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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阆中全市开展这件事,公开征求您的意见!

南充播报 2022-04-27


为净化城乡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老年代步车、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规范管理,同时提高公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参与度,现将《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清理整治的通告(草案) 》予以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9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至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


地址:阆中市普贤路8号(交警大队)

邮编:637400 

联系人:赵万东

邮箱:2679895737@qq.com

联系电话:0817-6262150


附件:《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清理整治的通告(草案) 》


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28日





附件: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

清理整治的通告
(草案)


为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非法非标三、四轮车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以电力(燃油)驱动,且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四轮车辆。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之规定,此类车辆属于非法拼装车辆或非标准型拼装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电动三(四)轮车可认定为机动车的,参照机动车管理。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强制报废。


二、驾驶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必须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车辆行驶证并悬挂机动车号牌后,持有相应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凡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对驾驶人处罚款200元、记12分,依法扣留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我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非法非标电动三、四轮车辆。凡在我市范围内违法从事生产、销售的,由商务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查封、扣押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集中销毁,并对生产厂家、销售商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本次非法非标三四轮车清理整治工作,对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车辆,限其在2021年9月30日前自行淘汰;对于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请车主及驾驶人,在2021年 10月1日前完善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户业务。


五、从10月8日起,驾驶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严查闯红灯、逆行、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此类非法非标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公交车位、公共停车位、人行道、绿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违法停放。


六、在全市范围内凡购买到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可以自行报废、销毁车辆;可以及时退还经销商、返回生产厂家;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销售商家的虚假宣传、误导购买等违规经营和商业欺诈等行为,并要求销售商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车辆购买者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销售商家索赔经济损失。


七、对清理整治工作中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行为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法非标三、四轮车辆,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0817-6221604公安局110、0817-626215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8日


来源 | 无线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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