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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案一审宣判,关于非法集资,这些你必须了解!

2017-09-12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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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

涉及90余万人、580余亿元

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近370亿元的e租宝

一审在北京宣判了:


1.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


2.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3."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


4.丁甸(“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丁宁的弟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


5.经审理查明:被告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其非法集资500多亿;2016年12月,北京检方对其进行公诉;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e租宝事件的发生

曾让民众一度谈“互联网金融”色变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这就是一件标志性事件

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呢?

根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 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为频繁发生只是因为以合法化面孔出现在公众的视野,让人们觉得很安全,所以小编有必要谈一下非法集资都有哪些看起来“合法”的手段:


1

发行有价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


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


2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

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5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集资


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6

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集资


7

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集资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9

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集资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也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10

教育储备金


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即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1

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


《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上述非法集资行为。


12

以“招商”名义从事集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规定坚决查处企业借“招商”名义非法集资,并且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


非法集资的形式如此多样,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下面几点必须值得我们关注:


1

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

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

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

 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 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关于非法集资,国家传来大消息!请迅速将这份防骗手册转给身边人!要认真识别, 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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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编辑 | 朱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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