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炉:某董事长拒还几百元成“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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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又没有财产的
可能会被法院纳入老赖黑名单
在某些民事行为方面会受到限制
因为几百块钱罚款
公司董事长就变成了“老赖”!?
这小编还是第一次听说
近日,小编得到消息,武汉市文明办、市法院联合推出今年第3批(总第19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案80件、标的7935.79万元,上榜者78名。其中,包括57名自然人、21个法人。
这批失信名单中,涉案标的额最小的是一名公司董事长,却因为欠下他人代付的几百元路费,且以各种理由抗拒执行,被法院依法曝光,并予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
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法院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累计达到56524人,其中8167人因受信用惩戒被迫清偿债务。
信用无价啊
可别因为钱财
给自己的信用抹黑
(后附老赖名单)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微信发布名单只是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一部分,更多查询请登陆:http://shixin.court.gov.cn/。
附:武汉法院2017年第3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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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武汉法院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