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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妈、后妈上演抢孩大战,法院出于考虑判给了......让人无法反驳!!

2017-05-26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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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在病逝前,决定与女友李女士登记结婚,并将两个年幼的儿子托付给她抚养。黄先生去世后,孩子的生母杨女士却来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日前,该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继母李女士来抚养。



父亲母亲争孩子不少见

但生母、继母争孩子

小编还是头一次见到


越看越觉得水!很!深!



临终前,与女友结婚并托付孩子



2015年的3月,黄先生被确诊为重病晚期。得知病情后,黄先生放心不下4岁的大军和2岁的小军,第一时间联系了前妻杨女士,希望她能够接手抚养孩子。但双方并未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为了两个儿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去世前,黄先生决定,与女友李女士登记结婚,并将孩子托付给李女士和自己的父母。


李女士事业有成,经商多年,待黄先生去世后,大军和小军就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和继母李女士生活。因黄先生父母身体不好,李女士便将孩子接到自己的住房,精心照顾兄弟俩的学习和生活。



去世后,孩子生母来争抚养权



2016年7月,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黄先生的父母以及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

↓↓


黄先生的父母:在黄先生病危后,家人去找杨女士协商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她竟以黄先生要支付一定数额钱款为前提,以此决定是否抚养小孩。


更让他们不放心的是杨女士有赌博恶习,且因此债务缠身。



李女士:自己与黄先生是合法夫妻,黄先生生前委托她全权处理病故后各项事宜,包括大军、小军的抚养。


自己没有小孩,对大军、小军视为己出,与黄先生结婚后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感情,悉心照顾两个孩子。相反,杨女士丝毫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没有承担过任何抚养义务,甚至在孩子生病住院期间也拒绝前来探视。



杨女士的代理人:杨女士之前的确曾因赌博拖欠他人债务,但是不能将一个人过去的错误归结于现在和将来,赌博也不是剥夺父母抚养孩子的理由


而且杨女士为了能够照顾孩子,已经将外地的工作辞去,并回到本地工作。


法官当庭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当问到她为何在黄先生生前要求支付抚养费作为抚养孩子的前提时,杨女士表示,自己当初离婚是净身出户,为了两个孩子将来有保障,她才提出索要抚养费。



生母继母,谁更适合母亲角色?


为了更好地促进案件审理,在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法官将杨女士和李女士分别与两个孩子分组进入中心专门设立的单面镜观察室,通过生母、继母与两个孩子的接触,来观察亲子关系的相关情况。


1

继母更能担起母亲身份


通过观察,法官认为,李女士一开始就提出小军当天有感冒的情况,希望早早结束观察,而且与两个孩子的互动中更亲密,相处和谐,更加符合母亲的角色。


李女士接受托付后与两个小孩建立了较好的家庭情感联系,并得到了孩子爷爷奶奶的认可。而且李女士的居住环境及经济收入较为稳定,可以为孩子提供较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2

生母显得不靠谱


关于谁更适合携带抚养孩子的问题,在2014年9月,杨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时曾约定两小孩由黄先生携带抚养,并约定杨女士不需要付抚养费。


2015年3月,黄先生病重时,杨女士仍是单身,但杨女士明知黄先生不久将离人世,仍因为钱款支付的问题没有主动担当起母亲的责任,导致黄先生临终前两个月以与李女士结婚的形式将孩子托付给李女士抚养。而杨女士曾有赌博恶习,目前也只是挂靠在某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名下的非正式保险人员,收入并非长期稳定。


最终,法院认为,孩子跟随李女士更加利于成长,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请。



法院判决孩子由继母抚养


一审判决下达后,杨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通过深入走访和调查,了解杨女士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邀请心理咨询师为两位妈妈做了辅导,最终认为,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更加有利,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杨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法官介绍,作出这样的判决,除了李女士的条件目前更加有利于照顾孩子,还有一个考虑——


那就是如果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请,那么两个孩子与李女士之间建立的法律拟制抚养权关系就不复存在,即使将来杨女士对两个孩子照顾不好,李女士也没有权利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相反,作为生母的杨女士可以一直监督李女士,如果李女士将来对孩子不好,杨女士随时可以通过变更抚养权方式将孩子领回由自己抚养。



上述案例提到一个名词

法律拟制抚养权关系

很多人都没有接触过这个概念


不免有朋友问

这是什么鬼?

往下看你就知道啦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什么?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再婚法律行为、事实上抚养关系形成法律认可而认为设定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收养/再婚)和法定抚养事实而成立;因收养关系解除和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变化而终止。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大军小军都归李女士抚养

双方形成继母子女关系

下面谈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该条款对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释义如下:


(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


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


其次,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




大军和小军最终判给了继母李女士

你对这个判决结果怎么看?

留言区说说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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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 南国早报

编辑 | 朱丽兰、实习生廖旭芳

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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