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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党员干部 四川连发3份重要文件!请务必看完!

南充播报 2020-11-05

三国文化之源——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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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处理的规定》《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规定》《关于深刻汲取蒲波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切实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的九条措施》三条通知。


其中,《关于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处理的规定》要求狠刹“赌博敛财”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赌博行为。


根据《规定》全省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以打麻将、打长牌、玩扑克、“炸金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赌博。



若存在以赌博方式索取、收受、赠送他人财物等行为,党组织应当视具体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规定》的通知中,禁止领导干部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公款购买消费地方名贵特产,禁止违规收受、赠送地方名贵特产。



《规定》严禁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协调引荐等各种方式,插手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根据《关于深刻汲取蒲波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切实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的九条措施》文件要求,选人用人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政治不合格的实行 “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



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 “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 (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全文


《关于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处理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下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发展全省良好政治生态,狠刹“赌博敛财”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赌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以打麻将、打长牌、玩扑克、“炸金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赌博。


第三条党员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以赌博方式索取、收受、赠送他人财物;


(二)在公务时间或者公务场所赌博;


(三)下基层进行调研、检查、开会等活动时赌博;


(四)与管理服务对象赌博;


(五)使用公款赌博;


(六)借“高利贷”赌博;


(七)聚众赌博;


(八)参与网络赌博;


(九)在国(境)外赌博;


(十)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十一)其他赌博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党组织应当视具体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条 因赌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因赌博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赌博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党员干部赌博,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整治,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或者在专项整治赌博问题期间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赌博的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条 在办理党员干部涉嫌赌博违纪违法案件中,应当正确区分赌博违纪违法行为和娱乐活动的界限。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名贵特产,是指四川本地出产的,具有地域性、稀缺性的高档烟酒、珍稀药材、高档茶叶、珠宝玉石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


(二)纵容、默许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权提供便利;


(四)违规公款购买消费地方名贵特产;


(五)违规收受、赠送地方名贵特产;


(六)其他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提供便利,是指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协调引荐等各种方式,插手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本规定所称违规收受、赠送,是指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名贵特产。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如实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名贵特产。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本规定施行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含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利用非四川本地出产的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关于深刻汲取蒲波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切实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的九条措施》


为深刻汲取蒲波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严把选人用人关,切实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鲜明用人导向。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鲜明政德导向、为民导向、担当导向、实干导向、廉洁导向、公认导向,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 (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党委 (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评价党委 (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三、强化政治把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政治不合格的实行 “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抓住重要行为特征,从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上严格把关,坚决把政治上的两面人识别出来、挡在门外,真正提拔重用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


四、注重分析研判。结合年度考核、日常调研,采取民主测评、谈心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干部思想状况和履职情况全面了解。根据日常了解的情况,对干部的政治品行、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工作实绩、作风状态、廉洁自律、群众口碑等方面综合分析。对问题线索不能简单 “一函了之”,要认真调查核实、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


五、严格选任程序。认真贯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程序要求。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对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客观准确、完整具体地反映干部选任情况,堵住 “带病提拔”的程序漏洞。


六、加强任前审核。严格执行 “凡提四必”,前移审核关口,对拟提拔和平级重用的建议人选,在动议阶段同步开展干部档案 “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 “凡提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 


七、严格廉政意见回复。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选意见时,需要核查的留足时间,不搞 “朝发夕至”式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对人选要从严把关,对政治上有瑕疵、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暂缓使用,对核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果断叫停或坚决否决。


八、深化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着力发现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扎实做好 “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检查。


九、严肃追责问责。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 “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 (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 “带病提拔”情况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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