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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有情怀的离婚判决书(最新版),值得一看!

2016-12-15 长江公益律师团

最近有一份号称

史上最有情怀的离婚判决书(最新版)

在朋友圈悄然传开

看完这个判决书

小编得出了三个结论

第一,真的很有情怀

第二,这法官还蛮有精力的

第三,一定是个女法官

不管怎么说,

还是推荐给大家开开眼界吧

不过在此之前

 小编先简要介绍下剧情 


男方


我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个不停,她多次离家出走,我曾去她娘家带她回来,嘿,她还不愿意!对我不闻不问也就算了,孩子也不管!我觉得,这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经多次沟通,也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日子事没法过了,我要离婚!还请批准!

女方


我不同意离婚!想离婚可以,答应我这些条件:孩子我抚养,你承担抚养费;把我的嫁妆还回来: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共出资9万,这样一算我要4.5万;把我的电脑、首饰还我,还有我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也还来。哼,答应我这些条件,我就考虑考虑~



   法官出手了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


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


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是单纯的法律关系

有感情、有血脉、有悲欢离合,有爱恨情仇

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判决书里

这名法官采用这一种这种情理法交织的的表达方式

比简单的用法律规定判决“离”或“不离”的结果要慎重的多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


(附:判决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283民初3912号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学期间相识,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小翠



—End—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叶婷  实习生朱丽兰



咨询热线:400607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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