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女职工“三期”维权正确姿势,这6种错误行为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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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
这是女性职工必须面对的“三期”
企业也往往会借这些机会刁难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
女性职工应该如何维权呢
小编先带大家看一个案例
2004年3月,叶女士进入中富公司实习,因表现优秀,当年7月正式成为中富公司员工,担任秘书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工作认真负责,故一直留用,直到2014年5月3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4月,叶女士因保胎休假入院待产,直至10月份休完产假后回到中富公司单位上班。
2015年11月13日,尚在哺乳期的叶女士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对叶女士予以补偿,也未结算工资。
2015年11月20日叶女士收到中富公司支付的8228.33元,用途为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女士提起仲裁。后因赔偿金等问题,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中富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
法院一审
判决
一、中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叶女士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6012.64元;
二、中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叶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差额人民币168359.87元;
三、驳回中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中富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上诉
↓↓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二审判决
本期特邀律师:陈亮律师
陈亮 律师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
长江日报人民调解中心核心调解员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有: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合法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三期女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三期女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三期女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
案例说明:女工哺乳期被辞退,打官司竟然败了!就因为这个错误行为...
“三期”女职工被单位无故辞退,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三期”女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妥善解决才是根本的目的。法律赋予投诉、举报、沟通、谈判、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但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何时采用,如何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再行决定。如遇到“三期”问题,需要解答,请将消息发至“长江公益律师团”后台,小编推荐专业律师为你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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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陈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