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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案件消息写作大全

2017-08-02 南方传媒书院 南方传媒书院




案件消息的概念

案件消息是以新闻的形式报道案件事实。新闻报道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案件,包括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案件。

案件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和存在的过程和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及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和方法,犯罪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顺序和过程,造成的危害、后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介入案件后的作为以及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案件由于有违社会道德和社会法制,甚至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因此,案件的发生和处理也就成为了传播媒介关注的对象。

案件消息是以简要的文字,迅速报道案件发生和公安机关、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的消息种类。案件消息是对在社会现实中发生的有悖于社会道德和社会法制的、影响到公众生活和财产安全的事情以及公安机关对这类事情的处理过程的事实的报道。


案件事实可以作为新闻报道的价值在于:

1.它可以向公众提供社会安全的信息。

2.它可以向公众提供禁止的行为示范,使公众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社会道德和社会法制的规范。

3.案件消息还可以对公众起一种警示作用。

4.案件消息在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对罪与非罪的辨别能力方面,具有直观、形象的教育意义。




报道规则


(一)数量控制原则

 在一段时间内,对案件消息的报道必须控制在一定数量内。案件消息必然涉及社会犯罪现象,它向受众提供的事实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受到打击的事实。作为受众,每时每刻都在接受大众传媒提供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围绕着受众,使受众生活在一种“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中,也即是说,在现代社会,人们实际上是生活在两种环境中,一种是实际存在的客观环境,一种是大众传媒所提示的“拟态环境”。

“拟态环境”是大众传媒所提示、描述的客观环境,这种提示和描述是传播者、传播媒介一系列观察、选择、分析的结果,它反映的是传播者和传播媒介的立场态度和认识。传播学理论认为,由大众传媒所提示的“拟态环境”要影响受众的心理认知,因为,在受众眼里,客观环境和“拟态环境”是同一的。这就要求新闻传播者必须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客观世界、传播客观世界。



(二)案件处理结果优先报道原则

在案件消息报道中,已经破获和已经判决的案件事实应该先于案件发生事实的报道。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在案件消息报道中,已经破获和已经判决的案件事实的报道应该大于案件发生事实的报道。这是一种选择的结果,也是由法制新闻的宗旨和目的决定的,无论是法制新闻还是公安新闻,其核心功能是满足公众的安全需要并在此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其他功能。

已经破获和已经判决的案件事实,客观上是向公众表明社会法制的力量,尽管有犯罪案件发生,但依靠国家的司法力量,完全可以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并进而传达“犯罪必受惩罚”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大于仅仅报道案件发生的信息,才有利于形成社会法制的舆论氛围。




(三)案件消息的负面报道、正面效应原则

案件消息要涉及到对犯罪过程的报道,如果仅是客观展示,容易产生负效应,比如引起人们对犯罪手段的模仿、对犯罪情节的欣赏等,这和公安法制新闻的目的是背道而弛的。因此,案件消息在无法避免对犯罪过程进行报道时,必须通过事实层面的分析、事实叙述角度的选择等技巧,强化犯罪必受打击的正面效应。



(四)不影响法律评判原则

在传播案件消息的过程中,传播者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保密。客观是指叙述案件事实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更不能渲染。公正则要求传播者对所传播的案件事实必须重事实、重证据,在警方没有对案件作出判断之前,事实叙述中不要出现作者的判断句,任何不适当的判断都可能误导受众、影响法律的公正评判。

在报道案件事实时,还要注意保守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要影响到破案的案件情节(如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警方破案手段、某些案件的被害人、当事人情况等均不能披露。



案件消息的报道要求

根据案件消息的传播原则,我们大致可以给出传播案件消息的基本要求:

案件消息报道的核心要求是满足受众的安全需要。案件消息报道的要有明确的倾向性。案件消息无论是报道案件还是报道人民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表现出明确的倾向性,即通过对事实的选择、对报道角度的选择等技巧的运用,让受众感受到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现象,是应该受到法律惩治的行为,而一切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和事,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受到表彰。

案件消息的倾向性应该隐藏在对事实的客观叙述中,用事实本身的逻辑展开新闻,揭示事物真相。案件消息的后续报道要求。构成一则案件消息的内容要素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实)、对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介入)、对案件的判决。它们可以相对独立的成为案件消息报道的事实。当案件消息报道的是案件发生的事实时,针对该消息事实必须有后续报道。

后续报道有结果报道和系列报道两种形式。

结果报道是承接案发报道,报道该案件已被公安机关侦破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事实,作为一种技巧,在结果报道中,应将案发报道作为消息的背景事实加以处理,要避免的是,在报道破案或判决时不提发案或简单的归一句“本报某某日已报道”。后续报道的另一种形式是系列报道,也可称之为同步追踪报道。从案件发生一直到案件破获或判决,进行追踪报道,目的是让公众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如2000年新闻媒体对湖南常德劫钞大案和2001年沈阳“1·10”运钞车劫案的追踪报道。



案件消息的报道类型


案件消息的报道形式主要有三种:预警消息;案件本体事实报道(又称发案消息);案件完全事实报道。

这三种形式的划分依据是导语的写作内容


1

(一)预警消息


通过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告诉公众此类案件的发生特点、发生规律,披露某些案件的作案手段,以提醒公众提高警惕,避免类似被害情况再次发生。这类消息叫做预警消息。


如; 

民警给大家提个醒

警惕案件多发时段

本报讯(记者崔丽  实习生赵智敏)近日召开的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会上,公安局负责人提醒市民注意案件多发时间段的安全防范。在具体作案时间上,入室盗窃案多发生在7时至10时及22时至24时,抢劫案多发生在23时至24时,盗窃机动车案则多在17时至24时

记者还获悉,今年1到3月份,北京市各级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6.2%和74.4%,刑事案件发案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3.1%。

据介绍,在北京一季度的发案中,升幅较大的是妨害管理秩序案、侵犯人身权利案、破坏经济秩序案,而侵犯财产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中国青年报2001年4月16日)

预警消息的报道价值正在于对公众的提醒,增强防范心理。



2

(二)案件本体事实报道


案件本体事实报道是指对新近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它只报道案件发生和警方接报案时的情况,也称发案报道。

如: 

沈阳一银行门前突发劫案 百元纸币散落一地

本报讯  记者孙超报道  昨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马官桥地区的农业银行东陵支行马官桥分理处大门前发生惊心动魄的一幕:两名中年女士取出9万余元存款刚刚走出银行大门,一名劫匪突然从旁跑过,一把拽住其中一名女士手中的装钱纸袋,抢夺中女士用力挣脱,纸袋被撕坏,百元的纸币散落一地。劫匪拿着抢来的2万元左右存款逃跑,被抢者及随后赶来的保安人员未能追上。好心人帮助被抢者捡起散落的钱,当地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据目击“的哥”杨先生介绍,事发时被抢者立即抓住男子的胳膊,但劫匪猛力挣脱,向西侧农贸市场跑去。

11时50分左右,记者在东陵派出所见到了被抢者的同事和朋友,他们称被抢的两名女士已经回单位向领导汇报情况了。通过侧面了解获悉,被抢的两名女士是当地一个文教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劫匪抢走的是公款,大约损失了2万元左右。

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东陵派出所民警和分局刑警队刑警对附近知情者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排查。目前,此案仍在紧张的调查当中。希望知情者拨打本报热线22710050提供更多线索。(《辽沈晚报》2002年12月05日)


警方接报案时的情况,意味着警方还没有来得及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调查,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案件事实可不可以报道?前面我们已论及,当警方介入对案件的处理后,媒体应该尊重警方对事实的披露。但案件属于突发事件,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媒体在这种情况下保持沉默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


一般而言,报道的原则是:



一、危及广大公众利益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道。

因为危及到广大公众的利益,所以要在第一时间报道。2002年12月28日,杭州一“狂人”在街头挥舞屠刀狂劈路上行人,17人被砍伤。次日就由杭州市政府、市公安局等通过在杭州的几十家媒体正式对该案件进行公布,而此时离砍人事件发生还不到24小时。这是一个成功的传播案例,其成功之处在于政府在对待突发案件时,充满了对广大群众的关怀。这不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重要的是将案件的发生情况公布出来,便于公众防范,稳定人心,进而稳定社会。

影响面大、性质清楚的案件应在“第一时间”报道同样是基于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及时公布案情不会对案件处理带来麻烦。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媒体必须遵守有关司法程序的约定,尤其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案件的细节和侦查的进展并不适合随时公布。

但对于影响面大的案件却应该及时报道。所谓影响面大是指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到了更多的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或者案件发生时即为更多的人知晓。这种时候,媒体实际上扮演着政府发言人的角色,媒体把更多的人看到“事”报道出来,对于稳定社会情绪,防止谣言流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性质清楚是指案件的是非倾向非常明白,其犯罪构成要件一目了然。在第一时间传播不会引起人们的失误判断,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这类案件可以进行及时的报道。如歹徒对银行的抢劫。引用警方人士的说法是一种有效的报道方式。对于警方来说,刻意的隐瞒案情是不明智的。警方应该主动取得媒体的配合,主动向媒体通报可以公开的已知信息,这样做,一方面警方可以控制案件信息的公布,也可以防止不准确信息的流传。媒体应该尊重警方的说法,一切信息的来源均有依据,这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在报道发案事实时,警方的说法无疑是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二、不能形成媒体审判

显然,在“第一时间”报道案件的发生,有很多不能预料的信息。因为时间紧迫,事实的因果关系尚不明了,更进一步的事实因素有待调查,媒体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报道应该慎重,所要避免的是不能形成媒体审判。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循“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罪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更何况在“第一时间”时,有关方面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仅仅还停留在“发案”阶段。正确的做法是,在报道时,媒体应该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势,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只报道已发生的事实,而不做任何结论。客观、公正、准确是媒体报道发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其中客观报道是保证媒体对发案事实进行“中立”报道的必须途径。

媒体对案件本体事实报道的目的是让公众知情,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它和案件完全事实报道的目的是有差异的。这一报道目的决定媒体完全可以持“中立”的态度进行报道。

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媒体审判。

报道方法是客观报道,报道态度是中立的,这是报道案件本体事实的基本原则。 




(三)案件完全事实报道

案件完全事实报道是指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的侦破、审理及判决方面的事实进行报道。这是案件新闻报道的主体内容,案件发生之后,必然有警方对其的侦破,有法院对其的审理和判决,媒体必然要对此作出相应的反映。就整个案件新闻的构成来看,案件完全事实报道是保证案件新闻社会传播效应实现的主要载体。

案件完全事实和案件本体事实的区别在于,案件完全事实是包含了案件本体事实在内,并且还包括公安、司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而案件本体事实仅仅指案件的发生事实。显然,在时效性上,案件完全事实只能在案件处理结果公开之后才能报道。

案件完全事实报道要强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侦破、判决)的表述,要通过对案件侦破、判决的报道,传达案件事实中那些应当受到社会和公众排斥、唾弃的因素,以及对案件及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的关注和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社会法制精神、凛然正气和为保一方平安而不惜牺牲生命的崇高品格。这是其叙事寓意的集中体现。也是媒体在报道案件完全事实时所应该期待的传播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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