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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做,天在看!法院判处不孝“老赖”有期徒刑!

2017-05-29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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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

百善  孝 为先

儿女孝敬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而有的老人却没能享受到

这安度晚年的幸福

近日有男子就因为不赡养自己母亲被法院判了刑!!




儿子竟私自把老母亲的房子变卖了

得到80多万块钱的房款

情愿挥霍殆尽

也不给老母亲一分!


人在做,天在看

天津南开警方介入后

依法对涉嫌遗弃老人的儿子予以治安拘留



事件回顾

因儿子臧某长期独自占有房屋,今年80多岁的周老太只能临时到亲戚家借宿。据周老太称,儿子的这套房是她用平房拆迁款买的,当年花了70万元,后来她一直和儿子儿媳在此处共同居住。由于生活矛盾,她被赶出家门。 


2015年2月,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周老太无奈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臧某返还其购房款70万元。诉讼中,周老太念及亲情,将诉讼请求降至3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周老太的诉讼请求,但臧某无视判决结果,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9月8日,周老太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没有查到臧某的任何财产。然而周老太却称其子有存款,只是没有存银行而已,当时平房拆迁款200多万元,买房只花了70万元,剩下的钱都在臧某那里。


经法官反复做工作督促履行判决义务,臧某仍表示其在某单位食堂做劳务派遣工,经济困难,每月最多能拿出1000元,还不能保证定期给付。随后,周老太申请拍卖房产。未料,房屋评估机构到现场考察时,发现该套房产已经被臧某卖掉了。承办法官随即联系臧某,可他一直不接电话,到其单位查找时,得知其半个月前就辞职了,去向不明。


        2016年11月25日,该院对不孝“老赖”臧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并于当日押送看守所关押。司法拘留前,臧某在医院大厅拒绝体检,丑态百出,并扬言:“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是吓唬卖白菜的,我不怕。”


到拘留所后,臧某仍然狡辩自己身体还有新病未查,请求再次体检。经拘留所医师查验,臧某不存在不能羁押情形。最终臧某被依法收押。司法拘留期间,执行法官也多次到拘留所督促臧某尽快履行义务,但臧某仍不思悔改。


2017年3月1日,南开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该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称关于本案涉及的执行案件已与臧某自行解决完毕,二人已无财产纠纷,申请法院撤销执行。该院于2017年5月3日对该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2017年5月26日上午9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与此同时

律师团接到这样一条求助:


“我爷爷留给奶奶的血汗钱,

被叔叔存到了他的账号上,

现在他和奶奶发生了矛盾,

他说不养我奶奶,

那钱也不会再拿出来!”


遇到这样的“不孝子女”
本就处于弱势的“老人”该如何维权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拒绝赡养老人的五大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财产不公不赡养
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们都说这世界上最大的遗憾是:

子欲养而亲不待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善待父母、善待疼爱我们一辈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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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 新说法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张苏妍

转载、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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