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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八):弱者,强者,最强者

2017-01-23 柯华庆 中华好学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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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八)



作者信息:

柯华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法理学研究所所长。已经出版《实效主义》《第三次变革》《论共同自由》和《论立宪党导制》等著作。实效主义法学与改革哲学和立宪党导制提出者,共同自由价值倡导者。邮箱:lawgame@263.net
微信:lawgame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发表关于“抵制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思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的讲话,引发部分民间人士强烈批评。实际上,拿中国特色当幌子,早已不能解决中国挨骂的问题,而恰恰是不自信的表现。柯华庆教授指出,要真正向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亮剑,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问题,重建社会主义政治正当性,夺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政治合法性的根基是公共利益原则,而资本主义宪治立足于第一波现代性,以人性恶为起点,通过党争民主和三权分立限制政府权力,恰恰易被党派所利用,应用到多民族的大国中只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国家分裂;社会主义宪治立足于第二波现代性,试图重建德性政治,这必然依靠一个有德性的党领导国家服务于公共利益,形成党导民主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存的党导法治体制。党导民主制是社会主义理念下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立宪党导制则是中国宪治的必然归宿。


注:本文七万字以上,曾以《党导民主制:德性民主政治的建构》提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召开的“中国治理模式研讨会”(2016年10月21日)和提交中山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中国立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2016年11月19-20日)。中华好学者将陆续推送全文,请持续关注。 


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 中共领导权的合法性: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

1.1、中共领导权合法性问题

1.2、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

1.3、意识形态领导权

第二章 实效主义合法性

2.1、政权合法性

2.2、合法性的三个方面

2.3、实效合法性

第三章 现代性与德性政治

3.1、从施特劳斯热说起

3.2、现代性与民主

3.3、卢梭的德性政治:公意

3.4、黑格尔的德性政治:国家

3.5、马克思的德性政治:共产主义

3.6、社会主义的德性政治:党导民主制

3.7、德性与人性

第四章 政党与民主

4.1、华盛顿为什么反对组党?

4.2、政党为什么必要?

第五章 党争民主制与消极自由

5.1、党争民主的逻辑

5.2、党争民主的发展

5.3、党争民主制的价值:消极自由

第六章 党导民主制与共同自由

6.1、从麦迪逊的观点说起

6.2、多元劳动价值论与共享分配

6.3、党导民主的民主性

6.3.1 引导式民主

6.3.2 融合式民主

6.3.3 金字塔式民主

6.4、党与人民:共容利益体

6.5、党导民主制的价值:共同自由

6.6、党导民主制与中国

6.7、党导民主的缺陷

第七章 立宪党导民主制

7.1、立宪的党导民主制

7.2、立宪党导国

第八章 历史是否终结?

8.1、福山的转变

8.2、历史终结于共产主义

结语:现代社会主义宣言




5.2 党争民主制的适用


党争民主制度在现实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需要放在具体的历史时代背景下来分析。达尔总结古希腊民主秩序的六项要求:第一,公民利益之间必须足够和谐,以便他们能够分享并按照一种强烈的普遍善的感觉行事,这种普遍善不会与个人的目标或利益存在显著矛盾。第二,公民必须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特征,否则就会产生政治冲突并在公共善方面产生明显的分歧。第三,公民团体必须相当小。第四,公民们必须能够召开公民大会并直接以及政策的决策。第五,公民参与并不仅仅限于公民大会,也包括对城邦管理的积极参与。第六,国家必须保持充分的自主性。[1]由于全球化,现代国家,特别是相对小的国家不满足第六个条件。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满足第三、第四和第五个条件。现代国家人口比较多,代议制民主的伟大发现取代了古希腊直接民主,从而从城邦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的解决方案消除了古代民主国家的规模限制。代议制民主制通常是通过政党制度实现的。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加,公民在地域忠诚、族群身份、宗教信仰、经济水平、政治信仰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差异,第一和第二个条件很难得到满足,代议制民主表现为党争民主模式,在现实中表现为政治冲突和分裂。为什么党争民主制能够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呢?首先,党争民主在单民族国家不会导致分裂。民族国家的建立是基于兄弟般的博爱。所有的公民应该像兄弟一样相互支持,如果有必要的话,甚至可以相互献出生命。团体被理解为一个大的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强烈的忠心的大家庭——民族。民族,作为相信有着共同身份的人的团体,要求有通过协调一致的政治行动决定他们的共同命运的权利。[2]博爱是民族国家的先决条件,它能产生共同目标和利益。某些共同目标和利益被视为建立民主国家的前提条件。美国民主政体理论的主要学者之一的达尔继承了约翰•密尔的观点,认为越是同种民族,越容易实行民主政体。[3]由于单民族国家人民的共同价值,不同党派的价值差别并不大,党争民主能够满足人们选择的自由,然而被选择的主体不会有多大差别,因而党争民主是不可能分裂的。然而,在多民族国家,民主就很难适用。博爱仅存在于部族之间,并没有超越种族或部族的鸿沟,因为博爱并没有产生于全体国民之间。此时需要有比博爱更宽广的团结精神来统一国家。其次,党争民主制适用于具有选举权的人实质上是同类人。西方发达国家对民主的进程持有的谨慎态度表现为对选民的要求,长期以来具有选举权的只是白种有钱男人,女人、有色人种、穷人和外来人口都被排除在外。党争民主也不会导致分裂,因为不同党代表的都是同一类人的基本利益。再次,在普选制下的党争民主有一个中产阶级群体占主导地位,也不会导致分裂。到了十九世纪中叶,由于经济繁荣、教育普及程度扩大、交通通讯速度加快、人口流动性提高等,民主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股历史潮流正符合托克维尔在一百年前所预测的社会发展趋势。在托克维尔看来,身份平等“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4]直至1965年美国才最终实现“一人一票”的普选制。普选制民主制度是建立在近代以来科学技术和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是以中产阶级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根本支撑和社会基础的。


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国家推销普选制民主时,好像忘记了党争民主制的适用条件。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人民还没有解决基本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之时强行推行党争民主制。发展中国家缺乏一个中产阶级群体,选举者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的不足,导致党派林立,社会的动荡不安。近一百多年来发展中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个道理。二战结束之后,亚非地区的殖民地先后获得了国家独立。非洲大多数国家独立之初基本上采取普选制,但没过多久,这些国家普遍政治衰败、经济停滞甚至倒退、人们生活水平下降、社会动荡不安,于是乎各种威权政府或者军事政权替代党争民主制成为这些国家的选择。拉丁美洲和东亚各国则更多采取威权主义,即由精英主导的集权体制带领国家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实行党争民主制的第三世界国家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这是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很多民众不具备民主的能力,中产阶级不够强大。倘若此时采取普选制民主制度,给予民众广泛的民主权利,党争民主制劣性的一面就会充分展现出来,例如对现有社会结构的强化、民主情绪的捉摸不定导致的非理性结果等等。


党争民主制通过程序性的选举满足了大众权力欲的冲动。罗素有言:“只有认识到爱好权力是社会事务中重要活动的起因,才能正确地解释历史——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历史。”“权力欲的冲动有两种形态:在领袖的身上是明显的;在追随领袖的人身上是隐含的。当人们心甘情愿地追随一个领袖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依仗这个领袖所控制的集团来获得权力;他们感到领袖的胜利也就是他们自身的胜利。大多数人觉得自身没有能力把他们的集团导向胜利,于是就想获得一个智勇兼备足以成就丰功伟绩的首脑。”[5]


党争民主制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转化为程序合法性,甚至于通过程序合法性来倒推意识形态合法性。通过定期竞选,党争民主制将人们的激情吸引到民主选举之中,通过程序合法性带来国家政权稳定性:第一,一旦国家元首首脑是由民选产生,只要选举被认为是公正的,执政者即使在上台后表现很差,也不会影响政府执政的合法性。用通俗的话说,在绩效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如果将统治建立在绩效合法性的基础上,当官如果不为民作主,就有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而在程序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如果将统治建立在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当官即使不为民作主,也至少得当完一届才能回家卖红薯。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合法性大大减低了民众对政府执政施加的压力。第二,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即使有执政者被赶下台也不是什么大事。因为程序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把政府和政体分开了。政府即使垮台,政体也不会受到根本性的动摇。第三,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民众的不满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常规程序的政府更迭而得到缓解。一旦民众有了选择权,他们就难以联合起来进行革命,这也给国家政权带来了稳定性。第四,一旦即使当官的不为民作主也没有马上就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的时候,公开批评国家领导就不是什么大事了,这就给言论和结社自由提供了基础。自由同时也约束了人民的行为,缓解了社会矛盾,从而构成了政权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6]这是因为言论和结社自由让社会上各种思想及利益的交流和竞争,使人们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对社会现状有了现实感受。同样重要的是,一旦有了言论和结社自由,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势必会导致不同社会组织在利益和观点上的分化,这些组织的互相牵制使得任何全民性的革命运动变得不大可能。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程序合法性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这种工具理性有可能将价值理性掏空。选举民主将正当性完全建立在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而不能真正实现共同体的利益。经过竞选选出来的议员和国家领导人虽然不会是笨蛋,但却常常是只会花言巧语但毫无执政能力的人。尽管选举民主选出来的领导人在执政过程中的政绩还要经受事后民主的检验,但只要不犯下酿成执政危机的重大错误,检验结果再差也要当满一届,也不能保证下次选出来的领导人能好到哪里去。总之,现代党争民主制不过是通过程序性的规则提供了一套选择领导人的机制,不过提供了“愿赌服输”的程序。党争民主制通过程序性获得合法性,从而在同民族、同阶层或者中产阶级占主体的条件下能够马马虎虎运行。

 

5.3 党争民主制的价值:消极自由


本来程序仅仅是实现价值的工具,党争民主制却将最终判断政权合法性建立在程序合法性上,这是本末倒置。那么,党争民主制到底实现何种价值呢?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共同构成资本主义民主的核心,其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


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通过限制和削弱政府权力来实现消极自由价值。党争民主制通过党派之间的竞争、监督和拆台来限制党派的权力,从而限制政治权力,而三权分立制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政府十七次关门风波就是其典型表现。


政治体就像人体一样,三个头的人体是难以行动的,三个头的政治体也是没有办法有所作为的。我们为什么要设立三权分立制呢?三权分立制有理论上的和实践上的之别。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基于人性本恶的假设,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7]“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国家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8]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立,任何权力的合并都会导致权力滥用,会对民主和公民的政治自由造成威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9]基于此,孟德斯鸠认为最可靠的政府形式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得以分立的政府,三权相互独立、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人或团体行使,并力求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从而遏制权力产生的恶。许明龙指出,法文中séparation despouvoirs的本意是“三权分离”或者“三权分配”,严复将其译为“三权分立”不妥,因为“三权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权鼎立”,分庭抗礼,这正是中国人通常理解的。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的 séparationdespouvoirs的本意,并不是主张把三种权力绝然分开,将一种权力完全交由一个机关执掌,三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张合理配置权力。[10]现实中的政府也不可能做到三权分立。美国宪法普遍被认为是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设立的,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当年,美国联邦宪法在由各州表决通过之前,一些较有名望的宪法反对者所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之一就是认为宪法违反了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的政治原则。麦迪逊为宪法所做的辩护是耐人寻味的。首先,麦迪逊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因此,如果联邦宪法真的被指责为积累权力,或混合权力,或具有这样一种积累的危险倾向,那就不需要再用其他论据来引起对这个制度的普遍反对了。”[11]这似乎是支持三权分立。然而,麦迪逊接着说,“英国宪法之于孟德斯鸠,犹如荷马之于叙事诗的启蒙作者。……最粗略地看看英国宪法,我们必然看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决不是完全分立的。行政长官是立法机关的一个主要部分。”[12]麦迪逊引用我们上文引用的孟德斯鸠的话后接着说:“他说这些话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13]也就是说,麦迪逊认为,三种权力可以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而且麦迪逊以赞赏的口吻引述新罕布什尔的宪法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或者像同那个把整个宪法组织连成一个团结和睦的不可分解的纽带的联系链条相一致的彼此分立。”[14]美国联邦宪法是要实现将各州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总体看是强调集权的宪法。这也可以从麦迪逊所坚持的原则看到:“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15]政府要能管理被统治者必须集权,政府管理自身需要分权,因此麦迪逊的原则是集权基础上的分权。[16]


赵心树认为,美国政治制度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工”:“一个政府,三个分支”,政府三支分工合作,即俗话说的“一棵大树三条杈”。“三权分工”的基本思路是,以法律手段对每一个职位进行严格的限权,然后“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在每个职位上安排一个官员,并以法律手段进行明确的授权。也就是通过精细分工、明确授权、严格限权来努力实现既限制专权,又限制扯皮的目标。赵心树指出,中国学者传统上用“三权分立”来概述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失偏颇,造成了许多人对西方制度的一种片面的印象。[17]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强者必须分权。同样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霍布斯在《利维坦》指出揭示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权力,社会将会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拥有无限的自然权利。但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为了求得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就必然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就会互相压制和互相摧残,成为仇敌。所以,集权是必要的。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强者(组织或个人)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以维护弱者不受强者的侵犯,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当然,最强者也可能会同时侵犯强者和弱者。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强者必须分权。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


总之,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的制度设计对保持政治权力的强大方面一直持谨慎态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力无疑是必要的,但仅仅维持在“守夜人”的角色范围,起到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为资本的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这也是为什么今天的西方国家的政府普遍都已经突破“守夜人”的角色并持续扩权的主要原因。


社会关系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体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对所有强者和弱者形成威慑,对于强者进行约束,对弱者进行保护,同时又对作为最强者的政府权力进行适当分工,但一定要保证分工后的权力毫无疑问是最强的,否则就可能“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效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而非形式上的确立。合理的政治体制应该是分权与集权的有机结合,要有效实现消极自由权利,分权是必要的;要有效实现积极自由权利,集权是必要的,然而需要制度化的集权,而且需要适度,而党导民主制正是这样的制度。



[1]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10-11页。

[2]托佩尔韦恩:《宪政的理念》,聂资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6-7页。

[3]托佩尔韦恩:《宪政的理念》,聂资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页。

[5]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载《罗素文集》(第5卷),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页、第10页。

[6]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载《二十一世纪》第134期(2012年12月号)。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页。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186页。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译者附言第103页。

[1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0-291页。

[12]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0-291页。

[13]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2页。

[14]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3页。

[1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12页。

[16]我们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麦迪逊的身份和态度。麦迪逊被尊为“美国宪法之父”,制宪会议开始时,他极力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全国政府”;在制宪会议上,他受到邦权派的强烈抵制,参与写作《联邦论》时,他已变为一个联邦论者,或联合论者。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序第4页。

[17]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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