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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救命钱被盗刷,储蓄户怒“怼”银行,法院这样判没毛病~

2017-07-06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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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的救命钱

竟然被盗刷了!!

谢先生可真是捉急啊



去年12月25日晚,妻弟周某突发脑溢血,从当地医院转到武汉协和医院做开颅手术。一家人将凑来的15.1万元钱交给他,于12月29日在某国有银行赤壁市西湖支行存入他的卡中。


1月22日,大家决定将这笔钱取出来时,发现卡里余额只剩1.5元查询流水发现,卡里的钱被人分两次在香港刷走了。



谢先生觉得奇怪!

钱存在银行,卡在身上,

密码没有外泄,

钱怎么会被人异地取走呢?

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


↓↓


法院一审判决


银行应该为这次被异地取款负责


谢先生:这可是救命钱啊!还要我签一个什么《客户承诺书》写得七弯八拐,我们老百姓根本看不懂,找律师咨询才知道,要了这2万元,等于将其他权利交给银行了。


再说了,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如银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则表明该行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应该对此事件负全部责任。


银行:1、首先我们同意先垫付2万元,但要求谢先超必须签订一份《客户承诺书》。谢先生又不愿意签!


2、其次银行卡和密码由谢先超本人掌管,我们没有违约更未侵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并我们认为谢先超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违反了合同。不过这些需要警方已立案调查,只有待警方调查清楚后才能明确责任。


3、最后我们承认,目前还没有辨别伪卡的计算机技术。”


法官

1.谢先超与该行已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警方虽然立案调查,但该类案件往往侦破难度大、耗时长,如果等待警方办结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悖司法为民理念;对于银行提出谢先超泄露密码一事,该院认为,谢先超因亲属治病的便利,将银行卡交于妻弟周某保管,而自己保管密码,没有违反储蓄合同。


2.该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持有人谢先超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能力,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银行卡持有人的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但是该行未能尽到义务。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

该银行赔偿谢先生150999.22元

并按照活期利率承担自今年3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银行卡盗刷就好比

小编把车放在银行这儿寄存,

免费让银行骑,还给银行交管理费,

但是有一天车丢了,

银行不赔小编的车,

还要小编倒贴钱,

这是什么道理!!


银行卡被盗刷,究竟怪谁?该有谁赔偿?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


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高度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及用卡环境安全的义务。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出于对银行的信赖将款项存入,银行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因银行未能尽到应尽义务,导致银行卡被持卡人以外的他人消费,造成持卡人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银行卡盗刷后的赔偿问题上,法院一般都等刑事犯罪事实查清后,才进行民事责任的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是刑事案件,且事实已查明,持卡人账户内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嫌犯的犯罪行为,而嫌犯能够得逞的最主要原因,是其通过某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


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银行的原因而泄露,银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持卡人找嫌犯要钱去吧,至于能要到多少,那得看嫌犯还剩多少了咯。


另一种:可能获得部分赔偿的盗刷的情况,是因为持卡人与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基于此经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银行卡诈骗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如未能追缴,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


银行卡盗刷,

迅速与涉事银行联系,

主动沟通后续赔偿事宜,

针对银行不予全额赔偿的强势态度,

储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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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楚网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李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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