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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拍黄瓜罚款一万,其中蹊跷何人知

2017-07-27 田加刚 南方传媒书院


文 | 田加刚


在广州黄埔,因为火锅店的经营范围里没有“拍黄瓜”等凉食项,被食药监局认定违法,罚款10000元。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表示,“此次调查是接到市民举报,调查发现该火锅店超范围经营”。


很多读者看到这个新闻的直觉是药监局在敲诈勒索这个饭店,或者胡乱执法,或者是这个饭店对药监局没有及时上供,惹恼了药监局。


但从仅有的一点点信息判断,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个饭店太小,根本就没有多少敲诈的价值,何况人去楼空,连工资都发不下来,水电费都要拖欠的小老板,这种人要去敲诈,更是太费劲,明显不如去敲诈那些高档大饭店。


更加可能的情形是,这个小饭店闹出了内部矛盾,比如经营不下去,只好拖欠大厨或者前台的工资,他们一气之下,就跑到食品药监局去举报饭店。


而火锅店不能拍黄瓜,这是一种非常罕见、非常偏门的法律知识,连大牌的律师、法官恐怕都不会注意到这条法规,那么举报者必定本身就是当初去药监局办证的人,能去办证肯定是主要合伙人,或者一起创业的人。


有人说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一个食药监局的小伙伴到这个饭店去吃饭,因为结账之类的纠纷,于是一气之下回来查这个饭店。这种可能性之所以不大,还是因为饭店太小了,如果药监局的领导要到这个小饭店吃饭,本身就说明他很廉洁奉公了,也就不会存在这种执法。


再从食品药监局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我们觉得,弄两盘凉菜就要罚款一万,太荒唐,太离谱,太不可思议,太脱离人们的常识了。


但是要知道,食品药监局的公务员们也是人,不是火星人,也不是秦朝的酷吏,我们觉得超出了常识,但是他们却认为理所当然,必定是发生了某种“训练”过程,正如士兵认为杀人是保家卫国的正当行为一样。


他们做出这种处罚,也必定经历了一种心理训练,长期训练之后,他们会觉得这种严厉的处罚维持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是正当、合理、合法的行为。没有人会主动做违背天理良心的事。


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务人员做出明显违背常理的事情,都是有三种心理支撑。其一,是因为接受了来自上个层级的强迫,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心安理得。


比如,参与强制拆迁的民警,他们知道他们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作为民警,他们必须服从上级政府的命令,这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没什么可自责的。


其二,是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此,他只不过是执行了法律规定,如果说有个人抢劫只是为了一笔钱给自己的母亲做手术,虽然这是人情上可以原谅的,但是法律不会对此宽容,所以警察法官抓他判他不会有任何心理阴影。


黄埔食品药监局的情况,却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更加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那就是,同样的行为普遍存在,大家早已习以为常,自然也就见怪不怪了。


大学生掏鸟,判了十年刑;老太摆气枪打的摊也被抓了判几年刑;有人网上发帖发了几句牢骚被拘留。诸如此类,本来是匪夷所思的,但是,各地公安机关,各地政府部门早已习以为常,类似案例成千上万。


这时,这些公务员再做类似的事情时,就没有任何心理愧疚感了。何以如此判断,是因为,类似的给予我们看起来完全是小题大做的处罚案例早已数不胜数:


2016年2月,南宁市亚泰风兰纳餐厅,因在淘宝购买的泰国啤酒未使用中文汉字,没收300多罐啤酒,处罚款6000元;


2016年11月,常德市德山新雅餐馆,因在摊位上采购花椒4,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来源信息,处罚款5000元;


2016年9月,成都新威盛食品经营部,因经营进口带骨牛肉无中文标签,没收涉案进口带骨牛肉冻品288件,处罚款98780元;


2015年6月,益阳觉味大碗菜餐馆,因贵宾郎酒包装标签被人为刮坏,没收郎酒10瓶,处罚款2000元;


2014年3月,攀枝花肥牛食府,因冰柜冷藏大量牛肉,无标识,没收约150公斤全部牛肉,处罚款21580元。


类似的案例如果需要,将可以轻易地举出1万件来,只需要百度一下。在中国做生意,本就是步步陷阱,动辄获罪。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执法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而设计的,他们可以轻易地抓各种企业的小辫子。


有关部门只要让一个企业死亡,仅仅是根据现有法规,就能够让它死无葬身之地。而这,还经常被我们称之为“法律不健全”。


小到一个饭店,大到王健林这种权贵资本,只需要搬动一条不起眼的法律,就可以置你于死地。这种状况,又有哪个做企业的,不能不时时心惊胆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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