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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事关不动产抵押登记——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收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在不动产登记领域落实落地,现就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收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凭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抵押权人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含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合法凭证。
二、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执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抵押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34、35号窗口申请领回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4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未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抵押和解押信息,也未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仅以不动产权证书作抵押或质押,而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交易安全,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可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查询不动产权利状态。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簿显示内容为准。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8日
来源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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