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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二):实效主义合法性

2017-01-17 柯华庆 中华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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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二)



作者信息:

柯华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法理学研究所所长。已经出版《实效主义》《第三次变革》《论共同自由》和《论立宪党导制》等著作。实效主义法学与改革哲学和立宪党导制提出者,共同自由价值倡导者。邮箱:lawgame@263.net
微信:lawgame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发表关于“抵制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思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的讲话,引发部分民间人士强烈批评。实际上,拿中国特色当幌子,早已不能解决中国挨骂的问题,而恰恰是不自信的表现。柯华庆教授指出,要真正向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亮剑,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问题,重建社会主义政治正当性,夺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政治合法性的根基是公共利益原则,而资本主义宪治立足于第一波现代性,以人性恶为起点,通过党争民主和三权分立限制政府权力,恰恰易被党派所利用,应用到多民族的大国中只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国家分裂;社会主义宪治立足于第二波现代性,试图重建德性政治,这必然依靠一个有德性的党领导国家服务于公共利益,形成党导民主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存的党导法治体制。党导民主制是社会主义理念下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立宪党导制则是中国宪治的必然归宿。


注:本文七万字以上,曾以《党导民主制:德性民主政治的建构》提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召开的“中国治理模式研讨会”(2016年10月21日)和提交中山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中国立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2016年11月19-20日)。中华好学者将陆续推送全文,请持续关注。 


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 中共领导权的合法性: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

1.1、中共领导权合法性问题

1.2、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

1.3、意识形态领导权

第二章 实效主义合法性

2.1、政权合法性

2.2、合法性的三个方面

2.3、实效合法性

第三章 现代性与德性政治

3.1、从施特劳斯热说起

3.2、现代性与民主

3.3、卢梭的德性政治:公意

3.4、黑格尔的德性政治:国家

3.5、马克思的德性政治:共产主义

3.6、社会主义的德性政治:党导民主制

3.7、德性与人性

第四章 政党与民主

4.1、华盛顿为什么反对组党?

4.2、政党为什么必要?

第五章 党争民主制与消极自由

5.1、党争民主的逻辑

5.2、党争民主的发展

5.3、党争民主制的价值:消极自由

第六章 党导民主制与共同自由

6.1、从麦迪逊的观点说起

6.2、多元劳动价值论与共享分配

6.3、党导民主的民主性

6.3.1 引导式民主

6.3.2 融合式民主

6.3.3 金字塔式民主

6.4、党与人民:共容利益体

6.5、党导民主制的价值:共同自由

6.6、党导民主制与中国

6.7、党导民主的缺陷

第七章 立宪党导民主制

7.1、立宪的党导民主制

7.2、立宪党导国

第八章 历史是否终结?

8.1、福山的转变

8.2、历史终结于共产主义

结语:现代社会主义宣言


1.3 意识形态领导权


意识形态领导权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领导的实质是被领导者的同意。葛兰西指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1],服务于公众并获得公众的支持是国家合法性的根源。一旦失去了公众的认同,国家就会发生危机,这种危机是“‘权威的危机’。而这也就是领导权的危机或整个国家的危机。”[2]在葛兰西看来,“意识形态领导权”理论的实质是“文化领导权”,它是统治阶级通过“非暴力”的形式,使被统治阶级信仰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意识形态领导权具有如下内涵:[3]第一,非强制性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基本特征。资本主义不仅仅是政治和经济上的,也是文化上的。资本主义以其特有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全面控制人们的心理,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大脑,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下党争民主和三权分立是必然的制度设计。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渡过一次次危机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意识形态深入人心。资本主义国家通过“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将它们的意识形态植入到被统治阶级的内心世界中,这种核心价值体系已经像“水泥”一样形成坚固的保护层:“在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得当,国家一旦动摇,稳定的市民社会结构立即就会暴露。国家不过是外在的壕沟,其背后是强大的堡垒和工事。”[4]意识形态的非强制性具有信仰性、捍卫性和话语性。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非强制性、非暴力性表明,统治阶级的统治靠的不光是暴力、强制等硬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意识形态和文化的软统治,软统治的主要功能是,使人们相信,他们所维护的制度是最合理的,是最体现人们利益的。第二,意识形态领导权之所以是非强制性的,是因为它的无意识性。葛兰西精辟地指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已经深深地植入到被统治阶级的内心世界,已经成为常识,在这样的情况下,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无法形成,这是无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失败的主要原因。即使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领导权仍然猖獗,导致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也在威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代中国社会“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的普遍存在说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无意识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缺乏。第三,阶级性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本质之一,但意识形态领导权却不是以阶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普世价值”的形式出现。资产阶级从来没有说过自己的意识形态领导权,而总是声称自己代表全人类的普遍利益。第四,意识形态领导权从根本上说是权力问题。第五,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具有天然的相互衍生关系。意识形态背后总是受某种政治权力、利益支配的,事实上是权力在这里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掌握着世界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是社会主义中国挨骂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重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正如美国是资本主义的领头羊,中国现在是社会主义的领头羊,重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重任落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的肩上。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探寻。我们必须解释:为什么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为什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体制应当是党导民主制?为什么社会主义要制度集权?我们需要的自信不应该是所谓“文明国家”自信、皇权制度自信、儒家文化自信,也不是“中国特色”自信,而应该是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社会主义理论自信、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中国共产党必须将社会主义政权合法性提升到与资本主义政权合法性全面竞赛的高度。

 

第二章 实效主义合法性

 

权力是基于能够褒奖或惩罚人而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权威是基于他人承认有服从的义务而影响他人的权利,正当性或合法性将权力转化为权威。国家虽然掌握着军队和警察等暴力工具,但是其统治的有效性仍然依赖于国家政权在大众心目中的合法性,让民众心服口服。

 

2.1 政权合法性与美德


政权只有为全社会的利益而非为统治者的私利而运作时才是合法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对此都有经典论述。柏拉图认为,城邦最高的美德是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建构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理想国。柏拉图认为,很少有人能明智地利用其财产,如果正义是有益的,我们就会被迫要求每个人只应拥有“适度的”、于其有益的东西,我们不得不要求废除私有财产,实行共产主义。只有极个别的人将能够明智地确定每个人利用什么以及利用多少才是有益的,唯有智慧超常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就得要求由智慧者即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来统治社会,行使绝对权力。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于其灵魂有益的东西的技艺,正义意味着公益精神。正义的城邦将是一个工匠社会,每个人都有一份工作,不仅做得好,而且全力以赴,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只为他人利益或只为公益。理想国可以说是由哲学家领导的共产主义社会。在《政治家》中,柏拉图设想了现实的次优的法治国家。柏拉图认为,法的统治次于活生生的智力统治,因为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不可能明智地在所有无限复杂的具体情况下确定何者是正当的:只有在现场的明智者才能正确地决定当下的具体情况中何者是正当的。法律是必要的,因为少数明智者不可能总守在无数愚人身边,告诉其中的每个人怎样做是合适的。所以,法律,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是明智者个人统治之蹩脚但必不可少的替代物。柏拉图将法治下的不同制度进行了排序:守法的民主制次于守法的少数人的统治(贵族制),也次于守法的一人统治(君主制),但无法的民主制优于无法的少数人统治(寡头制),也优于无法的一人统治(僭主制)。柏拉图实际上既肯定了理想状态下的哲学王君主制,也提出了现实条件下的政体命题:法治的君主制是现实中最不坏的政体,我们不妨称其为柏拉图命题。“无法”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或习惯,而意味着政府习惯于漠视法律,特别是意在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5]柏拉图设想的立法必须关注美德,关心人类灵魂的卓越,在美德中正义和智慧最高。[6]


亚里士多德则将“为共同体利益行事”作为判断优良政体的标准。他根据“谁统治”和“为了谁”将政体分为六种:由一个人、一个小群体和多数人掌握权力,在每一种情况下,统治者又可以是为了统治者利益行事和为了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分别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应该为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的,但实际上统治者可能为自身利益行事,所以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分别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变体。[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是否是优良政体不在于统治者的人数,而在于是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行事还是为了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亚里士多德崇尚法治。法治要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8]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9]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亚里士多德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与柏拉图的基本上相同。


孟德斯鸠亦强调优良政体须由美德支撑。他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根据全体人民还是部分人民之别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10]孟德斯鸠的君主政体与亚里士多德的君主政体相同,孟德斯鸠的专制政体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僭主政体。孟德斯鸠的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则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和贵族政体。孟德斯鸠忽略了亚里士多德的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也许在孟德斯鸠看来,共和政体都是优良的政体。孟德斯鸠在他的体系中更加强调美德的重要性。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无需很多道义便可维持或支撑。君主政体中的法律,专制政体中君主高扬的手臂就能够解决和控制一切,君主政体需要荣宠,专制政体需要畏惧,而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则需要美德。可以合理推知,没有美德支撑的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也就对应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孟德斯鸠所说的美德是什么呢?“这种美德可以定义为爱法律和爱祖国。这种爱要求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的一切美德均源于此,因而也可以说,个人的一切美德也就只是先公后私而已这种爱尤为民主政体所特有,只有在民主政体下,政府才被委托给每一个公民。政府如同世界上的万物一样,要想保存它,就得爱护它。因此,在共和政体中,一切都依赖于确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爱,教育应该关注的就是激发这种爱。要让儿童具有这种爱,可靠的办法是父辈们自己先有这种爱。”[11]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基本相同:政体是否优良不在于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而在于统治者是为了统治者利益行事还是为了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


在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看来,共和政体,不管是多数人的共和还是少数人的共和,民众的美德都是其有效运转的基础。缺少美德支撑的民主政体会有什么后果呢?“美德不复存在时,野心便侵入能够接受它的那些人的心中,贪婪则渗人所有人的心中。欲望改变了目标,过去喜欢的现在不喜欢了,过去因为守法而获得了自由,如今则以自由来抗击法律。每个公民都好像是从主人家里逃出来的奴隶。过去的准则如今被视为戒律,过去的规矩如今被称为束缚,过去的审慎如今被视为胆怯。节俭被看作贪婪,而占有欲却不再被视为贪婪。个人的私产过去汇集成公共金库,如今的公共金库却变成了某些人的私产。共和政体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从此仅仅只是若干公民的权势和大众的许可。”[12]缺少美德支撑的民主政体正是当代很多国家党争民主制运行的现实。相较要求一个君主具有美德和要求少数贵族具有美德,显然要求全体人民都具有美德最难。现实中的民主制被诟病也就毫不奇怪了。

 

2.2 合法性的三个方面


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其为全社会的利益而非为统治者的私利而运作和一国民众对于该政权的认可。其中民众的认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是基于一个被民众广为信仰的价值体系,那么这个国家的统治是基于意识形态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是通过一个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程序而产生,那么这个国家的统治则基于程序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向民众提供了他们所满意的物品,那么这个国家的统治则基于绩效合法性。[13]我们可以将三种合法性称为事前合法性、事中合法性和事后合法性。因为合法性实质上是民众认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按照各阶段的不同,我们也可以将意识形态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称为事前民主、事中民主和事后民主。


意识形态合法性是事前合法性和事前民主,为国家统治提供道德性的依据。道德性依据既要来源于现实又要高于现实,这样才能让人信服,因为人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事前合法性(事前民主)可以通过调查民众的信服情况而得知,但事前合法性需要转变为现实可以检验到的才行,所以需要事中合法性(事中民主)和事后合法性(事后民主)。

 

2.3 实效合法性


民主制度的合法性的最终检验标准应当是改善国民生活和提升人类德性水平的绩效合法性。实效合法性就是绩效合法性,它是由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也就是价值合法性和制度合法性)所决定的。


一种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在于其是否真正实现了它想要实现的价值,实际效果是检验制度的最终标准。制度应该遵循实效理性,实效理性不仅仅是价值理性,也不仅仅是工具理性,而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在制度实效主义者看来,与意识形态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绩效合法性相对应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或者合法性在于三点:价值、具体的制度和实效。而制度设计本身又必须考虑目标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起点和约束条件。[14]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在讨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适用时都考虑到了国家的大小、地理、法制和民情等多种因素。各种政治制度都有优劣,不同的制度适用于不同的条件,也许我们只有在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采取君主制的原因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理解民主制。例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美国之能维护民主制度,应归功于地理环境、法制和民情。”“这三大原因都对调整和指导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贡献。但是,应当按照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只有美国人特有的民情,才是使全体美国人能够维护民主制度的独特因素。”[15]中国近代史也充分证实了这个道理。历史学家钱穆说:“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合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力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成长。换言之,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辛亥前后,人人言变法,人人言革命,太重视了制度,好像只要建立制度,一切人事自会随制度而转变。因此只想把外国现成制度,模仿抄袭。甚至不惜摧残人事来迁就制度。”“就历史经验论,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历史上一切以往制度俱如是,当前的现实制度,也何尚不如是。我们若不着重本身人事,专求模仿别人制度,结果别人制度,势必追随他们的人事而变,我们也还得追随而变,那是何等的愚蠢。”[16]悲哀的是,一百多年后的今天,教授们仍然只关注制度本身而忽视制度设计的目标、起点和约束条件。为什么教授们常常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因为他们不了解实际事务也不对实际事务负责任,所以常常是教条主义者。[17]据说实用主义奠基人詹姆斯曾经说过,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研究这一问题的教授们。法学家庞德对此的理解是:“他这样说,是指的像医药和法律这类实际活动。在这些实际活动中,从事实际业务的人不断地与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实保持接触。他从经验里得出他的观念,而且必须经常加以改变,并改造他的理论,使其适合于必须应用这些理论的事实。另一方面,教授却从其他人的关系中去认识那些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实,并且假定这些东西都是别人给与他的。他从这些事实中进行概括并整理出各种概念和理论来,然后再从中推论出更多的概念和理论;根据这些事实;他建立起一套顽强的、违反生活和自然界事实的和非常固执的教义,并企图使生活和自然界符合他的理论模型。对于我们从事各门社会科学的人,这种看法包含着一个警告。”[18]如果我们将其中提到的法律推广到具有一般性的制度,詹姆斯的警告同样适用。制度实效主义的天敌是教条主义,教条主义是从前提进行推理,实效主义是面向目标的推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19]


作为制度实效主义统一体的三种合法性常常被孤立的看待,如此建立的政权合法性是残缺不全的。党导民主制的正当性建立在意识形态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相统一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党导民主制必须在意识形态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三个方面与党争民主制进行竞争。而其中最基础的是意识形态合法性,也就是价值层面的正当性。名不正则言不顺,一种制度如果无法从价值层面为自身辩护,就丧失了立足的根基。现代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奠基于第一波现代性,因此对第一波现代性的批判与超越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起点。




[1]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17页。

[2]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58页。

[3]孙民:《政治哲学视阈中的“意识形态领导权”》,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0-240页。

[4]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4页。

[5]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6]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5-139页。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页。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1页。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7-18页。

[1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7-48页。

[1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2页。

[13]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载《二十一世纪》第134期(2012年12月号)。

[14]详细论述参见柯华庆、刘荣:《论立宪党导民主制》第一章“制度方法论”,载《战略与管理》2015年第7期。

[15]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54、358页。

[16]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12年版,序1-2页。

[17]熊彼特将知识分子定义为“一群挥舞说话和写作力量的人,他们不同于其他做同样事情者的特色之一是他们对实际事务不负直接责任。这个特色一般又是另一种特色的原因——他们没有实际事务的第一手知识,这种知识只有从实际经验中获得。”参见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建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0-231页。

[18]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页。

[19]详细论证参见拙作:《实效主义》,特别是第二章“论实效主义的探效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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