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你要的干货都在这!
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主任 李留栓(右二)、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参保管理科科长雷林庆(左二)、市企业养老保险处退管服务科科长陈艳丽(左一)来到《阳光热线》就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职责:
承担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和对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的指导管理工作;具体说有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算和社会化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
参保职工收到的《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缴费信息与窗口查询的为何不一致?
答: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的6月底提取所有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并在下半年为参保人员印制《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交由邮政部门邮寄给全省参保人员。它记录着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起止时间、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各项信息数据。而参保人员收到的时间基本是每年年末,时间跨度较长,造成下半年的缴费信息没有体现在纸质的《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上,给参保人员造成下半年没缴费的假象。另外,个别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留存的通信地址变更未收到《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需要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复核通信地址是否错误,通信地址正确的单位或个人,每年都应收到一份《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
企业退休人员今年什么时间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如何认证?
答: 201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集中在4-6月份。从7月1日起,将对未验审者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审验后一并发放。市内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和《退休证》到采集点指纹比对。离退休人员如因身体瘫痪、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到采集点指纹比对的,可申请由就近采集点负责组织上门指纹比对。省内市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纹采集点进行指纹比对。省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持《省外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在3个月内到居住地县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助认证,认证后,将该表寄回其所在参保企业。
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缴费,等达到退休年龄就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缴费满15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但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多少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退休后去世,家属是否还有补助?另外,在职职工去世有没有补助?
答:没有。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费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退休人员有没有冬天的取暖费、夏天的降温费?
答:我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为:每年的3月份、11月份为每人每月60元,每年的 1月份、2月份和12月份为每人每月120元。在取暖季节(每年11月15至次年3月15日)随养老金按月发放。夏天没有降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是如何改革的?
答: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改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有哪些?
答: 改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改革后,企业和个人如何缴费?
答: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
与银行、养老保险处签订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的参保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处理?
答:因为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已改变,所以与银行、养老保险处签订代扣代缴的《三方协议》已失效,请参保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与市税务部门联系,咨询新的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针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或者单位印章(针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依法不属于登记范围内的组织),到阳光大厦公共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要在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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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有几种?
答:两种。一是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二是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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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到阳光大厦公共业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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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后还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四、七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民工的个人权益,劳动者进城务工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符合办理制度衔接政策的再办理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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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需符合什么条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能转吗?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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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待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是火化证明。火化区的提供火化证明,非火化区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二是医学死亡证明。无医学死亡证明的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是户籍注销证明;四是在职死亡参保人员提供《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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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那么参保在职职工去世后,其丧葬费、抚恤金由谁支付?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去世的参保在职职工,由所在企业支付,2011年7月1日以后去世的参保职工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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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未退休前去世的,能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吗?如果能,待遇如何?
答:能。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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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去世后,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啥?
答:参保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是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是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2014年1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按照参保地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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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项待遇可以吗?
答:不可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来源:濮阳阳光热线
本期编辑:张丽云
本期总值班:王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