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合伙创业失败闹上法庭,“中国合伙人”不好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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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一起创业
听起来是一件很酷的事情
你幻想中的生活可能是这样
但是稍有不慎就可能跌入谷底
既没了事业也没了感情
今天要说的就是合伙创业却闹掰的事儿
案件经过
小黄(女)与小叶(男)都是武汉伢,俩人原本是同事,还在2012年谈了恋爱,后双方协商共同创业。小叶呢,就先辞职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订制明信片,但是因为资金不足导致不能从上游厂家得到价格有竞争力的产品。
2013年5月,小情侣协商后,小黄也从单位辞职,并与小叶一起经营网店。小黄加入网店经营后,共转账22万元给上游厂家。
2014年10月,小黄与小叶产生矛盾,小叶将该网店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小叶未进行清算分配,将全部所得据为已有。
一审法院查明:在双方经营网店期间,小黄负责客服、打包、网上产品采购、发货。小黄母亲也参与网店打杂,除收到小叶于2014年7月21日转账4万元外,并未领取其他工资或报酬。
小黄将男友小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2万元并且清算公司的分配。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即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网店注册者虽是小叶,但在经营网店期间,一直是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小黄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其向网店出资22万元的事实,结合双方的关系及本案事实,应认定该22万元是小黄的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合伙的书面协议。但小黄提交了经过公证的三份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小叶抗辩称双方对盈利分配和风险承担均未约定,不符合合伙法律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小黄与小叶应认定为个人合伙法律关系。
二、关于合伙关系是否终止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小叶未经小黄同意,于2014年10月对该网店进行了对外转让事实,双方没有争议。该合伙经营体已不存在,应认定双方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关系终止后,双方应该对该网店进行清算,小黄请求对双方合伙经营的网店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小黄与小叶的合伙关系成立并已终止,小黄要求返还投资款及进行合伙体清算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确认小黄与小叶的合伙法律关系于2014年10月终止;
二、小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黄返还投资款9万元;
三、小黄与小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双方合伙经营的网店的盈利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四、驳回小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叶这就不服气了
把女朋友又告了回去
要求驳回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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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尚未对合伙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清算,不能确定合伙期间的经营情况是盈利还是亏损,故二审判决认为,小黄要求小叶返还投资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对于小黄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场闹心的官司终于结束了
情侣对簿公堂也挺让人唏嘘的
别说情侣了
就是和普通朋友合伙创业
这些事你也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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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创业是一种相对“高起点、高规格、高层次”的创业模式,也是应独立创业再发展、再提高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并存在的创业形态,通常投资规模要大于独立创业,但小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个人合伙创业的条件?
1、要有合伙协议
成立个人合伙,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订立口头协议。注意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时合伙关系的确定。合伙协议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事项进行说明。
2、有合伙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有字号与经营范围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4、个人合伙的事务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
1、合伙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合伙人内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主张清偿,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张清偿的权利。
2、合伙债务连带清偿后的内部分担和追偿问题
合伙连带责任实际上存在着两重责任关系,一是合伙人与合伙债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二是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亦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
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问题你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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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
编辑 | 朱丽兰、实习生杨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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