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力所学习例会简报
演讲主题:刑事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角色和定位
演讲者:高永峰律师
会议时间:2017-11-3
梳理本人办理过的及正在办理的案件,存在被害人代理人工作的巨大空间,若刑事被害人代理人角色和定位更明确,工作到位些,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代理效果,包括但不限于为被害人获得更大的赔偿。
案例1 罪名:合同诈骗罪;
标的:280万元;辩护律师、无罪辩护
被告人在关押期间一直想和对方联系并愿意给予100万元的赔偿,希望通过赔偿能够得到较好的结果。可惜,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只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联系过一次;其妻子要求对方律师与自己的律师进行沟通并给到了联系方式,可是被害人律师未进行联系。
案例2 罪名:合同诈骗罪; 被害人代理律师
被告人愿意赔偿并联系过被害人律师,但由于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新案情,案件被退回公安。该案正在处理中。
案例3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标的798万元;被告人律师、被判处一年五个月
被告人愿意赔偿且被告人律师之间进行过沟通;但由于上海对同一家公司的案件未统一到某个基层法院管辖,而是各自审理;因此,本案的法院对刑期作出了判决,但未对赔偿下论断。
受害人多达200人,却未聘请律师,只是建立了一个联系群;最后得到的赔偿也未能弥补所有的损失。
案例4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标的40万元;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目前未执行。
案件的整个过程,除了递交报案材料,无人与被害人联系;被害人主动问询也未得到答复,法院的判决书附件号称有被害人名单上有名字,但一年半过去了未有进展。
目前,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方面的考虑较多,而对被害人方面却少有问津;国家目前仍无将被害人权利上升至宪法权利高度的打算。在国外,相关法律中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了国家赔偿机制。公检法对被害人的权利有些漠然。譬如,预约了去阅卷但被拒绝。
办 案 技 巧 | |||
时机把握 | 从被害人的角度,谈赔偿建议越早介入越好;而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开始办理时不太愿意交涉,要到法院阶段才愿意交涉。但是,有些案件不一定能到法院阶段;可能会因检察院不起诉或公安撤案,被害人得不到赔偿。 | ||
赔偿多少 | 一般在侦查阶段交涉比较好。被告人,若产生恐惧心理或案件出现转机,是比较容易达成交涉。 | ||
交涉对象的选择 | 被害人自行交涉效果不理想,缺乏相关的能力。若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出面,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可能效果会好些。要借助公检法的力量,律师多与其进行沟通。 | ||
无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律师如何得到赔偿款,建议查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赔偿的谅解 – 由于被告人律师工作到位、动之以情,使被害人产生了放弃赔偿的想法;作为被害人的律师应做好把控。 | |||
区别 | 刑事和解 | 刑事谅解 | |
案件结果 | 不起诉,从宽处理 | 从轻、减轻处罚 | |
性价比 | 成本较低,解决大事 | 成本较高,解决小事 | |
风险 | 明文规定,无法律风险,有公力介入 | 自行处理,易踩“红线” | |
三、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对被害人的援助能否得到全覆盖,按最高检的观点认为需要一定数量的律师或能达成。个人认为,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为律师代理刑事被害人代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