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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楼发现是“墓景房”?!了解这些法律常识,远离买房烦恼~

2018-01-16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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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景房、海景房、园景房

这些词汇,你一定不陌生吧

现在的开发商

都会为自己的楼盘

起个响当当的“好风水”名字

可是你听说过“墓景房”吗?



其实这并不是房地产商起的名字

只是业主们的一种自嘲

他们花上百万买的房子

结果收房时心塞了

↓↓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0533k0x9iw&width=500&height=375&auto=0

(完整视频1分11秒,建议Wifi环境下浏览)


近日一业主收房时惊讶的发现,自己花上百万买的房子,一开窗就能看到墓地。


呈现在业主眼前的是一片露天墓园,面积约两三千平方米,里面至少有一千个墓碑。楼盘3楼以上朝西的房间几乎都能看到“墓园全景”,要是到观景阳台,就更加直观了。而墓园到小区C栋楼的距离更是近到不足10米!



距离墓地如此之近,很多业主们却都表示“完全不知情”!有业主说,买房的时候销售说旁边的一块绿地就是地铁口,而C栋房就是最靠近地铁口的。业主一听,地铁口近好呀!可是这哪是地铁口啊,是墓园啊!


针对不少业主怀疑是“开发商故意欺瞒”的质疑,开发商则给出了如下解释:


1.墓园相关的告示早就贴在了售楼部的这个角落,不存在隐瞒。


2.没有做遮挡墓园的行为,只是做了施工围蔽。



但业主们则表示,把告示贴在角落,是不是企图想隐瞒?业主知道了谁会去买这样一个“景观房”?况且你们还冠冕堂皇的说围闭是施工需要。



房屋买受人在准备买房时,对楼盘的规划许可、周边配套、设施等应事先有所了解。毕竟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有可能是一辈子的积蓄。如果是业主自身没有咨询了解到位所引发纠纷,也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购房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遭遇纠纷后又该怎样有效的维权?

律师团给广大购房者收集了

一些房地产维权基础知识

供大家参考


1

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

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五证”和“两书”是指?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4

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5

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6

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此外,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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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搜房网

编辑 | 朱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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