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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8月10日上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华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王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培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培超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苗会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方民、朱文祥、郭保才、罗东军、杨培生、董国平、李锋、王胜涛、彭来喜、徐德洲、王永记、季永团、赵艳芳、李一男、李延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对其中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窝藏罪等,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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