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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为工伤赔偿苦恼?送你工伤知识最全解读~

2017-04-17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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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受伤,谁负责?

法律如何认定工伤?

想知道这些


小编给你讲案例

让你故事中学法律


案例回顾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老王在一次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及多发性膝关节损伤,花费医疗费15000元。然而,老王所在的电镀公司认为王某是操作不当造成的,拒不赔偿,并将老王诉至法院。


老王系某电镀公司职工,于2010年5月进入昆山某电镀公司担任技术操作工一职,2015年5月,老王在一次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及多发性膝关节损伤,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5000元,而医疗费均是老王自己掏。


事后,老王找到了公司,希望公司帮老王办理保险理赔,公司以要申请工伤为由,告知老王在家等候,可是等了大半年,都不见公司联系老王,于是老王再次来到公司,想了解是什么情况,可是公司却当即表示不愿赔付。


于是2016年1月老王自己申请了工伤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老王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申请了仲裁,仲裁也支持了老王的申请。后该电镀公司不服,以老王发生事故系老王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存在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法官说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案中,经审理发现电镀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明显存在未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问题,应当纠正。


工伤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


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


如果老王熟悉工伤认定的相关流程

可能与公司的赔付纠纷就不会持续这么久

下面和小编一起了解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程序



跟上工伤鉴定时限走

延误着急都没有

小编这就来介绍

↓↓↓


工伤鉴定申请时限



1、发生工伤事故报告时限?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最迟下班前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必须向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


2、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书面经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结论出具时限?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保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 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限?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限?


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劳动能力鉴定的涵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劳动能力鉴定的管辖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何时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9、鉴定结论争议处理时限?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认定后,接下来得考虑相关费用问题。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


下面小编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介绍费用明细的归纳: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75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753元×6=405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

能“见于未萌、避危于无形”

这就需要公司和员工共同合作

落实“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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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 中国安全生产报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廖旭芳

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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