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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九)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

2017-01-24 柯华庆 刘荣 中华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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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


题  词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罗尔斯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孔    子

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

                                   ——柯华庆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自由:能力、权利与内心

1.1.有限自由意志论

1.2.自由的三重含义

1.2.1.自由能力

1.2.2.自由权利

1.2.3.自由内心

1.2.4.自由能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

1.3. 积极自由权利与消极自由权利

1.3.1.哲学探讨

1.3.2.现实实现

1.4.共同自由权利

第二章 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

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思维

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

2.3.谁的积极自由权利?谁的消极自由权利? 

2.4.合作的社会

第三章 科斯式自由观

3.1.三个时代的自由观

3.2.社会性即外部性

3.3.科斯式自由观与庇古式自由观

第四章 共同自由原理

4.1.共同富裕是共同自由的基础

4.2.自由能力制衡原理

4.3.制度侵权理论和偶然性

4.4.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

4.5.中庸原理

第五章 实现共同自由之路

5.1.共同自由是一种价值

5.2.知行合于效

5.3.民主与自由权利

5.4.宪政与自由权利

5.5.法治与共同自由

第六章 共同自由教义的应用:劳资关系

后记



正  文

4.4. 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

共同自由既主张消极自由,也倡导积极自由,是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找到平衡区域。积极自由是要求他人有义务为自己做事情,积极自由是“成为自己主人的自由”,积极自由实际上就是弱势群体追求平等的权利。消极自由要求免于政府的干预,实际上就是放任权,因为人人生而事实上不平等,所以就成为了不平等权。所以,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在不平等与平等的关系。


事实上,人人生而不平等,人人生而不自由,这是从平等能力或者自由能力来看的。然而,自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家和政治家都在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这是从平等权利或者自由权利来看的,也就是说,是一种追求、一种理想。在现实与理想之间有巨大的鸿沟,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哪些鸿沟是可以填平的,而哪些鸿沟是不可填平的。也就是说,哪些平等是应该的,可以实现的,哪些平等是不应该的,是不可能实现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要求事实上不平等的人应该具有平等权利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表现。例如,男人体力强,女人体力弱,如果我们要求男女做一样的体力活就是不平等的表现。有人饭量大,有的人饭量小,我们平均分配粮食就是不平等的表现。有的人聪明努力,有的人愚笨懒惰,我们发同样的工资就是不平等的表现。不管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都应该以人性为基础。


人从一生下来就有区别,这种区别是遗传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改变。没有必要是因为要保留人种的多样性和每个人的独特性,多样性和独特性是社会分工合作的基础。除非进行人工受精或者试管婴儿,否则由于父母基因的千差万别生下来的婴儿肯定是不同的。不管是天生聪明还是天生愚笨,也不管是天生丽质还是相貌平平,我们都要接受这种事实。人生的最初环境是家庭,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将婴儿和父母及其他亲人分离,而应该使得这种亲情和家庭教育更加完善。但是婴儿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不仅仅是家庭,他同时也是社会的。国家可以给予生育孩子的家庭经济上的适当补贴,保证婴儿基本的食品和医疗保障,给予其父母以适当的育儿知识培训。人生的大环境是地域上的,有人生在大山之中,有人生在大海之滨,有人生在富饶之地,有人生在穷乡僻壤。尽管中国有“孟母三迁”的古训,然而这种迁移会使得人口密集于某一个地区,实际效果并非原初所追求的。当所有人聚集于富饶之地,富饶之地可能成为各种社会问题聚集之地。我们倒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来缩小不同地区的社会环境差异,我们可以“让一部分穷乡僻壤富起来”。


自从儿童开始接受幼儿园教育,国家就应该提供相对平等的教育,因为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教育权。这种平等权不仅仅体现在义务教育的范围内,更重要的是从教学设施、课程设计到任课老师等教育条件要相对平等。教育是一个家庭也是一个国家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常言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既说明教育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同时也说明教育是一种长远的投资。短视的家庭和短视的政府常常为了眼前的各种急切需要而放弃教育这个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投资。国家可以从资源相对于人口的稀缺性程度考虑实行或者不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然而孩子一生下来,国家就应该承担起将其培养成人的重任。教育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教育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作用再怎么被强调都不过分。教育不仅仅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也包括社区教育,实体图书馆,公共网络教育资源等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每个被教育主体的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必须是多元的和多维的,这种多元性随着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大学应该是完全放开的中立的各种理论交汇的地方,正所谓“兼容并包”。这是一个变化的社会,今天的知识可能明天就成为了垃圾。教育不是使人成为知识的存储器,而是训练其认知能力的,“教育在理智方面的任务是形成清醒的、细心的、透彻的思维习惯。”(杜威语)


一个人走上社会进入职场面临着起点是否平等的问题。完全的起点平等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的家庭所提供的机会是不同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教育过程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也已显露出来。然而我们可以追求相对的起点平等。正如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所倡导的,在公平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所有地位和职务应该对所有人开放,不分出身、性别、美丑、学历、宗教信仰、民族、国别等。所谓“英雄不问出处”,只看他们的能力和努力。


自然状态下是强者的少数人的自由,纯粹市场经济制度下是资本者的少数人的自由。共同自由一方面要求作为更强者的政府对于自然状态下的强弱进行平衡,另一方面要求对政府进行限制。政府对自然状态下的强弱进行平衡就是追求积极自由、实现平等权利。我们一再强调自由能力是自由权利的前提,否则自然权利是虚假的。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和智力上的判断能力是自由的基石。所以,共同富裕是共同自由的经济基础,平等教育权利是共同自由的智力自主的保障。共同富裕可以创造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可以保证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容易被收买。而平等教育权利培养公民选择未来的理性能力和选择政治领导人的能力。适度的市场经济制度是共同富裕的保证。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富裕,物质资源越多,自由度越高,而市场经济制度被证明是迄今为止创造财富最有效的制度。市场制度是以交易为主导的分工合作制度,它将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同时实现资源的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配置。所以维护市场经济制度是共同自由的基础。经济上的自由所导致的两极分化要通过民主政治进行适度纠正。


总之,我们可以大体上采取罗尔斯的平等与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既保证政治上的平等,同时保留在经济和社会权利上的差异化: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一系列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教育自由、结社自由、拥有有限财产的自由、不受非法任意拘捕和搜查的自由。基本自由不能以任何理由遭到剥夺,自由只可以因为自由的缘故而受到限制。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在公平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所有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保证了机会平等;不平等必须对社会中10%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保证了社会最底层的基本保障。


共同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与他人为了同一目标赛跑,也不意味着每个人与他人的能力平等,而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都有自我完善的机会。尽管我们不能抹杀自然上人人生而不平等,我们也要认同这种不平等应该获得不平等的待遇。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上,我们又要逐步追求平等权利,我们应该在自然上的差别与社会所追求的平等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我们大体可以说:


人生而不平等,但可实现共同富裕;

人生而不自由,但可实现共同自由。

 

4.5.中庸原理

把握共同自由的关键在于对自由度的把握,自由度是与时间、空间和主体相关的。正如孔子所言:“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共同自由遵循中庸原则。


共同自由应该是基于群体的自由。独裁者博弈的实验表明,不同民族、不同群体对于合作剩余分配比例的正义性观念是不同的。如果说美国人更加认同起点平等,那么中国人更加关注结果平等,我们的共同自由制度设计就应该与美国的有区别。教授面对教授时的言论自由与教授面对学生时的言论自由应该不一样,因为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言论可以偏激;后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应该尽量保持韦伯的客观中立性原则。


共同自由应该是动态的自由。自由并不是一潭死水的人工湖,而是活水奔流永不休的大海。每个人都可以在社会中去争取更多的权利和更多的自由,社会制度应该给予民众这样的机会。张贤亮对于贫富差距的看法为自由的动态性提供了启示。“我们的问题不在贫富差距。任何时候都有贫富差距。也不在贫富悬殊,而在于各个阶层当中是不是有流动性。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是能够把统治阶级,也就是弱势群体当中的优秀人物,不断地提升到上层人物,而且已经在上层的人物,也有可能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落到底层。……在制度上保证‘不分阶层、不分出身、不分财产,在人民中间挑选优秀人物’进入领导集团,并能把无德、无能,又无耻的官员及时罢免撤换。”流动性是保证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也是自由的基础。


共同自由是有差别的自由,是个性的自由。因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特的,共同自由支持个性主义。尼采在《我的大门的题词》中恰当地表达了这一理念:“我住在我自己的家里,从未学过任何人的任何样子。”惠特曼在《草叶集》中宣称人人都是独立的宇宙。在著名的《自助》中爱默生宣扬“嫉妒是无知,模仿是自杀”,“任何名副其实的真正的人,都必须是不落俗套的人。”在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文化中的个性自由在我们中国是比较缺乏的。中国人以与他人相同为荣,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物质上要求铲平,即“苟富贵,勿相忘”或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中国的铲平主义并不会导致真正的平等,铲平主义与特殊化相结合产生固定的阶层分化式的不平等。一方面,铲平主义也是讲究划一的,是求同的、求平的;另一方面,特殊化则是在大家都齐头的基础上搞特权,因此它是用按等级去做人——尊卑有等、贵贱有列、长幼有序——的方式搞特殊化。在精神上的铲平就是抹杀个性。中国人只欣赏一个人不脱离群众、不掉队,乖或者听话。换言之,就是“跟大家一样”。中国人是用“人言可畏”的方式去将别人铲平的。孙隆基将西方崇尚个性的文化称为是“个体发达的文化”,将中国抹杀个性的文化称为“个体不发达的文化”。


共同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共同自由是适度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是可以实现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终极的自由。自由应该是相对的。由于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所以自由总是相对于他人的自由。张佛泉所说的内心的自由是个体对自身权利和他人权利的感受,一个人的自由感受除了性格和修炼之外,主要来自于与他人的比较。有的人物质上非常贫困,但感到自由;有的人身价很高,然而感到不自由。这些不是社会制度能够解决得了的,社会制度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来自于与他人比较而产生的自由感受。如果社会权利的分配相对平等,人们的自由感受就多;贫富悬殊,人们的自由感受就少。如果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按照能力、努力或者对社会的贡献,人们的自由感受就多;如果是按照生在哪个地方或哪个家庭,恐怕人们的自由感受就少,因为这是人们所不能自我成就的。社会制度不可能使人完全平等,社会制度也不可能使人完全自由,然而社会制度可以使人相对平等,社会制度也可以使人相对自由。共同自由的相对性也要求,当一国的消极自由太少之时应该更多主张消极自由,当积极自由太少之时应该更多主张积极自由。


共同自由是基于社会化程度的自由。住在别墅中的人的自由与住在公寓中的人的自由是不一样的。人均占有资源很少的社会与人均占有资源较多的社会自由也是不一样的。共同自由依赖于人口的密度。


共同自由要求国自由与民自由的平衡。国自由是前提,民自由建立在国自由之上,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自由是一种整体自由,是积极自由。我们对自由问题的讨论常常是在民族国家内部进行的,这符合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体原则。然而联合国的建立使得自由具有国际性,这就是国际人权问题。《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国际人权。欧洲、美洲等地区性国际组织也有相应的人权公约。当各个民族国家以自身的特殊性来界定各种自由权利之时,联合国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常常以人权的普适性为理由为保护民族国家的人权而采取从经济到武力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否具有正当性?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犹如国自由与家自由。我们常常争论国家法与民间法、家族法或家法的冲突,国家法是在一国之内普适,而民间法只适用于某一地区或人群,家族法只适用于某一家族,家法只适用于某一家庭。当国家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多于家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之时,我们应该适用国家法。例如,义务教育法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必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如果某一家庭重男轻女,不让适龄女孩上学那么就违反了国家法,理应强制家庭让女孩入学。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如果一个国家内大多数家庭非常贫穷,需要靠女孩干活,而这个国家却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如果强制实施的话,家庭就会处于普遍的违法状态。也就是说,国家立法应该以现实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来进行立法。民族国家的法律是以暴力作基础的,如果不考虑效果它也总是可以被实施。国际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通常是以条约或公约形式存在,实际上就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契约。如果一个国家签署了条约或公约,那么该国家就应该受契约的约束力束缚。如果该国违反了契约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可以构成国际组织干预的理由。如果某一国家没有签署该条约或公约,那么干预的正当性就有问题。那么是不是就能容忍萨达姆时代的伊拉克政府可以随意对伊拉克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进行侵犯呢?这里存在一个何谓基本自由权利的问题。世界上的国家有发达贫穷之分,发达国家人民享受的基本自由权利恐怕在贫穷国家中的人民难以享受,尽管可能贫穷国家的政府希望她的人民能够享受得到。所以国际基本人权的规定不能以发达国家甚至于中等国家的基本自由权利为标准,否则会成为发达国家干预他国的借口,而应该以发展中国家能够实现的基本自由权利为标准。而且干预应该以联合国的决议为依据,同时以和平对话、协商、经济和贸易制裁为主,武力只能是最后的工具。要想有效保护共同自由权利,我们既要保护自由以免受到大门外的敌人的侵犯,同时也要保护自由以免受到来自政府的侵犯,还要保护自由以免受到同胞中强者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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