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还是黑车?历时两年的“专车第一案”二审宣判:司机赢了
2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专车第一案”——陈超诉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宣判: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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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
[最佳回答]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中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于同年4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先后四度延期,历时一年多,也是国内第一起私家车主使用打车软件载客而被处罚并诉诸法庭的案例, 被公众以及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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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12月1日
陈超通过审核加入滴滴专车平台。
2015年
1月7日
陈超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
2015年
2月11日
陈超申请召开听证会,在济南客管中心举行,几日之后,他收到了正式的处罚决定书。
2015年
3月18日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正式受理“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
2015年
4月15日
“专车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
△2015年4月15日,此案开庭审理。
原告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接受采访。
一审先后四度延期审理
2015年4月,此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先后四度延期审理。(2015年6月,第一次延期。2015年9月,第二次延期。2015年12月,第三次延期。2016年7月,第四次延期。)
一审:
撤销对“专车”司机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30日,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宣判。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在现有证据下,其将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陈超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判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后,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称,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存在处罚畸重的情形,原审判决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超越案件事实,基于网约车系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做出判决,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超诉讼请求。
该案于2月17日二审宣判,据悉,二审未经开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了阅卷,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以及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原审判决据此予以撤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往期】
【热点新闻】专车是否涉嫌非法运营?钓鱼执法有何依据?听本报公益律师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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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法制日报
编辑: 叶婷 实习生朱丽兰
咨询热线:400607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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