障不足,在某些方面法治精神尚未确立,执法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也有待提升。在这情况下,传统的重视研究本国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具有高度本土性和学科自主性的法学在中国大陆还是十分需要的,有起其重要的实际价值,它未来的发展空间也是很大的。另一方面,中国既身处于全球化的时代,它的法学当然不能回避全球化的挑战,所以在重视本土化的同时,中国大陆法学也应发展它的全球化的维度。此外,中国大陆法学也应发展它的跨学科化的维度,这将有助于中国法学家对中国作为一个在全球化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思考怎样发展出一个符合国情的法律规范体系。


 

最后,我想谈谈邓正来教授在2005年以来发起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10]。我认为这场讨论是十分有意义的,大大丰富了我们对有关问题的思考。邓教授批评当代中国法学受到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因而忽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探索和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他主张我国学者不应继续毫无反思地被西方“现代化范式”牵著鼻子走,而应努力去开启一个不单有“主权的中国”、更有“主体性的中国”的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里,我们要重建我们的价值系统和社会秩序,我们要在全球化的“世界体系”中找到我们的位置,我们更要培养和提高我们参与国际事务和各大文明之间对话的能力。虽然我不完全同意邓教授对于中国法学和“现代化范式”的严厉批评,但是我同意他对现代性和现代化的复杂性、可争议性和可塑造性的分析,我也完全认同他提出的课题的重要性,就是在这个西方文明在意识形态和话语世界上享有霸权的全球化时代,我们作为中国人应如何自处。在这方面我想同大家分享一些坚持中国文化的主体性的思想大师是怎样看待中国文明和西方文明的关系的。在1958年,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和张君劢四位儒学大师发表一份《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11],在宣言中他们一方面主张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另一方面,他们同时主张接受西方文化中的科学、民主和宪政,认为这样可以“使中国人之人格有更高的完成,中国民族之客观的精神生命有更高的发展”[12]。牟宗三先生说,法治、宪政、人权和民主等现代化的产物“虽先发自于西方,但是只要它一旦出现,它就没有地方性,只要它是个真理,它就有普遍性,只要有普遍性,任何一个民族都当该承认它。”[13]我个人认为,虽然现代化和今天西方的强势文明有其阴暗面,但是也有其光明面,也隐含了一些关乎全人类的命运和幸福的普世价值。当代法学所关注的个人人格尊严、人权、法治、宪政和民主,便属于普世价值,正如中国儒家所提倡的仁义、诚信、忠孝等美德,也属于普世价值。普世价值,无论来自西方或东方,北方或南方,都同样值得追求、发扬光大,并为它作出奉献。


[1] 参见朱景文,《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2006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邓正来,〈两种法学全球化观——中国将何去何从?〉,《法学家》(2008年第5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页118-126。

[2]参见J.Braithwaite and P. Drahos, Global Business Regulatio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8.

[3] 例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JD学位的一年级课程便引进了这种改革。

[4] 参见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2006年5月),北京:法律出版社。

[5] 同上注。

[6] William P. Alford, A Second Great Wall? China’s Post-CulturalRevolution Project of Legal Construction, 11(2) Cultural Dynamics 193(1999) at p. 193.

[7] 同上注。

[8]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1993年),台北:联经。

[9] 同上注,页349。

[10]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06年),北京:商务印书馆。并可参见拙作,〈中国法学往何处去〉,《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页11-14。

[11] 《宣言》原于1958年在香港和台湾发表于《民主评论》和《再生》杂志。中文全文后来以附录形式(题为「中国文化与世界」)收录于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1974年),台北:三民书局,页125以下(本文以下援引《宣言》时将以本书的页数为依据)。《宣言》亦收录于唐君毅,《中华人文与当今世界》(1975年),台北:学生书局;《唐君毅全集》,第四卷,第二部份(1991年),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张君劢:《中西印哲学文集》(1981年),台北:台湾学生书局,页849。并可参见拙作,〈儒家与民主宪政——从1958年《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谈起〉,收于范瑞平主编,《儒家社会与道统复兴——与蒋庆对话》(2008年),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页13-30。

[12] 引自《宣言》原文,见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前揭(注12)书,页158。

[13] 牟宗三,《政道与治道》(1991年增订新版),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新版序,页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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