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两男子违法上访被刑拘,不当上访将触犯哪些罪?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
但上访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过了头还得承担法律后果
最近武汉一则新闻引起网友争议:
两男子因非法进京被依法刑拘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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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0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纱帽、东荆两街的27名信访人员进京违法上访滋事。12月12日,这批违法上访人员被从北京带回武汉。
12月1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成立工作专班展开调查。根据涉案人员的供述交代及大量证据,警方查实东荆街信访人员殷某(男,59岁)虽本人没有参与此次进京,但实为此次活动的幕后组织、策划者。
经查,以殷某为首的这些上访人员由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始终不认可各级认定的“国有土地调整”结论,要求按“集体土地征用”标准给予补偿,并采取进京违法上访的方式向党委政府施压。12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殷某依法刑事拘留,同时对其他参与违法上访人员予以相应治安处罚。
另据悉,近日,家住江夏区的国兴出租车公司司机万某,以改编歌曲的方式,煽动出租车司机进京滋事,造成恶劣影响。14日晚,万某被武汉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刑事拘留。
上访是群众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
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又得不到合适的处理时
有人会选择上访
但不当上访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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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不当上访都会触犯哪些罪
(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盘点)
1、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7、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8、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后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后果: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后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2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后果: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还可以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
依法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这并不代表上访就能“任性”,如果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有滋事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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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武汉市委政法委 普法栏目平台
编辑 | 朱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