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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局|陈安庆:媒体汤兰兰案报道得失,如何正确报道性侵案件防跑偏?

2018-02-03 陈安庆 南方传媒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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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澎湃新闻的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父亲等性侵7年11人入狱,本人改名迁户“失联”》引发舆论震动。


随后,新京报评论一篇《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彻底引爆舆论场。


澎湃新闻、新京报遭遇网友讨伐,众多转载报道的媒体纷纷中枪。


当事记者、编辑被人肉,遭遇空前的网络暴力。做新闻把自己做成了当事人,受到了网络暴民的围攻和道德讨伐。


澎湃新闻记者王乐新闻标题中强化了寻找汤兰兰,本人改名迁户失联,被文学化放大。记者本意上想表达对案件的质疑,因为报道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且颇为蹊跷。


而外界会认为澎湃新闻这是暗示发动大家寻找当事人,网民们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出发点确实是好的,但随着舆论发酵,以讹传讹,事情越来越走样。


网民意会为报道是“暗示发动网民千方百计寻找小女孩的现在地址,暗示网友,希望人肉出受害者。”


没有人再有耐心——转身好好看看澎湃新闻和新京报评论的原文,而是一味随大流地代入感地在网上骂媒体和记者无良。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汤兰兰报道存在的硬伤,导致整个媒体行业和新闻记者受到连累,无辜躺枪!两家媒体的社会美誉度和权威性,也受到影响,此次媒体采编次生灾害对行业伤害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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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新京报评论文章中有一句话,还是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保护受害者隐私的。


《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原文中结尾部分,提及失联和寻找的内容如下:


所以,以还原真相的名义,别让汤兰兰“失联”了。这不是说要将汤兰兰推上前台,让她站出来——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无需让她暴露于公众面前。但让有关部门理应“站出来”,通过找到她,用事实披露解民众之惑。


再看看澎湃新闻原文中有关寻找汤兰兰的内容,该文核心提示部分导语群,最后一句话是:今年,汤兰兰23岁了。而她在哪呢?


该报道文章结尾一句:“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万秀玲说。


涉案家属们仍在申诉,他们等待着汤兰兰的出现。


而汤玉(汤兰兰)去哪了呢?


文章是想用文学化手法强化寻索和追问的意味,但是从技术上来说,这普遍反应了非虚构写作特稿做调查性报道存在的隐患,加大了报道风险,带有一定倾向性导致新闻客观性和严肃性不足。


平心而论,这篇报道,从技术上、新闻伦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硬伤的。报道的标题很不严谨:《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记者和汤的家人暂时找不到汤兰兰、不知道她的去向,并不等于汤兰兰就失踪了,标题这样写过于武断,这种报告文学、非虚构文学腔调的文艺化标题,虽然能够吸引眼球,但是存在误读和走偏风险。


澎湃新闻报道的重点应该是追问和寻索此案中可能存在的疑点,而不是去寻找汤兰兰。涉案家属们向相关部门申诉完全不需要“等待汤兰兰出现”,即使汤兰兰真的失踪了,也不会影响申诉的结果。作者或许并没有倾向性,但错误的指向,和新闻文学化的表达,开始影响读者的解读方向和重心。


此外,澎湃新闻报道中信息源单一,没有采访公检法的声音,缺乏基本的新闻平衡。澎湃新闻和新京报评论文章配图中,公布出女孩新的户籍信息,虽然打了马赛克,但是此户籍信息实际上不适宜直接张贴出来。因为性侵受害者隐私保护需要是不易做任何公开的,即便是部分内容打了马赛克也不行。


汤兰兰是一个曾饱受摧残和凌辱的受害者,不应当话里话外强化其“失踪”、“失联”。记者从警方获取了包含受害者现在的姓名、详细住址在内的所有隐私信息照片,不宜在报道内公开。


作为硬性调查性报道,在报道中记者应不带立场的客观报道,仅陈述有依据的事实,绝不肆意猜测,绝不擅自公布性侵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户籍信息。


也就是说——那张汤兰兰的户籍信息照片压根就不能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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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王乐的寻索此案疑点的质疑精神值得肯定,但报道也的确存在明显的走偏。澎湃新闻审稿和把关人,乃至上稿前的责编、图片编辑都存在把关失误。这些风险防控问题如果细究,对于成熟媒体是很容易排查出来的。


澎湃新闻海量的原创内容带给采编和运营的压力非常大,在内容创作、消息供给、稿件水准、质量把控上是否持续、稳定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境。


据说澎湃能在一小时内生产出一篇2000多字的应急稿件,海量稿件应对信息突发性饥渴能力尚可,但是顾忌速度,单求数量供给,在质量把控方面就会存在隐患。毕竟硬新闻调查报道追求的是——稳、准、狠!


一味强调速度,在采编人员配置方面,就需要加大人手了,这是采编机制上需要考虑的,另外对90后年轻记者的内部采编培训,专业化、职业化培养方面,从此此事件中,澎湃新闻还是存在一定提升空间的。 


互联网时代,导致竞争环境与人们观念发生变化、传媒自身对低成本与高利润的追求、迎合受众需求,在市场和社会效益中,主流媒体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来确保把关落到实处,杜绝采编事故。


再说一下网络上那些反对“寻找汤兰兰”的人,其实也并不是在寻找真相,而是满足自己的宣泄欲望。

这个时代最稀缺的,是存疑,是倾听,是容纳不同意见的精神。媒体应该具备一定的质疑能力,记者的职业精神包含质疑精神。


澎湃新闻、新京报做这一报道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一个可能存在疑点的案件而言,寻找到当年的受害人是很重要,保护她的隐私和个人生活不被打扰到也同样重要。


案件资源是新闻报道的"富矿",但在开采富矿的过程中,媒体如果不审慎报道,不仅侵犯当事人权益,也损害媒体公信力。


性侵案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案件。一方面,这类案件的性质较为恶劣,常伴随暴力、刺激等内容,容易吸引受众关注。另一方面,性侵害案件对受害人的影响较大,媒体对该类案件的报道会涉及当事人名誉、隐私等权利,稍有不当容易导致报道失范。


性侵害报道的本质应该是:报道事实、警示大众。而近年来不少性侵害报道中,媒体却将其作为争噱头、赚眼球的手段,从而导致新闻报道出现失范严重的现象。


性侵害案件本身就给受害者造成了刻骨铭心的心理伤痛,受害人会在事发后感到困惑、羞愧。而一旦媒体不当的报道更是雪上加霜,伤口抹盐,严重的会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

4

新闻记者在采访和询问受害人时,应该防止在诉讼和采访中遭受二次伤害。


2013年的李某某轮奸案报道中,受害人杨佳的一张半裸照片被华商网刊出,面部未做任何遮挡处理。报道中还大肆谈论、揣测受害人的言行,在案件发生后又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这种媒体报道所带来的二次伤害往往比事件本身所造成的伤害更大,在采访报道过程中,这种伤害包括不合适的采访问题、对受害人隐私的过度披露、对受害人情绪的侵扰等。


媒体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采访,实际上是让受害人重述案发经过,这种情形极易造成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二次伤害。


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不得向外披露带有其姓名、住所、户籍地等以及可以推断出本人的各种身份信息。


如果媒体需要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公众进行法治教育的,也同样受到该规定的限制,严守保密义务,将其关键信息隐去或替代。

新闻媒体在做性侵案件报道时,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在网络匿名性、“集体无意识”的影响下,网络群体围观通常会呈现出道德与责任的缺失,进而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不良影响,如典型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群体围观的不作为或者过度作为都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伤害、群体暴力的影响是巨大的。


性侵害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不能失去理性,失去了应有的人文关怀,丢弃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在热点新闻面前媒体需要经济效益,但更需要社会效益,任何时候社会效益都要位于首位,任何时候媒体都不能丧失其公信力。


新闻记者在发稿量和绩效工资等现实压力下,在面对热点性侵害报道时不能不顾及法律底线。少数媒体对新闻事实缺少冷静分析,从而导致过度跟踪、情节失实、流于表面,更有甚者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侮辱、诽谤等严重后果,这都是必须警惕的!


无视法律规范,不仅给媒体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有可能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丧失。另外,在审判结束之后,媒体可以对司法裁决和司法行为表达意见,提出批评,但是要维护司法的尊严,不得进行恶意倾向性报道,避免出现舆论偏差,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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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舆情,给所有媒体记者上了一课,法制记者自己不能是个法盲:

       

法制新闻是所有新闻报道中最专业的一种,需要记者学习和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做“专家型记者”。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对基本法律概念的表述,援引法律条文,对报道事件某个情形的法律评价、法律解答与分析等。

 

当然,对于许多法制记者而言,不一定能够吃透所有的法律法规,但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却是应当具备的,否则就会导致一些比较低级的错误出现。


记者懂法的好处就是能够迅速理解法律用语用词,并在报道中使用准确的语言和词汇。例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两个概念,不可混用。用“罪犯”来定义“犯罪嫌疑人”等于已经给嫌疑人定了罪。


 一、媒体应注意:

1、不要为了单纯追求收视率和发行量,而置当事人的隐私、心情、处境于不顾,媒体要有同情心。


2、在性侵害报道中,不宣扬、渲染暴力、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


3、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新闻报道,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及背景资料,有助于其改造后回归社会。


4、性侵害报道案件中,媒体应重点监督司法机关,确保不因嫌疑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出现不公正的裁判。


二、在性侵害的采访报道中,应遵循:

1、减少对性侵害受害人的重复情感刺激。


2、当采访对象处于惊恐状态时,放弃直接接触的采访方式,如提问、摄影、摄像,用其他不打扰的方式采访,如观察、访问他人,或放弃采访。


3、在采访中注意被采访对象的情绪变化,如受访者变得情绪激动,应中断采访或建议其到较私密的地方进行采访。


4、把控采访氛围。注意采访语气和肢体语言,当你认为对方情绪失控时,应立即终止采访,及时安抚受访者,以减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三、避免侵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1、新闻记者应该避免将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外泄,或者没有相关证据就臆断是未成年人所为,或者公开报道未成犯罪的受审情况,乃至在相关报道中发布未成年人的照片。


2、新闻记者不得在案件报道中自作主张的公布受害人的相关信息。


新闻记者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受害人的姓名,或者没有明说但是将相关信息公布于众,特别是对被害人的体貌特点进行了详尽的描述,进而使被害人受到名誉伤害。国内法律对被害人特别是特殊人群比如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若涉及以上人群就必须恪守法律,以免报道对他们产生侵权损害。

四、采写制作一定得有铁的证据

胡适说:“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话”。


媒体人在新闻实务中不可能完全不采信言词证据,但一定要有法律上的证据意识,尤其是对报道对象严重的指控,应当尽可能获取实物证据(主要是书证和物证)。单纯的陈述,不论是官方陈述,还是个人陈述,即便来自核心当事人,也不能单独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重实物轻人证,不能单独以当事人陈述作为报道的核心证据,就可以大幅度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报道事实的法律真实性。这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下,尤其显得必要。


 五、非虚构爱好者、文学化手法写法制新闻很危险

所有涉案人在进行报道时选词用句都要注意不动声色,避免情绪化,行文最好是不带倾向性、多用白描手法,尽量少用形容词,多用动词,因为形容词往往带有作者对事实的好恶态度和情感色彩,动词则少有情感,而能更客观、真切地把事实发生的原生态呈现给受众。

  

记者的职责是“记录”而不是“评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新闻评论员不要沦为高级键盘侠,新闻记者更不是文学作家虚构事实写小说,法制报道对记者的基本要求:克服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硬新闻调查中实用特稿技法,非虚构文学技法,文本虽然好看,但是也存在巨大的失实风险!


新闻媒体对性侵害案件的报道切忌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忽视其除恶扶正的社会意义。从汤兰兰舆情事件来看,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媒体不能滞后于社会的整体发展趋势。记者更应当掌握与新闻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及时预警,杜绝类似汤兰兰案媒体采编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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