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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雷区”不能踩!律师揭秘签署协议的正确姿势~

2017-05-19 长江公益律师团

小编教你如何找律师:律师团推出一款“神器”,法律咨询有它就够了!


结婚讲究的是你情我愿

可是婚姻涉及的问题太多了


万一感情破裂了

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这时候你可能会想到签一份婚前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

前有《婚前财产协议》

后有《夫妻协议》

究竟听“谁”的?



案件回放


2005年,刘先生与张女士相识,迅速确定恋爱关系。经过长达多年的恋爱关系后,2009年10月13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虽然双方在之前都还有过一段婚姻,都有儿女。


2010年6月19日,张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张女士婚前四套房产以上所有固定住房、门面及所有投资项目的全部股金及红利属女方的婚前财产。财产继承人由张女士再婚前所生的儿子所有。与新婚夫刘先生及婚前所生的儿女无任何关系,更无所有权。本协议男女双方签字后且有法律效力,不管发生任何变化、任何时候,男方没有更改权和变动权。




2011年4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后的《夫妻协议》,内容为:为了家庭和谐美好,夫妻能永远相亲相爱,相互扶持,为了双方下辈子生活的更好。夫妻双方协商:a房产经双方协商夫妻俩共同使用权(产权以房产证为准)。b房产属于夫妻俩共同私有财产及产权。


两人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还不错,但是吧,因为家庭琐事及夫妻财产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逐渐产生隔阂。201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不予支持,两年后,刘先生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要求对相应房产进行分割。(本推文仅考虑涉及婚前协议相关诉求)





1、关于a房产


2009年10月29日,张女士花百万购买该处房产。交房后,由刘先生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并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但该处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法院:该处房产由张女士出资购买,购买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两人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因此该处房产应属夫妻婚后财产。


但是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约定该处房产由双方共同使用,产权以房产证为准,据此位a房产属张女士个人所有,刘先生主张分割该处房产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b房产


张女士婚前购买的财产,2011年4月1日,张女士将门面出租给他人,月租金1600元。


法院:张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前财产协议》对该门面的产权及收益属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该门面的转让费及租金收益属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刘先无权请求分割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及《夫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婚前财产协议》及《夫妻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a房产归被告张女士所有;

三、b房产归张女士所有;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今天小编很荣幸请到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张彦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

“婚前协议”这个问题


张彦律师简介:  


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资格。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


擅长公司法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交通事故,房地产,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等民商事法律服务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律师小科普

张彦律师表示:在签署婚前协议的时候,最核心的是关于婚前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包括利息等)部分。若签署了婚前协议之后又像本案中的夫妻一样签署一个后期的夫妻协议,如果两者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则按照后一个签订的婚内协议作为依据。


那么婚前协议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方面呢?律师对此多了详细解答:


、婚前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婚前协议怎么写?

  

写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婚前协议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2、婚前协议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财产分类,分成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财产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财产等;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写在婚前协议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4、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跟时间要标明确;

  

5、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前协议上签字并写上日期


三、婚前协议怎么签才有效?

  

关于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是否公证自己决定。另外,公民不可作公证人,要公证的须到公证处进行。

  

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书面。

  

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双方出于自愿签字。

  

3、公证。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诱骗,而签下了婚前协议书,或是在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之下,签订了婚前协议书,该婚前协议书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此外,违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协议书条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强制执行。

  

婚前协议书可以在结婚以前的任何时间签订。当然,最好是早在结婚仪式举行以前就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令人怀疑是否有不恰当的压力,并可证明双方签字以前,都有经过缜密的考量。

  

5、有律师代表。

  

6、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準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这样将可避免将来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过分偏袒某一方。

  

7、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网友对婚前协议的看法


白灯要避免一些婚姻财产纠纷可能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现实的方法吧


任英若:从来就不存在所谓的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一切都以情投意合为主,一切都要随大流,是社会的存在决定了人的思想,所谓的具有正确婚姻价值观的人离婚的也不少,所谓被人看不起的婚姻过的好的有的是。婚前协议是保障。


你说什么:夫妻感情归感情,财产分配是另一回事。婚姻法已经明确了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其他的问题夫妻最好在结婚前理清楚就是所谓的婚前协议。不要说什么面子和感情问题,俗话说亲兄弟都要明算账呢,何况夫妻啊。


如沐清风:明明只是想要钱或是不想给钱但是好面子不好意思直接说而已


对婚前协议还有什么不懂得地方吗?

欢迎在下方留言与我们讨论

也可以请教张律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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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杨丹婷

转载、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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