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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易退卡难,法官为你讲述预付卡那些事~

2017-03-13 长江公益律师团


爱美乃人之常情

许多爱美的女性都有美容卡

小编要介绍的这位徐小姐

就是一位“资深”粉丝


但她经历了这么件奇葩事


美容卡还在

美容院却换名了!


不过各位朋友有没有类似经历



徐小姐与她的美容卡


从2009年起,徐小姐一直在武汉市某美容养生会所进行美容美体消费,直至2015年底,她突然发现该会所的店名更换了,深入打听才发现美容院也换了老板。


一直给自己做护理的技师王某也离开了美容院,徐小姐很是担心以后的服务质量,而自己已怀孕,也不适合再做美容美体护理,于是找到就去找前任老板,要求将未消费完的卡和产品折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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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老板回应

吴老板

经核算,所有剩余产品及服务价值共计11,816元。但我已注销会所营业执照,店子的后续事宜由新老板林某负责。


我有意见,我只认可接手6673元余额(包含未拆封产品和未消费的服务费),剩余服务费可在新店换换成等额服务或产品。

林老板


协商无果怎么办

那就上法院解决呗

徐小姐将吴某、林某及几位股东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此案

地点:法院

人物:徐小姐、吴老板、林老板


徐小姐表示,新店子里面换了仪器、换了护理师,自己对新店的服务质量信不过,坚持要求全额退款。


并向法官出示了录音、微信、短信记录、产品图片、银行账单,证明自己在美容院的消费金额,以及自己购买的“纤体套盒”产品虽开封,但并未过期,不影响店主再次使用。(小编补充一句:证据相当重要!注意保留!



吴老板承认2016年3月8日注销原会所营业执照。并于2015年11月7日,和林某签订了《美容院转让协议》并约定“接手前该美容院对顾客享有的债权由林某承接,甲方配合收取;原美容院办理的服务卡之类的后续服务由林某继续按照原约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吴老板直接表明:美容院办卡买套餐就是消费了,我们这行从没有退款的先例。


林老板表示:顾客尽可以放心,服务质量绝不会下降。对以前店子的顾客办的护理卡,愿意提供人工服务。承诺等徐小姐生完小孩,继续为她服务,但已拆封产品没办法退换。



一审判决:


徐小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吴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店子转让后,徐小姐可以选择在林某处继续接受上述产品在保质期内的美容服务,也可以选择接受服务费的退款,同时拿回已购买产品。


如果仅仅就这么解决了

那真是不叫事

一审宣判后

徐小姐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认为:美容院转让后,服务形式、服务水平都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美容院,因此有理由认为吴某在没有告知顾客的情况下擅自转让美容院,有欺诈嫌疑,顾客有权要求终止服务,而一审判决仅因被林某同意继续提供部分美容服务,而抹杀了顾客的终止合同权。



二审判决:


美容院在其不知情的情况被转让,林某承诺可以继续提供服务,但必然导致吴某与徐小姐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


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吴的转让行为已导致徐彬对其后所能享受的美容服务产生了合理怀疑,致使不能实现美容服务合同目的。徐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10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吴某限期退还徐彬11,816元。



剪发卡、美容卡、健身卡......

翻翻自己的钱包

掏出一把储值卡


大家办储值卡

多数是想要省钱

但这些预付储值卡的背后

却是一言难尽......



法官说法


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


因相关法律规制的滞后、行政监管的缺位及预付卡消费本身的特性,退卡难、余额返还难等纠纷成为消费合同纠纷发生的重灾区。


预付卡消费领域三个经常发生但容易忽视的小问题(以此案为例):


1

“余款不退”等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原则上要求以一方存在根本违约作为条件,即一方未履行主要债务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以上两点,可以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

未经同意转让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店主未经原告同意而将提供服务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于信任关系及履约风险的考虑,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美容院消费卡仅仅是消费记录,不是合同

消费者平时要注意索取写明购买项目、价格、甚至预期效果,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保留盖有美容机构公章的收据或发票,一旦发生纠纷,手中握有证据,才方便维权。



预先支付款项

随后逐渐消费

省时省力却不省心


老板跑路、店铺倒闭、卡内余额不退时有发生

小伙伴们多注意点~

有问题可随时找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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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通讯员:王田甜 裴露

编辑:朱丽兰


咨询热线:400607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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