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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自疫情发生以来,鹤壁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从十三个方面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为企业复工复产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全面优化线上诉讼服务。积极引导涉诉企业使用“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缴费、开庭、送达、调解等线上办案能力,确保涉企诉讼高效办理,全方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租赁等行业和领域,提前研判分析,主动发现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评估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司法建议和司法指导,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三、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行政起诉权的,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企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确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加大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力度。

  四、正确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妥善审理和化解疫情期间因企业复工复产而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争议,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妥善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理安排休假、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预防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在审理中注重调解工作,完善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法律许可范畴内多种灵活方式达成和解,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六、稳妥处理金融借款纠纷。对受疫情影响而还贷困难引发的金融借款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方式和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审慎处理破产案件。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的企业以及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受理破产申请。对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得以维持或重生。

  八、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联调解纷效率,推动优质解纷资源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九、严厉打击涉企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对“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运用大数据加大核查力度,在审理中发现相关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十一、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快立快执,加大执行力度。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视情况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暂缓采取冻结、扣划等查控措施,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企业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

  十二、加强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中院各业务条线要自觉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对涉及疫情因素的案件深入分析调研,发布类案审理指南,在依法审理涉企案件上统一两级法院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

  十三、积极做好法律宣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总结审判经验,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供稿:办公室

编辑:李笑琦

审核:办公室 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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