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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护士救活引产婴儿反遭刑拘,母亲抛弃儿子却有脸索赔百万

2017-08-04 曹润莉 南方传媒书院


2013年,赤峰市刚满18岁的女孩丽丽,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35周多后,她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但这个被引产的孩子,居然被护士梁晓华救活了,并送给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家。


生母丽丽知情后,找当地卫生局、计生委和公安局均碰壁,警方不予立案。她投诉给了《焦点访谈》。经央视报道后,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刑2年,丽丽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10万则被法院驳回。

生母中晚孕时期引产,无异于杀婴。而护士救活婴儿并将其送给有这样需求的家庭抚养,等同于救婴。

可是后来护士却进了监狱,这不免让人深思:在我国,大月份引产是否合法?护士对引产胎儿是否有处置权?法院量刑是否过重?《焦点访谈》作为新闻媒体,是否引导了舆论,绑架了法律?

那么,国家是否允许“大月份引产”呢?

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

以及二孩政策前,2016年5月前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的精神,各省市出台相应的规定:

拟实施中期妊娠以上的非医学需要引产手术的,需经县人民政府计划省级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医生必须要凭引产证明才能实施引产手术,违反规定的医生有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人流与引产的区别。

所谓人流与引产人流手术即是妊娠早期,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手术,此时仍是未成形的胚 胎。而引产则是指在妊娠12-24周,用人工的办法中止妊娠叫做引 产,此时胎儿已成形。

就这个案例中,本来就不应该引产,中晚孕引产胎儿存活的可能性很大,目前相关法规没有完善,但有明确指出:中晚期妊娠非医学需要的引产主要原因:未成年女性妊娠,离婚及人工选择胎儿性别的引产。

按照医学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

可是谁来保证引产下来的活体儿的利益呢?

“胎儿”被引产后,不论医院是否认为是“死婴”,只要“婴儿”脱离母体,能够自主呼吸,“婴儿”就已经是法律认可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民法保护,其具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

一般情况下,婴儿的父母,就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胎儿”被引产后,即成为“人”,此时医院及相关人士不能再私自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了,否则就是要付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护士将婴儿引产后又救活,并不单单是一个“善举”,而是应该注意到引产后的婴儿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的转变。

这里就引发诸多道德讨论:引产的目的是堕胎,结果成了分娩,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如果不是抱着送孩子的念头,梁晓华还会施救吗?救人是医护人员的天职,但对引产活婴,他们有处置权吗?

“如果我们怀有一个平等的心来看待这个新生命,就绝不应该私自决定这个新生命的未来。”

护士救活婴儿以后,无论如何,应当需要第一时间通知最开始引产的女孩,这是必须维护的基本人伦。

对一个新生婴儿,亲生母亲无论情感上,还是法定义务上,都需要尽到无限责任,尽管他出生是被引产的。

医院和护士的态度,有善良的部分,有尊重生命的部分,有医伦的部分,但也有反人伦的部分,有自私的部分。

有网友评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引产,救活,这个是在救命,当然不是质疑法律,只是在这件事上,虽然他们有违自己的职业道德,但是他们没有违背自己良心啊。

也有网友说:引产出来为什么不是死胎?操作意外还是操作人员故意?

也有网友说:护士可能违背了法律,但是至少她的初心很好,救活了一条小生命,还想给他一个好的生活条件。

至少比小孩的生母好太多,如果护士救活了小孩并没有送人,告诉小孩的生母你看她还要不要,现在她就是想要钱而已。

《焦点访谈》,是该事件发酵的起点。

两种舆论生态,媒体再一次绑架了法律?

在很多的时候媒体就是要吸取观众的关注提升事件的热度,从而对行政单位施加压力,促进事件的发展。而这次案例中并不是说就是媒体造成的结果,更多的是事件没有被完全的披露,媒体的片面的宣传,造成单方面的舆论。

对于公安领导的处罚,判决书中写道:《焦点访谈》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有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四人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审核案件过程中,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应当立即立案侦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考虑本案有集体决策行为,责任比较分散,四人也不是决策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生殖健康专科医院的三名医院领导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疏忽管理职责,致使死婴、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长期存在,致该事件的发生。判决四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焦点访谈》针对这次事件的的标题换一个角度去宣传,或者放到今天事实清晰后再去报道,判决的结果是否会不一样?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这种类似事件前仆后继的发生,宣判过后,这世上可能不会出现第二个梁晓华这个人,但关于弃婴的生母和管理混乱的医院不会就此打住。

于情,在很多人看来这个判决太过残忍;于理,它又有存在的理由。那你又是怎样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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