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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庆:警惕华阴官员性侵少女背后的递罪逻辑

陈安庆 南方传媒书院 2019-10-31

近日的一大热点来自陕西华阴,华阴公职人员刀架脖子与14岁少女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一位15岁的少女被陕西华阴市华西镇政府公职人员雷某长期胁迫在宾馆过夜。 6月6日高女士去了辖区苏村镇派出所报案,警方了解案情后,回复称:“此案够不上立案标准,不予受理。”


据媒体报道,该事件起因于少女的母亲高女士在网络上发布材料并实名举报,有妻儿的雷某以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有一次还刀架到女儿的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因涉及公职人员以及未成年少女,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


渭南华西镇政府回复:对“陕西华阴镇政府公职人员雷某被指胁迫15岁少女发生关系,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华阴华西镇人民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经过多方核实,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鉴于雷某作为公职人员违反相关党纪政规,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我们需要了解一个事实,就是少女今年刚15岁,长期胁迫,时间到底有多长?有没有超过1年?


也就是说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少女是否年满14岁?这一点非常关键


河南籍当事少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雷姓公务员是靠某领导照顾进入政府的,在不满14岁时在大荔县的黄河宾馆用欺骗手段,用刀架在脖子和她发生了关系。


华阴宣传部人士称

雷某已经结婚并有一个小孩,属于工人身份不是公职人员,事发不在华阴,雷某是大荔人,小女孩也是大荔人,具体细节给公众无法说清楚,是因为大荔县公安局认为女孩超过14岁了所以没有立案,华阴政府因为雷某不是党员只能给予行政处理。


近年来,幼儿园、小学教职人员、公职人员、企业主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在我们身边,“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白色助学性侵案”、“河南永城官员强奸幼女案”等等。


经媒体广泛报道,进一步绷紧了普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起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普遍担忧。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侵害被害人年龄阶段在0~14岁的占据多数,这些年龄阶段大都是中小学生阶段,对于性侵行为不了解,有些未成年人甚至以为犯罪人的这种性侵行为是在和自己做游戏

有的未成年人只要侵害人给吃的或者玩的就会很听话的跟着侵害人走。有些未成年人被性侵以后不知道如何救济,不知道如何对家长说。

这类被害人由于年幼无知,是非辨别能力很差,受害后也不知被害,或者受害后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如此等等,导致了性侵犯罪的犯罪人选择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

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这种防范意识欠缺,而使其具有被害的倾向。


我们知道,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意志自由的内涵是——被害人能够在刑法所保护的性自由的范围之内,自主地处理自己的性权益。



公检法部门在审查性侵案件过程中,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有无实施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强制性行为的角度出发来判断行为人在实施性侵害行为时,有无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我们知道,中国刑法是对幼女性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目前,中国《刑法》对“幼女”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由于中国采用年龄这一客观标准,且从《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幼女”一般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且又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认定。


目前,中国刑法中对幼女性权利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强迫买淫罪”等。


基于刑法修正的这一行为,在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性权利的权衡中,法律选择了后者。但是,中国仍然没有具体的司法或者行政措施来实现幼女性侵的预防。


此外,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以强奸论处”

也就是说,根据中国的法律界定,女孩不满14岁为“幼女”,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知情与否,都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河南籍当事少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雷姓公务员是靠某领导照顾进入政府的,在不满14岁时在大荔县的黄河宾馆用欺骗手段,用刀架在脖子和她发生了关系。如属实,那实际上雷姓官员实际上已经可以基本认定为涉嫌强奸幼女罪了,这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


各地性侵幼女事件频发,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大家还记得吗?2013年5月初海南万宁校长、官员带小学女生"开房"案,至今记忆犹新。

官员强奸幼女,原本就是极度触痛社会舆论的恶性犯罪,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避罪化、轻刑化倾向,必然引发公众的诸多担忧与猜忌,使得政府公信力不在,官官相护,大失民心。


华阴官员性侵少女背后,折射出官场递罪逻辑。


所谓递罪原则,是指存在多个、连环的错综行政行为,一旦第一个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政的错误或犯罪,由此之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将自动采取制度性护短的决策和行动,于是公权力针对公民权的侵权劣举将在连环谎言的包装与护卫下,得以顺利实施,由此无限度地侵害弱者。



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官场护犊子的抵罪潜规则,官场因为脱身舆论漩涡而不顾事实真相,掩盖推责,官员间袒护相互打招呼,公检法全面勾兑的情况发生。


官官相护,是等级社会的产物,官员之间不讲原则,不论对错,无视公正,互相包庇袒护,狼狈为奸。官官相卫,结私营党,朋比为奸……


如果出现这种现象,那背后都有无数个肮脏而血淋淋的故事,作为注脚。


官官相护这个问题很棘手,高层力量都难以有效控制,民间力量当然更是鞭长莫及。



官场递罪,是一种部分官员构成的抱团的态势。由于圈子文化的存在,官员在一地任职即便时间很短,也能迅速“举贤不避亲”,称兄道弟,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结成利益联盟,形成自己的利益小圈子。


这种官场潜规则,通常视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如敝屣,使自己在当地游刃有余。


十八大后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强,窝案串案高发已成为腐败犯罪的一大特征,往往一人被查,“拔起萝卜带出泥”,牵扯出一批腐败分子。


政府又不可能让官员走马灯似地换来换去,祛除圈子文化,理当是反腐败的重要一环。



官场是一个喜欢结圈子,讲究你拉我一把,我拉你一把。拜山头,拉帮派,搞团伙。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等于进了班子。"


官场频频出现"圈子"现象已成为常态,圈内以"核心人物"为中心,以利益、权力为考量标准,排除异己,践踏法律法规。


同为官员,在官场混迹,小圈子利益就是最高利益,他们漠视大众利益,蔑视公平正义,践踏道德规范,突破社会底线,彼此盘根错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要祛除圈子文化,反对江湖文化,需要继续深入调查,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华阴市纪委和陕西省纪委、乃至华阴公检法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好好查查这起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澄清事实,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受害少女以公道!


注:本文系南方传媒书院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为国内知名媒体人——南方传媒书院创始人、院长陈安庆教授、中国第一代调查记者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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